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從松菸抱樹案談街頭運動的法律裝備(蔡雅瀅律師)
1從松菸抱樹案談從松菸抱樹案談從松菸抱樹案談從松菸抱樹案談街頭運動街頭運動街頭運動街頭運動的法律裝備的法律裝備的法律裝備的法律裝備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98年2月27日松山菸廠假處分案第1次開庭當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儘速依約交地予遠雄,供其「零權利金」使用,匆匆移除松山菸廠內的老樹群,欲造成訴訟標的滅失之既定事實。綠黨秘書長潘翰聲、前秘書長溫炳原、光復國小家長會長游藝及另外2名關心老樹生存權與國土合理使用之環保人士,為反對政府在小巨蛋已虧損,大巨蛋興建必要性存疑之情形下,冒然興建造成交通擁塞、綠地消失、環境惡化的大巨蛋、百貨公司、辦公大樓及觀光旅館。以手牽手包圍松山菸廠最後一棵老樹及攀爬樹身之方式,表達保護老樹與反對大巨蛋開發案之言論自由。惟肉身護樹的潘翰聲等4人旋遭警方逮捕,歷經11小時始獲釋;溫炳原在樹上27小時後,亦遭逮捕,次日與另1名環保人士欲攀爬、保護老樹時,又再度被捕。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6名護樹者提出妨礙公務之刑事告訴。檢察官偵查後以「依據現場蒐證照片內容所示,被告等於上揭時地僅有以手牽手環抱老樹樹幹、身軀與攀爬上老樹樹枝之方式表達其訴求主張,此有卷附蒐證照片20張可資為證,堪信被告等並無妨害公務之犯意及犯行甚明」為由,作出不起訴處分,確認6名環保人士和平護樹的行為,並未觸法。查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該條所謂「強暴」,指「使用暴力」;「脅迫」指「以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之不法目的,通知2對方足使其心生恐怖之一切行為」。憲法第1條明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合國」、同法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同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可知:參與街頭運動,集結群眾發表政治性言論,落實主權在民之民主精神,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惟人民參與街頭運動,卻動輒遭政府以命強制解散之方式,箝制言論與集會自由,甚至面臨妨礙公務等罪名之刑事訴追恫嚇。參與街頭運動該配備哪些基本的法律常識,才能避免或減輕國家暴力的傷害?有下列幾點建議:((((一一一一))))和平非暴力和平非暴力和平非暴力和平非暴力::::1、「和平非暴力」係參與街頭運動的重要原則,不僅可避免受傷及傷人,更可預防遭污名化為暴民,降低訴求之正當性。此外,堅守和平非暴力(包含行為及言語、對物及對人)可避免觸法(如:妨礙公務罪、傷害罪、公共危險罪、毀損罪、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公然侮辱罪等),降低集會遊行後,遭到刑事追訴,疲於奔走地檢署、法院的時間耗費與心理壓力。2、街頭運動在情緒激昂下,極易發生暴力衝突,宜事前妥為規劃預防,如:(1)事前提醒參與者堅守和平非暴力原則、勿攜帶危險物品、勿受到有心人士挑唆而發生衝突。(2)播放音樂或帶動歌唱安撫情緒。(3)設置糾察員疏導、勸離衝突場面(註1)。(4)文宣、發言,注意內容真實性與用語妥當性(註2)。(5)如遭逮捕,宜放鬆四肢、不掙扎,避免自己受傷或傷到警察。((((二二二二))))撤離撤離撤離撤離時機時機時機時機::::31、就運動層面,撤離時機可能有:表達完訴求後撤離、實現訴求內容後撤離、為避免衝突失控而撤離、受到解散命令而撤離、資源耗盡後撤離等等,在開始集會遊行前宜預先規劃撤離時機;並事先約定撤離或強制驅離後是否重新集合及集合地點。2、就法律層面,依集會遊行(惡)法第28、29條,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將負3至15萬元行政罰鍰責任;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即俗稱:舉牌3次),首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另依集會遊行(惡)法第25條主管機關僅在下列情形始得命令解散:(1)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2)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3)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即:依法令規定舉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4)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三三三三))))蒐證自保蒐證自保蒐證自保蒐證自保::::1、為避免遭到誣陷,參與集會遊行時,宜安排人員在現場或附近高處錄音、錄影蒐證自保。若自己未帶相關設備,而欲與公務員談判、周旋,可請現場有設備之民眾協助紀錄蒐證。2、另面對公務員不當執法,可記下員警臂章號碼,或要求依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2項將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如:口頭禁止進入某場所)作成書面,以作為嗣後追究責任之依據。((((四四四四))))緘默權與緘默權與緘默權與緘默權與解送解送解送解送、、、、移審移審移審移審請求權請求權請求權請求權::::1、遭到逮捕,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有權要求:(1)告知所犯所有罪名;(2)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3)得選任辯護人;(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一般而言,參與集會遊行而遭到逮捕時,建議先4行使緘默權,避免在疲憊、激動、思緒紛亂之情形下,接受訊問。2、政府為避免群眾再次聚集,甚至為報復、刁難集會遊行參與者,可能於逮捕後故意長時間留置警局。建議要求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立即「解送檢察官」,並依同法第93條「即時訊問」,及自逮捕時起「24小時」內如未聲請羈押,應即「釋放」。參與集會遊行、發表政治性言論,係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亦係民主制度存續的重要基石,卻常遭到國家暴力的不當箝制。為追尋自由民主而捨身,並非不可,但必須權衡以自由之身在外奔走奮鬥,和慷慨入獄期能喚醒社會,何者值得?松菸抱樹案6名護樹者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的關鍵因素在於「和平非暴力」,而和平非暴力亦係社會運動中,避免污名化、聚焦抗爭議題本身,獲得群眾支持的重要因素。註1:集會遊行法第第20條:「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前項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同法第21條:「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註2: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徳而與公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1、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本文标题:從松菸抱樹案談街頭運動的法律裝備(蔡雅瀅律師)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786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