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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食药监政〔2011〕90号关于印发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盐城药检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科学评估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效果,规范立法和制度制定后评估工作,市局制定了《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2-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科学评估本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规范立法和制度制定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增强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各级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以下简称“实施后评估”)是指对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各级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立法和制定目的,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第四条实施后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一部法律、法规、规章或一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对其中一项或者部分制度进行评估。第五条实施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3-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六条市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全市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施后评估。市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实施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实施后评估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实际情况,做好本辖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施后评估工作。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强对实施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实施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局年度部门预算。第八条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实施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及其它有关单位进行。委托单位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机关名义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4-(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等条件能够得到保障;(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第九条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第十条实施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第十一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评估的权利。评估工作选择调查对象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社会公众应当占有适当比例。第十二条市局政策法规处根据市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局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市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在征求市局各有关处室和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在每年年底拟订下一年度实施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承办单位(部门),报市局办公会议审定。第十三条列入市局实施后评估年度计划的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应当拟订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送市局政策法规处。实施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实施后评估目的、内容、-5-方法、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组织保障等。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施后评估:(一)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三)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且已经实施5年以上的;(四)本单位(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五)有效期满后需要延长施行时间的;(六)市局认为需要评估的。根据上位法须进行修改、废止或者有特殊情况须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不进行实施后评估。第十五条实施后评估工作可以采取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式开展。第十六条实施后评估工作完成时,承办单位(部门)应当起草评估报告,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送本级政策法规机构审核,审核后由各级政策法规机构于每年11月底前将评估报告呈送本级局领导和上级监管部门政策法规机构,供决策参考。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6-(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三)评估结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四)其他情况。第十七条实施后评估报告中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建议的,应当优先纳入年度立法工作建议或发文计划。第十八条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纳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范围。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政务工作实施后评估△办法通知抄送: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江苏省盐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9月16日印发共印30份
本文标题: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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