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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作为非权力话语,是法律人自我理解的前提,而自我理解又是法律人自我存在的依据。法的规律性认识可以通过运用人的本能的理性来获得,理性已不单是一个人的理性能力问题,而涉及主体相互间的语言沟通、交涉与理解的架构。我们对法的理性的理解,通常是从认知理性与道德或实践理性两种意义上来认识与讨论的。人们对法与理性的认识不是被动意义上的认识,而是一种解放性、扬弃性的认识。所以,法的理性还是一种批判能力。法的信仰不能超越理性。信仰一旦超越理性、为信仰服务,则将导致理性丧失生命。如果我们不能正视或无力回应当前理性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我们就无法切实地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充分而有效的理论支持。一、理性的定义与分析问题(一)理性的概念认识何为理性?要阐述法的理性,首先必须追问什么是理性。“理性”一词在英文中为reason(相应的德文为Vernunft),而我国学界则是沿用了日本学者对英语reason一词的音译(也包含意译的成份),“理性”并非我国本土固有的词汇。理性或人类理性作为一个哲学的概念,本是一种人为的拟制。“它作为人类对于自身心智状态的一种近似描摹,所隐含的乃是人类对于社会行为的一种预设和预期。”(注:许章润:《新潮法语:法律理性是一种世俗的实践智慧》,。)从16世纪开始,西方哲学理性主义便经历了诞生、成长、和壮大的全过程。哲学是对人类理性的反思。随着时代的前进以及哲学自身的发展,哲学不断地在建构着自己的理性观。从西方哲学史来看,理性观在古希腊哲学中有两个来源,一个是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logos),一个是阿那克萨哥拉的“努斯”(nous);前者指语言或表达,后者指能动超越的灵魂。从词源上考证,logos(来自动词legein,意为“计算”、“思想”和“理性”)和nous(来自动词noein,意为“思维”、“思想”)都是古希腊语词语中与现代理性一词相对应的词汇,它们都有“认识”的含意;后来的拉丁语以及由此演变下去的ratio,就更直接是(理性)“认识”的别样表达了。围绕对理性概念的读解,西方的学术流派对理性亦有着不同的理解。如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认为理性是神的属性与人的本性,将判断力视为真理和道德的共同源泉;柏拉图和斯宾诺莎的唯理论把理性看作认识和知识的唯一源泉;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者主张将理性作为衡量一切现存事物的唯一标准;康德试图弥合客观的理性和知性与主观的道德和审美两个世界的明显鸿沟,提出了一种先验的道德宗教或道德哲学,将理性上升为融知性与感性为一体的先天形式;黑格尔则从他的“绝对精神”世界出发,将理性仅仅视为具体的、辩证的思维方法。(注:参见野鹤:《关于理性的反思与断想》,《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1期。)从上述西方各学术流派对理性的不同读解来看,理性的概念不应是单一的,而是多义的。理性主义对我国的影响是在20世纪后期,在西方哲学理性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学者们开始了对理性问题的研究。在我们日常的话语中,人们对理性有着非常不同的读解,并出现了对理性概念的不同描述:如有学者认为,在古希腊社会,最初的理性概念主要是指事物的存在及其显示的方式,包含有在对话与交谈中去认识的意思,但总体上是一个本体论意义上的概念。(注:参见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也有人认为,理性不是一个概念,而只是一个描述性的用词。但也不否认理性所描述的是人的一种思维能力,或称思维工具。(注:参见刘世铨、和平:《理性与非理性》,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还有学者认为,理性首先指的是一种能力,其次是指一种态度、一种伦理。(注:参见王一乐:《逻辑、理性与信仰》,。)还有人认为,理性一般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第一,在哲学的认识论中,理性是指人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和思维活动的能力;第二,理性还常常被看作是人独有的用来调节和控制人的欲望和行为的一种精神力量。(注:参见吴增基等:《理性精神的呼唤》,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也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认为,所谓理性,不是别的,乃是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理性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问题的实质在于,人们是否根据自身所认识到的约束条件和所拥有的信息结构寻求该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注:参见谢作诗:《还谈“理性”》,。)2000年版《辞海》对理性的解释是:“‘理性’一般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或能力;理性还是划分认识能力或认识能力发展阶段的用语。”(注:《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7页。)近代西方的理性主义源自以理智的理性权威取代以神授法和宗教法的精神权威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民族国家的兴起而导致的启蒙运动。理性主义作为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简单地说,就是把一切知识和真理的标准确定为理性而不是启示或权威。因此,作为一种认知活动意义上的理性主义包含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1.从认识的主体来说,理性主义者认为一切认知活动的起点都是“人”,人是认识的主体,外部世界是客体,并且人的“理性”保证了人类获取的知识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一切科学知识和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的尺度就是“理性”;2.从认识的对象来说,理性主义者相信客观世界充满了必然的因果联系,一个有序的体系和结构隐藏在纷乱的表面现象之下,客观世界存在着必然的、普遍的规律;3.从认识的方法来说,理性主义者认为数学的方法是一切科学的楷模。在笛卡尔看来,数学的方法就是从公理和自明的原则开始,以这种原则为出发点进行推理,如果推理在逻辑上是正确无误的,那么如此演绎出来的结论和命题就会同原则一样确实。(注:参见[美]梯利:《西方哲学史》,伍德增补,葛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08页。)西方理性主义的兴起与传统信仰的衰弱是几乎同时或连带地在西方历史上发生的。在韦伯笔下,西方社会的这一理性化过程被其称之为除魔的历史过程,(注:参见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载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他认为,这种对理性的追求直接来自于对“除魔”、“除魅”或“去神秘化”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自然秩序观的理性论证也应运而生。自然法思想从神学和哲学中分离出来,并由法学家自己来研究。”(注:[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新斯多葛学派首先实现了自然法向人类理性的突破;格老秀斯在渴望和平社会的人类理性本质中为自然法和国际法找到了新的基础;此后,阿尔图乌斯、普芬道夫等则将理性自然法思想系统化,等等。(二)法理性的分析理性是用人的本能进行符合自然规律的思维的起点,因为它是把人同世界上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最基础的本质。运用理性可以揭示与人的思维本质协调或冲突的事物,法的规律性认识可以通过运用人的本能的理性来获得。所以,理性在这里已不单是一个人的理性能力问题,而是涉及主体相互间的语言沟通、交涉与理解的架构,以及对行动模式的检讨问题。从一般人们对理性的理解路径来看,我们对法的理性通常是从认知理性与道德或实践理性两种意义上来认识与讨论的。1.法的理性首先是一种法的逻辑思考能力。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与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人有理性。在他看来,理性是一种“能够进行思考的能力”。这里的“思考能力”具有很广阔的含义,不仅仅在逻辑思辨的层面,因为它是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的一种“能力”。(注:联想常常出现在思考中,但却不是一种逻辑思辨。)在广义的“思考能力”中,最明显、最容易被认知和掌握的是逻辑思考能力。法的逻辑思考能力就是指人们对法律概念、判断、推理等问题进行思维活动的能力。人们对法律进行认知的水平的高低,不仅反映在其正确感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上,而且更重要的反映在其对感知的法律事实进行抽象、判断、推理进而上升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的能力上。人们最早是从哲学领域开始对理性进行形而上学探讨的,学科分类的发展使得人们从各自的视角对理性概念进行开放与多元的理解,从而使人们对理性范围的理解更加广泛。如:在哲学家看来,由于人是会思考的动物,所以理性就是用逻辑的思维方式进行思维的活动;而非理性就是逻辑混乱、荒诞无稽。在伦理学家看来,由于人性本善,所以理性就是遵循人伦常理的规则;而非理性就是违背人伦。在宗教学家看来,由于人是上帝的孩子,所以理性就是对神qí@①信仰;而非理性就是背离神qí@①,就是异端。而在经济学家看来,由于人是精于盘算的动物,所以理性不是别的,乃是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理性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问题的实质在于,人们是否根据自身所认识到的约束条件和所拥有的信息结构寻求该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如“昨天我买了十张股票,今天股票大跌”,这并不否定我的理性。肯尼迪追求梦露,这是肯尼迪的理性,我不为麦当娜所迷,这是我的理性;城里人送孩子学这学那,这是城里人的理性,农民不送孩子读书也是农民的理性。只是约束条件不同是也。(注:参见谢作诗:《还谈“理性”》,。)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芝加哥大学的加利?S?贝克教授在探讨犯罪行为是理性的理论假设以及其经济含义时举例说,他本人在一次去参加一名学生的口试时迟到了,“因此我迅速决定是否将车子放在一个停车场上,或冒险非法停在街上而得到一纸罚款收据。我计算了得到一纸罚款收据的可能性,罚款的数额和把车子放进停车场的费用。我决定冒险停在街上合算。(事实上我并未得到罚款收据)。”(注:[美]加利?S?贝克:《观察生活的经济方式》,载《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讲演集(1987/1995)》,王宏昌编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页。)加利?S?贝克教授甚至认为,由于犯罪与合法工作比较有时存在财务报酬优势,考虑了被发现和定罪的可能性,以及处罚的严重性,理性意味着有些人会变成罪犯。(注:参见[美]加利?S?贝克:《观察生活的经济方式》,载《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讲演集(1987/1995)》,王宏昌编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页。)因此,经济人在权衡利益后作出的违法选择也应该被认为是理性的。当然,这种理性是被法学家所反对的。法学家认为,法的理性就是遵守具有正当性的法的规范;而非理性就是行为的越轨与犯法。无论各派各家学说对人的本性如何归纳、对理性如何定义,这都不会使法律人绝望。毕竟,在相互作用的社会群体中,像经济学家加利?S?贝克举例的这种事事以利益或效用最大化来盘算的经济人还是不多的;大多数社会群体身处社会之中,除了依各人的世界观理性的认知社会外,更多的时候是用道德和法律来控制其欲望和行为;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还承认法的理性在日常生活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法律是人类目前为止所选择的最佳的控制社会的工具,法律可以使我们大多数人生活在基本的安全感之中。从国家行为、社会管理等各方面增强一个法制理性的要求,对增强社会环境的理性氛围和个体的理性气质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2.法理性其次还是一种用以调节和控制人的欲望和行为的精神力量。如果理性仅仅是一种能力的话,那么被许多人用来标榜的、要求被满足的理性社会;人类凭自身的理智,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一定的理性关系;以及相应制定的一系列生活准则和行为规则又是什么呢?比如,法的理性要求社会组织和成员凡事均应诉诸理性,这实际上就是人们面对社会的一种态度和伦理。显然,这里的理性已经不仅仅是指一种能力了,它还指一种人类所独有的面对社会的态度和要求,这种行动中的理性也被人们称之为道德理性或实践理性。法律的道德或实践理性是指人类独有的用以控制和规范人的行为的一种力量,这是基于人类交往需要和人与人关系处理对待上的正当性和复杂性而产生的。对此,前述加利?S?贝克教授在探讨犯罪行为是理性的理论假设及其经济含义的同时对法理性的地位也予以承认:“理性并不意味着狭窄的物质主义。
本文标题:法律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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