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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C的定义和收取背景船货双方关于THC的争论关于THC的法律分析1.THC与国际贸易惯例2.THC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3.THC与我国《反垄断法》码头作业费TerminalHandlingCharges,THC,也称为集装箱码头操作费,即班轮公司向货主收取的船舶与码头堆场之间的集装箱搬运费用。除了THC,还存在其他形式的码头操作费,如ORC(OriginalReceivingCharges)。收取背景01年9月15日起,亚洲西行运价协议组织(AWRA)、地中海运价协议组织(MRA)、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的成员公司在福建所有港口收取ORC。长荣、韩进等海运公司也在多条航线加收ORC。12月,多个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和非正式运价协议组织通报各地货主协会和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决定在中国港口向货主加收THC,收取日期从2002年1月15日起。收回成本《调整外贸港口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中,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在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15%,直接增加了船方的成本。增加运费报价透明度中国运费里隐藏着THC,会造成运费过高的错觉。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认可THC。违反班轮条款船方收取的运费里包含了装卸费用,再向货方收取THC,是重复收费行为。违反我国《国际海运条例》收取THC是多个班轮公会和班轮公司的联合行动,是运价垄断,将会损害航运市场的公平竞争。并非国际贸易惯例欧盟曾对收取THC的行为进行高额罚款。第一条(1)THC是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一部分。(认定了THC的性质)(2)收取码头作业费的做法在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是存在的。(3)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托运人组织对班轮公司收取码头作业费表示反对。(表明尽管遭受发对,但也不违法)第二条班轮公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享有集体订立运价协议的权利,但不得对公平竞争和国际海运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并应当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间接允许船方经过备案后收取THC)第三条有关收取THC的公告并未声明收取码头作业费的决定对各成员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公司可独立采取行动,客观上限制了托运人自由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不利于班轮公司之间开展正常的价格竞争。(表明THC的收取具有损害性)THC与国际贸易惯例THC的形成过程没有自发性和渐进性,尽管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但合法性和合理性被质疑,国际社会存在抵制THC的做法,适用范围有限。国际贸易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普遍认可长期遵守THC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个重要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关于禁止交易一方当事人滥用垄断地位强制交易的规定。班轮公会非中国籍班轮公司中国籍班轮公司《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THC与《价格法》第14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承认班轮公会有制定价格限制协议的权利,我国也加入了该公约。国际条约优先THC与《国际航运条例》第27条第3款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1)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一个经营者对两个以上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收取不一样价格的歧视性行为。托运人与收货人对于承运人而言,并不是“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双方”。(2)限制性条件国际班轮运输的经营者占有优势地位,表明若不支付THC就不签发提单、不放行货物。限制性交易条件THC与《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具有域外效力第15条规定了7种情况下的适用除外、第28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适用豁免。并没有提出反垄断豁免制度,且上述两条都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更没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
本文标题:码头作业费(THC)争议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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