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投资Pre-IPO企业重要法律问题
第一节所况简介投资Pre-IPO企业重要法律问题提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合伙人高级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李云丽律师李云丽律师李云丽律师李云丽律师有限合伙企业能否作为拟上市公司发起人《合伙企业法》将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合法化,促进PE投资快速发展目前有限合伙企业直接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无实质性法律障碍证监会对此尚无明确意见信托公司(PE)能否作为拟上市公司发起人信托PE是信托公司的一种金融创新制度,通过“适格投资人”的门槛限制避免公开发行问题信托公司(PE方式)作为拟上市公司发起人目前有法律障碍,因《首发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且证监会要求发行人不得有信托持股或委托代持情形,需银监会与证监会进行沟通解决该等问题银监会目前出台《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对投资有决策权,对目前很多信托公司与创投机构合作创设信托PE计划(信托是金融平台,实际项目投资由创投机构负责)构成挑战如何认定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背景:证监会一直关注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3年内是否变更问题《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多人拥有公司控制权应符合以下条件:每人都必须直接或间接持有支配公司股份之表决权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不影响发行人规范运作多人共同拥有股权应合法明确且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发行审核部门认为发行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期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将被视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公司控制权归属难以判断的,如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股权及控制结构、主营业务等首发前3年内没有重大变化–发行人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如符合下列情形视为控制权没有变更–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决策或批复文件–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大量关联交易–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如何判断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重大变化”《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如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1、被重组方自报告期或成立之日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2、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100%1、券商和律师应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意见2、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50%﹤100%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发行人重组前相应项目的20%规定规定规定规定比例比例比例比例“无形资产超比例”是否构成法律障碍《公司法》修订之前,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允许无形资产出资突破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的比例规定企业上市时需采用适当方法解决该等问题成功解决案例:拓日新能职工持股会问题是否构成法律障碍职工持股会问题历经多次演变,背景较为复杂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问题如不解决构成上市法律障碍成功解决案例:海陆重工国有资产转让瑕疵问题是否构成法律障碍实践中存在国有企业改制时向高管转让不规范,如未经评估该等瑕疵需进行补救,否则构成法律障碍同业竞争问题是否构成法律障碍根据《首发办法》,发行人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不得有同业竞争同业竞争问题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需通过收购等方式规范解决关联交易问题是否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未完全禁止,不允许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需在上市前规范,包括减少交易、回避表决及适当披露等拟上市公司存在的税收问题不少公司存在税收问题,包括未按规定纳税及享受地方越权的税收优惠政策,后者包括地方有相应文件以及地方没有下发文件而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需在上市前规范解决,为保证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差距不太大,可能会推迟上市日期拟上市公司的环保问题基于中国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证监会对污染行业收紧了审批尺度拟上市公司需根据证监会要求取得对应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核查意见特殊行业的前置审批问题某些特殊行业需取得相应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书,如银行需取得银监会的监管意见书,证券公司需取得证监会的监管意见书,出版集团需取得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联系方式联系方式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15层邮编:100007电话:(8610)58137799传真:(8610)58137788网址:联系人:李云丽律师电话:(8610)58137396手机:13301123852E-mail:yunli.li@dachengnet.com
本文标题:投资Pre-IPO企业重要法律问题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831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