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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案例1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套房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答案要点答案: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收回。(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案例2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答案要点:答:①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答案要点:答:②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3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共同居住。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2.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1.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答案要点:2.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答案要点:案例4曹国终生未娶,小有积蓄,并收养了一子曹东。1998年曹东赴美留学,从此很少与曹国联系。1999年5月,曹国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商定:村委会负责曹国的生养死葬,曹国的全部财产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同年8月,曹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于是,自书遗嘱一份,将遗产的一半赠给恩人牛老汉。2001年,曹国死亡。村委会办完丧事后,牛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国的遗产,曹东也回家,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村委会对牛老汉和曹东的要求均予拒绝。问①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②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③曹国的遗产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①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曹东虽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②由于曹国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而,曹国将一半财产遗赠给牛老汉是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是无效的。牛老汉不能继承遗产。②曹国的全部遗产应由村委会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案例5穷小子李威和刘丽结婚后开了家修理店,刘丽则在家操持家务。因婚后多年没有生育,两人遂收养了一个女孩李招娣。2012年刘丽惊喜怀孕,沉静于幸福的李威更加卖力赚钱养家,却不幸意外身亡。李威去世后,家里留下财产80万元。李威还有年逾八旬的老母亲,弟弟李成与母亲一起生活。请问:李威家的80万元财产该如何分配?80万元的性质?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归妻子所有,另一半做遗产继承,即40万归妻子,40万被继承。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权主体妻子刘丽养女刘招娣弟弟李成谁是李威的法定继承人李母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继承的顺序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刘丽养女刘招娣弟弟李成李威的40万遗产谁可继承养女招娣有继承权吗?李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养女刘招娣那么,40万元遗产由妻子、养女、母亲三人平分,对吗?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腹中胎儿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1.如果妻子顺产一子?2.如果妻子流产了或生出来死胎呢?3.如果出生是双胞胎呢?4.如果胎儿出生是活体,但很快死去呢?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遗产怎么处置?4遗产处置方式1.如果顺产一子,则40万遗产由母亲、妻子、养女、婴儿平分。2.如果孩子流产或生出死胎,遗产40万,应由母亲、妻子、养女平分。3.如果生下来是双胞胎,则意味着丈夫去世时有五个法定继承人:母亲、妻子、养女、婚生双胞胎,各拿40万的1/5。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脱离母体,独立呼吸。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假如婴儿刚刚出生不久就去世,但其符合法律上自然人的特征,即脱离母体、独立呼吸,从出生那一刻起就享有民事权利、享有继承权,所以就可以享受遗产继承。继承到的遗产属于婴儿个人财产。那么婴儿夭折后,婴儿所继承财产将作为婴儿的个人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因其没有子女、配偶,只有母亲,所以由母亲一人继承。这种情况下,妻子将得到40+20万,母亲和养女各得10万。第4种情况遗产处置方式推荐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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