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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03-1、事业单位人才统计指标解释
“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统计”指标解释一、统计范围与统计对象本表主要统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情况。二、统计依据与分工1、按照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谁管理的人员谁负责统计;按照单位的隶属关系,对人员进行分系统分层次统计。2、原则上由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原则上按最高职务统计。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兼职的单位联系,以防止重统漏统。3、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由其新任职单位按其新任职务进行统计。4、垂直管理单位统一由省一级主管单位进行统计。三、数据报告期表中数字统计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其中增加、减少和晋升等动态数字的统计起止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四、填报要求l、确保数据准确。按照“2009年度数据=2008年数据底数+2009年变化”这一原则,各填表单位在填报时要认真核对人员原始登记材料,确保基础数据完整、准确。特别要注意审核信息项目的选择是否准确,表内数字是否齐全,相互关系在逻辑上是否正确等。2、做好填报说明。报表中注明需做说明数据、异常变化数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请各单位按照《填报说明范本》格式,注明原因认真做好数据说明。需提供政策依据的要提供相关法规、文件复印件。3、各单位上报的报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加盖公章。4、统计范围界定1、)人员统计按照工资关系界定:即按照参公人员核定工资的人员统计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统计报表(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两表中。其他未按照公务员工资核定的参公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非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统计入《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统计报表》。2、)单位统计按审批文件界定:即批准为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统计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统计报表(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如果一个单位既有参照管理事业部门又有非参照管理事业部门,该单位统计按照参照单位统计,在《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统计报表》内不再做统计。3、)界定原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统计报表(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统计过的人员和单位在《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统计报表》内不再做统计。五、上报时间按甘肃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召开2009年工资、人才资源统计工作会议的通知》(甘人社函〔2009〕243号)附件:“2009年全省人事统计报表上报时间安排”上报时间安排。六、指标解释第一表事业单位用人方式情况1、本单位编制总数:指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编制数。2、本单位从业人员:指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但不含退休返聘人员、借调人员;本单位从业人员等于实有人员数与劳务(人事)派遣人员数之和。3、实有人员数:与本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的所有工作人员,含本单位正式在册人员和其他人员。4、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指本单位在编人员和经上级部门批准超编配备的人员。实有人员数为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与其他人员数之和。5、其他人员:指与本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中除正式在册人员之外,长期或临时聘用的各类人员。6、本年度新进人员:指本年度内,本单位新招用的所有工作人员,含编制内和编制外、吸收录用和聘用的各类人员。7、劳务(人事)派遣人员:本单位通过劳务(人事)派遣方式使用的所有人员。8、已签订聘用合同:在实有人员中本单位已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9、已签订劳动合同:在实有人员中本单位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10、未签订正式合同:在实有人员中本单位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第二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增加、减少情况1、上年末总数:指上年度本单位统计报表中的“本年末实有数”。2、调入:指从机关、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事业单位,办理了调入手续,到本单位、在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3、本年度增加“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进入本单位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包括非公开招考、留学回国人员、其他单位整建制转入、落实政策以及其他未包含的内容。4、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5、解除合同:指依法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6、开除:指由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7、调出:指从本单位办理了调出手续,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8、本年度减少“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离开本单位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包括:参军、死亡、单位整建制划出以及其他未包含的内容。9、本年末实有数: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人数。10、终止合同:指依法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11、多统计:由于上年度统计错误造本年实有小于应有人数(上年末总数+本年度增加-本年度减少)。12、少统计:由于上年度统计错误造本年实有大于应有人数(上年末总数+本年度增加-本年度减少)。13、本年末实有退休干部总数:指截止本年12月31日,实有退休干部的总人数。(人数应该=2008年实有退休干部的总人数+2009年退休人数,若由于死亡等原因引起数字不符需说明。)第四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分行业基本情况1.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国际组织。第五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分行业基本情况1、专业技术人员:指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2.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指在管理岗位上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3、职业资格: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职业准入资格和职业水平认证资格。职业准入资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建立的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行注册管理。职业准入资格也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法定条件规定的特定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等方式取得职业准入资格。职业水平认证资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用人单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国家职业水平认证考试取得的资格。4、专业技术职务:指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序列,被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1)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从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见习人员。6、博士: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第七表事业单位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1、本单位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数:是指本单位特殊人才的数量,一人有多个称号的,在此栏只填写一次(不得重复计算),但在表内所列人员对应的称号栏要分别填写一次。2、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指根据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3号)要求,以“在理论研究上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的;在生产、技术、教育、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并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为条件进行选拔,经人事部审核批准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0]10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上报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等人选,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进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人选。4、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指根据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专发[1995]147号)的有关规定,为培养造就数百名具有世界科技前沿水平的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理论家;数千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各学科、各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的带头人;数万名在各学科领域里成绩显著、起骨干作用、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年轻人才,在各地、各部门推荐上报人选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报“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的人选。5、国家科技奖项负责人: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荣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任何一项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项目的主要负责人。6、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指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宣发[2003]26号)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宣传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在宣传文化系统内选拔的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大的专业成就、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一批全面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贯中西、联系实际的理论家,一批坚持正确导向、深入反映生活、受到群众喜爱的名记者、名编辑、名主持人,一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社会责任感强、精通业务知识的出版家,一批紧跟时代步伐、热爱祖国和人民、艺术水平精湛的作家、艺术家。第八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分行业情况1.农、林、牧、渔业: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2.采矿业:指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采矿业。3.制造业:指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指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指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指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指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公共软件服务和其他软件服务。8.批发和零售业:指农畜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贸易经纪与代理,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和其他零售。9.住宿和餐饮业:指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其他住宿服务,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等。10.金融业: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11.房地产业:指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指机械设备租赁,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旅行社,其他商务服务。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指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矿产、基础地质勘查业和地质勘查技术服务。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指防洪管理、资源管理,自然保护,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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