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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我国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1认真学习、全面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研究司)胡振杰(副司长法学博士兼职教授)2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一)我国突发事件发生情况1、自然灾害频发,分布广、损失大—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除火山外,所有自然灾害在我国都不同程度地发生;—地理位置特殊,季风性气候,东南沿海受台风影响大;—地理构造活跃,地形条件复杂,山地和高原占69%;—最常见的是洪涝、干旱、台风、滑坡、泥石流。3(一)突发事件发生情况2、重特大事故灾难频繁发生—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引发新的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事件仍然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全球新发现的30余种传染病,已有半数在我国发现;—艾滋病、活动性肺结核、乙丙肝炎、血吸虫等感染者、患者都在几十万以上。4、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因素依然存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对敌斗争形势复杂。4(二)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现状1、应急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已出台涉及突发事件应急的法律30多件、行政法规30多件、部门规章50多件;—还出台中央、国务院及部门文件100多件。2、法律、行政法规确立的应急制度—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的应急处置制度;—破坏性地震、防洪、环境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草原火灾、森林火灾、旱灾、突发性天气灾害等的应急制度;—破坏性地震、防洪、环境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草原火灾、森林火灾、旱灾等的应急制度;—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植物疫情等的应急制度;—金融风险等的应急制度。5(二)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现状3、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确立的应急制度—反恐怖、群体性治安事件、民族或者宗教因素引发事件、劫机等的应急制度;—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水库大坝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等的应急制度;—外汇电子数据备份与电子系统故障等的应急制度。4、还未建立应急制度的突发事件—重大计算机系统故障、大面积停电、大面积中毒、重大爆炸、外来生物入侵、价格干预以及有关城市公共交通、民用燃气安全等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6(三)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必要性1、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存在的问题—缺乏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现有应急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质量有待提高;—某些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还缺少法律规定;—多数应急预案还缺乏法律依据。2、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3、有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4、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7(四)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过程与调整范围1、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研究起草过程—2003年开始研究起草工作;—2006年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草案;—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本法共7章70条,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2、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适用范围—重在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作出规定,赋予政府应急处置所必要的权力,以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只适用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对行为,不适用于战争、动员。8(五)突发事件应对法与紧急状态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与紧急状态制度的衔接—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9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主要制度(一)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1、突发事件的分类与分级—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等四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10(一)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发生地的县级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的,由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政府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支持。11(一)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3、综合协调机制—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协助下级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其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12(一)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3、军队参与应急—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委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4、国际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13(二)预防与应急准备制度1、应急预案制度—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对应急预案予以修订。—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14(二)预防与应急准备制度1、应急预案制度—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15(二)预防与应急准备制度2、安全管理制度—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有关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县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6(二)预防与应急准备制度2、安全管理制度—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矛盾纠纷的分析调处工作,防止发生社会安全事件。—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17(二)预防与应急准备制度2、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方案,为有关场所和交通工具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18(二)预防与应急准备制度3、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行政机关负有应急处置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4、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演练,提高合成、协同应急的能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其人身风险。19(二)预防与应急准备制度5、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制度—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其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20(二)预防与应急准备制度6、应急经费、物资准备与科研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地市级以上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21(三)监测与预警制度1、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建设—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22(三)监测与预警制度2、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县级政府应当在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报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即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上传至政府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收集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23(三)监测与预警制度3、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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