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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知识产权领域中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研究姓名:邓忠华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指导教师:陶鑫良20080401知识产权领域中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研究作者:邓忠华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叶志友论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19(9)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垄断和反竞争行为不是个别偶发的现象,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因此以社会主义法治来抑制垄断,制裁反竞争行为,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2.学位论文朱彩霞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控制2007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全球范围内的科学技术竞争越来越激烈,智力成果已经成为一国经济发展最大的推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引起各国的关注,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吁声也越来越大,而知识产权的扩张又不可避免的影响乃至损害了社会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成为各国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还处在制定过程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也只是一些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条文,这必将会抑制我国的市场竞争,妨碍我国的经济发展。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如何有效的控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概述。该部分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给予了界定,阐述了这种反竞争行为的特点以及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区别,并从法哲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控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正当性。第二部分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模式。该部分提出了三种控制模式,即知识产权法内部控制、反垄断法的控制和在司法领域引入“权利滥用”进行控制。在分析得出反垄断法为最佳的控制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在控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立法内容、立法原则、立法结构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三部分是对滥用知识产权独占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第四部分是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文章在这两部分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两类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并且针对拒绝许可行为、价格歧视、专利联营、搭售协议等具体的反竞争行为提出了一些解决方式或立法建议。3.期刊论文刘俊敏知识产权领域中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理论探索2006,(5)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但并非绝对的垄断权,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权利人不能利用其谋取市场垄断,阻碍贸易的正常进行.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竞争行为,贸易法与竞争法都必须加以规制,因而存在着法律竞合适用问题.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完善.4.学位论文潘娟娟专利联营的分析与应对2007写作本篇论文源于我国DVD许可收费事件。学习知识产权伊始,受民法思维影响,偏爱版权,而耐不住专利的“枯燥”。在随后的实习中,切实感受知识产权本就是一门入世之学,宜应用而不宜空谈,顾开始关注专利问题。2005年有机会参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之专利权滥用与规制课题,从而接触到专利联营许可以及我国DVD许可收费事件,深感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利用和运用上存在巨大差距。何为专利联营?我国企业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组建的专利联营?带着这些问题我展开本篇论文的学习和写作。专利制度生来便是利益折衷的产物,一方面赋予发明人一定时间内排除他人擅自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垄断权;一方面要求发明人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内容作为代价。在法定垄断期内和合法条件下,专利作为“私有财产”,专利权人可以任为处分。为发挥专利最大经济潜力,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采取的有效途径之一。从普通许可到交叉许可再到专利联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专利许可也一直在发展完善。正如许可权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专利联营从其本身来说是中性的,其合法抑或违法与否在乎专利权人如何使用它。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专利联营是一个很有经济效益的制度设计;从竞争法角度分析,由于专利权的法定垄断权,加上技术标准的网络效应以及作为专利权人的跨国公司的市场优势地位,专利联营颇有违反反垄断法之嫌。总之,专利联营既有促进竞争的效果,也有阻碍竞争的效果。本文第一章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专利联营及其经济效益做了全面分析;第二章和第三章详细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对专利联营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以作比较研究。专利联营具有两面性,我国企业深受其负面影响,而作为组建者和主导者的跨国企业才是既得利益者。本文的最终落脚点是我国企业如何应对专利联营,所以本文第四章亦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着重对专利联营可能涉及的反竞争行为一一进行剖析;并在第五章从企业和国家两个层面对我国企业应对专利联营提出建议。5.期刊论文张春玲试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竞争行为规制-商业研究2005,(10)结合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为达到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竞争行为要进行规制,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所共同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6.学位论文许建专利池反垄断规制研究2008近年来,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池许可模式,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愈演愈烈,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2002年以来发生的一系列“DVD事件”。曾经辉煌一时的我国DVD产业在经过这次打击之后,利润空间急剧缩小,甚至几乎无利可图,很多中小企业因此退出了DVD播放机的生产行列。这次事件让我们看到,为了谋取垄断利益,不同跨国公司企业主体甚至是处于竞争状态的企业结成专利池,进而参与高额垄断利润的分配,也正是垄断利益的趋动,使得专利池对非必要专利也进行了捆绑授权。同时它也提醒我们,除了整合互补性技术、降低交易成本等积极作用以外,专利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在发展专利池许可模式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反垄断审查,以确保在专利权人与公共利益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本论文希冀从实务层面以及法律制度层面,就专利池提供一个较为完整的介绍及分析,探讨专利池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使我国在专利池反垄断规制方面的法律更为健全和完善,以提升我国产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专利池的概述。本章前半部分着重介绍了有关专利池的一些基本概念、特征和类别,后半部分分析了专利池的产生原因以及存在价值。第二章是对专利池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分析。本章从三个方面论证了专利池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首先,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来看,二者既统一于增进消费者福利、鼓励市场竞争的根本目标,又在实现上述目标的手段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从专利池的内部结构来看,由竞争性专利组成的专利池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即使是仅包含互补性专利或阻碍性专利的专利池,如果行使不当,同样可能造成垄断的后果;最后,通过对“DVD事件”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确实有规制专利池垄断行为的紧迫性和现实必要性。第三章是专利池反垄断规制的比较法研究。本章重点比较了美国和欧共体关于规制专利池垄断行为的若干法律规范和重要的行为指南,并通过对比分析,总结出美国和欧共体在该问题的处理上所采取的相同和不同做法。最后,通过对两个典型案例的实证对比分析,巩固和印证了前述观点。第四章是对专利池许可中经常出现的几种反竞争行为的具体分析。传统的反垄断法主要规制三种行为:禁止联合限制竞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集中或者购并。但由于专利池中的集中和购并问题很少,因此本章着重分析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对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又分成横向限制竞争和纵向限制竞争两种情况分别作了进一步讨论。第五章是对我国专利池反垄断制度的构思。本章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的法律规范;第二部分集中讨论了现行法律制度对于专利池反垄断规制的不足之处;最后,借鉴美国和欧共体的先进经验,着重从立法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7.学位论文邱加化论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2003第一章提出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必要性。知识产权垄断性的确立对竞争有着双重影响。笔者分析了知识产权领域反竞争行为的主要形态,尽管知识产权法本身作出一定的限制,但“私法”的性质决定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局限性。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以保护竞争为己任的竞争法必然要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第二章分析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有相同的权利基础和排他专属权限。竞争法一般规则和原则也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但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不同的法律特征和知识经济的挑战,使竞争法的适用有一定的特殊性:确定知识产权反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时基本适用合理原则,并充分考虑技术创新因素。第三章分析和比较国外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现状,指出发展的趋势是:竞争法适用的理念注重国际竞争力;适用的价值取向突出效率原则。第四章分析我国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现状和不足,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实,为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若干建议。8.期刊论文相丽玲.马晓慧.XiangLiling.MaXiaohui基于技术标准的信息产业竞争政策分析-情报杂志2007,26(5)信息产业中的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中都埋藏着大量的专利技术,从而为控制技术标准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支配力.如果这些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被滥用或垄断,就会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就国内外信息产业中围绕技术标准的竞争行为与竞争政策进行分析,从而为我国信息产业竞争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参考.9.学位论文贺康论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制度2009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已将违反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作为实施强制许可的原因之一,予以明确规定。《专利法》的这一修改,为专利中的强制许可制度能为反垄断救济所用奠定了法律基础。其实作为反垄断法上救济措施的强制许可制度在国际上早已存在:TRIPs协议第31条第(K)项在对强制许可进行规范时也提出,强制许可可用于补救司法或行政程序所确认的反竞争行为。此外,英国、美国、欧盟等都在反垄断实践中大量运用强制许可制度作为对垄断行为的救济措施。我国2008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虽然已将救济垄断行为作为强制许可的实施事由之一,但是仍与国际上的广泛运用的强制许可制度有不同之处。而且还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而从实施的情况来看,自我国实施专利制度以来,其实施率几乎为零,甚至导致了对我国制定、保留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的怀疑。强制许可制度的问题尚有待完善。br 本文首先对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介绍,总结出目前国内外强制许可制度实施的事由,并对其进行具体分析。之后在分析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相互冲突相融合关系后,提出了将强制许可制度作为反垄断法救济措施的可行性。最后根据各国的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或救济反竞争行为下的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10.期刊论文沈四宝.袁杜娟.SHENSi-bao.YUANDu-juan国际直接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9(3)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化和一体化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直接投资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直接投资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着制度层面保护发达国家利益倾向的问题和实践层面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反竞争行为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淡化和控制等问题.要科学地实现国际直接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应当确立科学的国际直接投资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价值取向,实行知识产权的适度保护、禁止滥用,从根本上提高国家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对各种国际直接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争议.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5ef78b42-33b7-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领域中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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