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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体-法律文书一、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四大来源•第一、创新性法律术语–在全球化及新科技的影响下,众多新的社会现象已不能被原来的常规字词适当表达,于是出现大量新词、新字。新词的构成,可归纳为如下形式:•1.字义转换(Shiftingmeaning)•2.衍生法(Derivation)•3.复合法(Compounding)•4.文法功能引申(ExtensioninGrammaticalFunction)•5.缩略法(Abbreviation)•6.混成法(Blendign)•7.借用法(Borrowing)•8.造新词-新词的制造出于新闻媒体记者的生花妙笔,或来自学者的巧妙构思,通过大众的广泛接受,成为“新词”(Neologism),构成整体语言的一部分。•例如:securitiesact(证券法),contractandresponsibilitysystem(承包经营责任制)computercrime(计算机犯罪)。•第二、转换型法律术语–由民族共同语的一般词汇成员转化而成的法律术语。如“告诉”一词,作为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既改变了原来的词义,又改变了原来的语音形式。•第三、外来型法律术语适时的援引其他国家法律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术语。例如:“破产”,“专利”,“法人”“知识产权”等。在英语语言中外来法律术语来原主要是法语和拉丁语。如法语的statute(法令),assize(巡回审判),warrant(搜查令);拉丁语的defactofort(事实上的侵权行为),proviso(限制性条款)等。这是法律英语的一大特点•第四、沿用型法律术语法律条文中同样也选用了一些旧的包括古代的法律术语。如汉语中的“自首”、“大赦”、“诉状”等。英语中的“exile(流放)”、“ransom(赎金)”、“summons(传票)”等。二、翻译法律专业术语的四大原则•第一、对专业术语的准确理解–专业术语作用在于用简洁的词、或词组讲述广泛接受的复杂法律概念,学说,或法则,使法律工作者能用较简洁的语言相互交流沟通,因此词的内在意义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复杂得多。而且,词的意义长随上下文而变动,即罗马法所谓的:“nosciturasoclis”词义可自其上下文予以理解。•第二、寻求匹配的专业术语–英文和中文的法律术语都各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和效果,不能随便地改变形式。译员应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词原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而不是任意自创新词,达到法律上的效果对等,避免误导读者,引起意思上的误差、或解释上的争议。•第三、含混词的对等-英美法中有许多术语,虽有特定的意思,却无明确的定义,其适用范围也无清晰的界定,因而其确切含义不明确。如:substantiallycertain应译为“大致确定,基本上确定”而不是“必然结果”。•第四、无对等翻译–对等概念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术语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规范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的对等语。遇到此种情形,译员不妨通过对原词意涵作正确理解后将之译为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neutralterm)以免发生混淆。例如:depose,deposition应译为“庭外采证,庭外证词笔录”而不是“录取证词,证词”,即为了与本国司法制度中的习惯用语发生混淆。三、英汉法律术语的四大特点•第一、词义单一性–每个专业术语所表达的都是某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例:•汉语正确翻译不恰当翻译•过失negligencemistake•谋杀未遂uncompletedmurderfailureinmurder•第二、词语对义性–如“一般”与“特殊”、“上面”与“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语中,这类意义相反或对应的词,属于反义词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为对义词。因为法律工作必须借助一组表示矛盾、对立的事物或表示对立的法律行为的词语来表示各种互相对立的法律关系。在法律术语中,这一点英语和汉语具有一致性。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right(权力)—-obligation(义务)•creditor(债权人)—debtor(债务人)•principal(主犯)—accessorialcriminal(从犯)•第三、使用变异性–如“不作为”、“不能犯”这两个法律术语,在民族共同语中,“不笑”、“不能”、属动词词组,在句子中常充当谓语。•而在法律语言中,作为法律专业术语的“不作为”、“不能犯”不再是动词词组,而是具有动词功能的法律概念,在句中常常充当主语和宾语,而不能充当谓语。英语中也存在这种现象,但与汉语比起来要少得多。•如:在“notproven(证据不足)”的结构中,not是副词,proven是由动词prove转化而来的过去分词,具有形容词的功能,意思是“未证实的”。•在英语中,proven只能做表语和定语。但作为法律专业术语,它已名词化,在句中可以做主语和宾语。•第四、词语类义性—类义词是指意义同属某一类别的词。英汉法律专业术语存在大量的类义词是其又一大特点。•如:“car(小汽车)”、“bus(公共汽车)”、“truck(卡车)”、“train(火车)”等都属于“vehicle(车辆)”类的类义词。法律文书翻译应遵循的几个原则•公正•准确•合适•简洁,精练•体现译入语的语域特征•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所的税。•Individualincometaxonhis/herwagesorsalaryofforeignemployeesshallbeallowedafiftypercentreduction.•Aforeignemployee’swage/salary-incomeistaxable50%less.•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Noorganizationorindividualmayappropriate,buy,sellorotherwiseengageinthetransferoflandbyunlawfulmeans.•Noorganizationorindividualmayappropriate,buy,sellorotherwisetransferlandunlawfully.四、法律英语用词的基本特点及翻译•用词比较准确。•用词比较正式、拘谨。比如,不用before而用prior,不用but而用providedthat,不用after而用sequent,不用tell而用advise,不用begin或start而用commence,不用use而用employ,不用accordingto而用inaccordancewith,不用show而用demonstrate,等等。•shall的使用•1.措词精确、避免歧义•原文:自9月20日起,甲方无权接受任何订单或收据。•原译:PartyAshallbeunauthorizedtoacceptanyorderortoacceptanyorderstocollectanyaccountafterSeptember20.•改译:PartyAshallbeunauthorizedtoacceptanyorderortoacceptanyorderstocollectanyaccountonandafterSeptember20.•3.常用词的特殊用法•大量使用外来词语,特别是拉丁词语。•defacto(事实上的),inre(关于),interalia(除了别的因素以外;特别),alibi(不在犯罪现场),bonafide(真正的,真诚的),quasi(好像;准),perse(自身),adhoc(专门的;专门地),等等。•使用具有不同意义的常用词。•action(诉讼),avoid(取消),consideration(对价),execute(签署),prejudice(损害),save(除了,除……外),serve(送达),said(上述,该),minor(未成年)或major(已成年),instrument(法律文件),等等。•少用形容词;不用加强性的副词(如very,rather)•4、使用法律术语和行话、套话。一个科学领域内,一个术语只表达一个概念,同一个概念只用一个术语来表达。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例如:“termination(终止)”不能用“finish”代替;“invoke(援引)”不能用“quote”代替;“peremptory(最高)”不能用“supreme”代替;“amaterialbreach(重大违约)”不能用“aseriousbreach”代替.其他,burdenofproof(举证责任),causeofaction(案由),letterspatent(专利证书),等等。•5、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古英语(OldEnglish)是公元约1100年以前的英语,中古英语(MiddleEnglish)则是公元约1100年至1500年间的英语。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大量使用以here,there和where与介词合成的词,比如,hereafter,herein,hereunder,hereafter,thereto,whereby,wherein,等等。•2.惯用副词•hereafter=afterthistime;今后hereby=bymeans/reasonofthis;特此herein=inthis;此中,于此hereinafter=laterinthiscontract;在下文thereafter=afterwards;此后,后来thereby=bythatmeans;因此;由此;在那方面therein=fromthat;在那里;在那点上•therein=fromthat;在那里;在那点上thereinafter=laterinthesamecontract;以下;在下文whereby=bywhat;bywhich;由是;凭那个wherein=inwhat;inwhich;在哪里;在哪点上•6、有意使用模糊语言。这主要用于不愿肯定地表示自己立场与观点、表示礼貌和对他人的尊重等情况•7、词语并列为使国际条约表意准确和规范严谨,条约制定者在行文中大量使用词语并列结构,用“and”或“or”把两个或多个短语并列起来。这种并列结构有更强的包容性,同时也更加具有弹性。例如:“underorinaccordancewith”,“signedanddelivered”,“inwholeorinpart”,“withinEUorelsewhere”,“revocation,suspensionorimposition”,“bythegovernmentorbyanygovernment,publicorlocalauthority…orbyanypersonotherthanthepersonclaimingrelief”等等。五、法律英语句法特点及翻译•修饰成分多而繁杂•多使用长句•为避免造成混乱和误解,句中不用代词•多用被动结构•多用名词化结构•大量状语的使用•大量状语的使用•为了使条款明确清晰,排除一切可能产生的歧义和误解,严格界定条约各方的义务和权利,条约的句式中常常使用大量结构复杂,重叠的状语来修饰条款中的动词。多个状语同时修饰一个动词,或者一个状语包含另一个状语的现象也跟常见。六、法律翻译实证举例•例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刑法第五十九条)•参考译文:Confiscationofpropertyreferstotheconfiscationofpartofallofthepropertypersonallyownedbyacriminal.Whenasentenceofconfiscationofpropertyisimposed,propertyt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