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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案例汇集1《建设法规》案例分析《建设法规》案例汇集2案例分析1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建设法规》案例汇集3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建设法规》案例汇集4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建设法规》案例汇集5案情简介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案例2: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建设法规》案例汇集6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例2: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建设法规》案例汇集7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案例评析: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案例2: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建设法规》案例汇集8案例3: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案情简介: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建设法规》案例汇集9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案例3: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建设法规》案例汇集10[案例评析]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案例3: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建设法规》案例汇集11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事故的发生。案例3: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建设法规》案例汇集12案例分析4原告:李某被告:肖某、黄某1、基本案情2003年9月16日,肖某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工黄某签订承揽建筑合同,由黄某为其建造一私人住宅。为方便施工,黄某在建筑工地内挖建一个约60厘米深,面积达20多平方米的石灰池,石灰池周围无任何标志及防护设施。同年10月13日下午,工地对面居民李某5岁的女儿到工地玩耍,不慎跌落进装满了石灰膏的池内,后被人发现救起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受害人双目烧伤,共用去医药费6400多元。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黄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报失8726元。《建设法规》案例汇集13原告诉称,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交由没有建筑从业资质的工匠黄某承揽,且黄某在挖建石灰池时没有在石灰池周围设置防护栏所致,肖某与黄某二人应共同承担过错责任。二被告对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受害人因此经济损失8726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肖某认为,自己已将建房工程发包,施工造成的任何损害与自己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自己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某认为,受害人掉落石灰池致伤是其监护人监护不力而造成的,与他人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建设法规》案例汇集142、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各方对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黄某、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原告因掉落石灰池致伤并造成经济损失8726元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致使原告遭受此损失的主要原因是被告黄某在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按规定在石灰池周围设置明显标志及防范设施所致,这与黄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不懂施工安全规定有关,因此被告黄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交由被告黄某承建所签订的建筑合同,其性质是承揽合同。被告肖某是定作人,被告黄某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设法规》案例汇集15但黄某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执业资格,且被告肖某是房屋的受益人,其在选任承揽人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是一个只有5岁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其监护人应时刻注意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但却因疏于管理、监护不力造成原告遭受此伤害,对此损失,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即5235.6元;被告肖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20%,即1745.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没有提起上诉。《建设法规》案例汇集163、案例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镇建房是否一定要由有建筑执业资格的工匠来承建,这也是本案被告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村镇建房大多是低层建筑,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必一定要由有资质的人才可承包,现实中村镇建房真正由有资质的建筑工匠承建的比例也不多,因此应根据国情区别对待。但是建筑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是建筑业的本质要求,承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十分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二款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并对“建筑活动”做了以下定义:“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建设法规》案例汇集17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就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当然也包括村镇建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必须遵守建筑法。建筑法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该法第六十五条也做出了相应的罚则:“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本案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从业资质的被告黄某承建是违反建筑法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判决其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建设法规》案例汇集18案情简介:S建筑公司五处(乙方)中标后,承接了B研究所(甲方)4800M2住宅工程。合同签定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平面位置(规划部门批准位置)放线后,发现拟建工程北端应拆除的临时建筑(花房),因未拆除影响正常施工。甲方代表察看现场后便做出将总平面位置进行修改的决定,通知乙方将平面位置向南平移2M后开工。正当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置挖完基槽时,规划监督工作人员进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要求立即停工,向甲方开据5万元人民币罚款单,并要求工程原批准的位置不得变动。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平面位置施工的书面通知后提出索赔如下。案例5:只因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20万《建设法规》案例汇集19B研究所基建处:按到贵方仍按原平面位置进行施工的通知后,我方将立即组织实施,但因平移2米使原已挖好的所有横墙基槽作废,需要用土夯填并重新开挖新基槽。所发生的此类费用及停工损失应由贵方承担。1、所有横墙基槽回填夯实费用3.5万元;2、重新开挖新的横墙基槽费用6.3万元。3、86人停工20天损失费2.52万元。4、租赁机械工具费1.88万元。5、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0.8万元,合计15万元6、顺延工期20天。甲方审核后批准了乙方的索赔。案例5:只因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20万《建设法规》案例汇集20
本文标题: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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