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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典当法律问题研究姓名:杜娟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李仁玉20060601典当法律问题研究作者:杜娟学位授予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相似文献(8条)1.学位论文张传政论营业质权2007营业质权是传统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学术界对营业质权理论的研究还不够充分,营业质权制度至今还游离于民事基本法律之外,其在实践中的相关活动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试图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营业质权的基本问题做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笔者通过对我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营业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理论发展、立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性质、界定、特征、社会功能、设定、消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营业质权制度的一些构想,以期能够对营业质权制度的发展作一些有意义的探索。第一部分,对营业质权进行了概述。首先,介绍了典当合用到典、当分别使用的历史演变,以及现在典当的含义。随后重点论述了营业质权是典当制度的一部分,从两者的客体、法律关系两个角度来分析,说明典当在外延和内涵上都大于营业质权,接着指出营业质权是典当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具有某种程度的同一性,论述营业质权就必须论述典当。其次,论述了营业质权与质权的关系。先是论述营业质权的性质,说明营业质权不是债权、也不是特殊物权,它和质权有着很多共同点,得出营业质权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即特殊担保物权的结论。接着分析了营业质权的特点,从主体特殊、权利独立、适用流质契约等方面分析了营业质权与质权的不同之处,从而使营业质权与质权的关系、营业质权的性质更加明晰。再次,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对营业质权作出界定。简要分析诸学说后,提出营业质权的概念:营业质权人以出当人交付占有的当物为担保,给予出当人一定数额的借款,在出当人不能如期返还此借款时,就该当物或者其变价受偿的特殊担保物权。接着,将其与典权、让与担保、留置权作了一番比较,使这一概念更加明晰。第二部分,对营业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在国外法律中的立法状况进行了考察。首先,介绍了我国历代、我国台湾及香港的营业质权实践活动的沿革、立法状况,说明营业质权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次,选取英国、美国及瑞士作为代表介绍了营业质权在国外的实践活动、立法状况,以更全面地介绍营业质权。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营业质权的营业特征,如融资性、高利性、小额性等,使其能够以更直观的方式呈现出来;论述了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包括融资、保管、销售功能等。第三部分,论述营业质权具体制度及立法体例的完善。首先,分析了营业质权的主体、客体。在主体中,阐述了营业质权人的特殊性以及对出当人的一般限制。在客体中,对动产进行了简要分析,重点论证了财产权利应当成为营业质权的客体,简要阐述了不动产不应成为营业质权客体的原因。其次,分析了营业质权的设定,描述了其设定的流程——出当、验当、估当、折当、发放当金、出具当票等,在对出当和续当的介绍中重点论述了当票的概念、性质和法律特征,其中又讨论了折当率的问题,说明我国应当对其作出规定。再次,讨论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营业质权制度在实践活动中的操作提供理论指导。重点论证了可以在营业质权中适用流质契约,从理论、制度、实践三个层面上对流质契约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说明其合理性。简要讨论了营业质权人保管不善致当物毁损、灭失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第四,阐述了营业质权的消灭问题。介绍了营业质权消灭的几个特殊事由,即赎当、绝当、顶当,重点对赎当中的提前赎当、逾期赎当和绝当的界定、效果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对我国立法体例的完善进行思考。分析了我国营业质权现有立法的不足,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以下建议:应在《物权法》中对营业质权制度作原则性的规定,但既然2007年3月16日已经通过的《物权法》并没有对营业质权作出规定,那么尽快对营业质权制度进行专门的行业性立法成为当务之急,这样可以尽量满足法学理论发展的制度性需求,同时可以规范社会实践中的实务操作。2.学位论文田丰论营业质权2006本文试图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营业质权的基本问题做一系统研究。笔者通过对我国历代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营业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立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探讨营业质权的涵义、特征、性质、社会功能、价值取向、设定、效力、消灭等涉及营业质权制度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营业质权立法的具体构想,以达到构建一套完整的营业质权理论体系,设计一套完整的营业质权使用规则的目的。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营业质权进行了概括性的说明。首先以对营业质权的概念阐释为前提,对营业质权与当、典当的基本关系给出界定,认为现今我国的典当业有自身的独特性。接着通过对营业质权法律特征和营业性特征的分析,将营业质权界定为一种以移转占有为担保而提供借贷的质权,认为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其次,对与营业质权相近似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以进一步加深对营业质权的全面认识。再次,结合营业质权的具体规范,分析了当事人在设定营业质权时的价值追求,认为安全、效率、公平三大目标为其价值取向。第二部分,对营业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在各国法律中的立法状况进行了考察。首先,对英美等国家及瑞士的立法状况分别进行了阐述,重点介绍了英美国家的典当实践和《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其次,分析了我国古代、近代、我国台湾地区及我国当代营业质权制度的立法现状,指出了现行《典当管理办法》所具有的特点。在以上的分析中,将研究的重点定位在营业质权的利率标准,标的范围及营业质权人的行业定位等方面。第三部分,分析了营业质权的设定及消灭制度。首先从营业质权的主体、客体方面入手,对营业质权的标的做了分析。其次,对营业质权设定中的质当、收当、续当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接着对营业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当人的权利义务分类作了概括并分析了营业质权的效力范围。再次,重点介绍了回赎、绝当等影响营业质权消灭的重要制度。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建立和健全营业质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其次、结合我国典当业的立法实践,认为应在物权法中设立营业质权一节,并制定专门的行业立法,以完善其立法体例。接着对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营业质权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了立法建议:对营业质权的标的范围的扩展进行了分析,认为质权的标的就是营业质权的标的;营业质权应该保留流质契约规则;设计了营业质权在物权法(草案)中的具体条文并对营业质权配套制度的完善规则提出了建议。通过以上建议以期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及将来典当业的特别立法有所裨益。3.学位论文邱占文典当法律关系探讨与典当立法完善2008典当是我国民间传统融资方式,传统典当具有即时性、小额性、短期性、便捷性和盘剥性等特点。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典当行在我国不复存在;20世纪80年代,典当行在我国重新出现,并在最近几年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典当行已成为我国现代社会除银行之外的又一重要融资场所。但我国相关的典当法律制度却相对滞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典当业经营状况的混乱,也制约着典当业的发展。许多学者将典当行为定性为营业质权,在《物权法》起草审议过程中,他们曾建议在《物权法》的担保物权一章中加入营业质权,专门用以规制典当业的行为。对此,本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现代典当与传统典当相比,典当的目的、服务对象和典当标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典当标的范围在现代社会的扩充,使得营业质权的相关制度已无法满足现代典当业的发展要求,营业质权的一些做法也与现代社会的相关理念不符。因此,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对典当法律关系进行重构。本文认为,现代典当业中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借贷关系加担保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现有典当法律制度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共分成三章。第一章,我国典当业的沿革。主要讲述了我国典当业的历史与现状以及典当法律制度的演变,并分析了典当业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二章,典当法律关系性质。该章在分析了传统典当与现代典当各自的特点之后,指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而回答了为什么不宜用营业质权来规制现代典当业。在此基础上,本章对现代典当的法律关系重新作出了界定。第三章,我国典当立法的问题与完善。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的典当立法状况,然后分析了现存典当法律制度中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若干个立法建议。4.学位论文官荷芬中国典当法律问题探析2005典当作为一种灵活便利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由来已久,绵亘古今中外。它专指当户将一定的标的移交典当机构占有换取当金的行为;当户有权在一定的当期内向典当机构偿还当金本息及其他合理费用赎回原当物;但过期不赎成为死当,典当机构则获得该当物的所有权或以该当物变价而优先受偿。典当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多种融资方式中的一种,相比于其他融资方式具有方便、快捷、便民等特点,在当今社会中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然而典当在新中国发展近二十年来,至今尚游离在民事法律规范之外,虽然典当行业主管部门也颁布了相应的管理规则,但这些规则在可操作性、法律概念的界定以及规则的合理性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典当实践与我国传统民法理论相脱节。本文基于我国典当业的实际,结合传统民法理论,对典当关系的法律性质、社会意义、法规规定的不足等方面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典当立法的基本设想。文章分为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阐述典当的基本法律问题。首先明确典当的基本概念、性质,以及典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树立典当基本法理理论,作为本文后面论述的支撑点。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典当业的历史流程和社会价值。分析了典当业在我国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并详细地阐述了其在当今的社会存在意义。第三部分,典当与其它近似法律制度的差异。探讨的是典当与典权、动产质押、买回、抵押制度的法律区别。第四部分,我国典当业的法律规范与不足。介绍了自典当业恢复以来,我国有关典当业的法规规定,分析了现有的典当管理办法与以往相比的改进之处,以及仍存在的不足,并着重从法理的角度剖析了典当实践中存在的房屋抵押、典当行收受赃物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典当立法之建议。根据典当业自身的特点以及其目前发展的状况,提出我们应该在机会成熟时考虑制定一部独立的典当商法,并对立法内容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建议。5.期刊论文汪琼枝.高圣平典当立法中若干争议问题探究-武汉金融2010,(6)本文认为典当立法所涉及到的交易形态凡与物权法相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就营业质权而言,可以采取物权法定缓和说,允许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营业质权可以善意取得,但在善意取得要件上不以支付合理对价为必要.在营业质中,当户仅以其当物承担责任,典当行不得向其主张债权.典当行在赎回犹豫期届满即可实现其营业质权,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直接取得当物的所有权,从而使债权得以消灭.6.学位论文程璐琳中国典当法律制度研究2007典当制度发展至今,在我国和国外均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典当具有融通资金灵活、便捷、方便民众生活的功能特点,也因此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曾一度销声匿迹,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典当业又重新焕发出新的生机,成为现有银行融资渠道之外又一必要而有益的融资方式。在我国,传统的典当是指借款人向典当行借钱而将自己的动产交给典当行质押,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赎回原物,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则质物直接归属典当行所有或典当行变卖质物充抵借款。在新的历史时期,典当被赋予新的内涵,给传统民法理论带来严峻的挑战。遗感的是,典当在我国至今尚游离于民事法律规范之外,典当实践与我国传统民法理论相对脱节。实践中,虽然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对此也有相关的管理规则,但这些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概念以及法律规范尚有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就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并使得典当行业的经营活动处于混乱状态之中。因此,重新认识和研究典当问题就成为民法研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议题。需要说明的是,限于篇幅,本文对典当业相应法律规范的研究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典当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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