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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超越知识产权的视角作者:朱贞艳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严永和.YANYong-he现行专利法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在先技术化-贵州民族研究2006,26(6)由于各国在先技术认定规则的差异,传统知识的在先技术地位具有不确定性.传统知识的在先技术地位在美国专利法上存在障碍.按美国专利法模式把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在先技术化,可以保护传统知识的消极知识产权利益.但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在先技术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该种保护是一种最低水平的保护等.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有关措施如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在先技术化时做出知识产权权利保留等.2.期刊论文张树兴.ZHANGShu-xing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5(4)我国少数民族拥有十分丰富的传统知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传统知识价值的日益关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陷入了危机,而现有的传统知识保护手段不能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拟从传统知识的界定出发,对现行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进行分析,不断完善现有制度和建立专门制度的渐进性保护对策.3.期刊论文郑颖捷.王瑞龙.ZHENGYing-jie.WANGRui-long论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0(3)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法保护是其法律保护体系内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是知识产权法公共政策性的体现,也与知识产权法的根本旨趣一致.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传统知识利益之上形成的增量利益.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能够为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提供一定的保护,但不全面亦不系统.本文在分析已有的立法实践基础上,详细阐述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领域传统知识的保护途径,并给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4.期刊论文李技文.LIJi-wen近十年来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研究述评-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我国各少数民族都蕴藏着内涵丰富和形式多样的传统知识,这些知识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中所总结和创造出的关于自然与社会的实践经验和认知体系.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至今,学术界对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成绩斐然、成果丰厚.本文就这一历史时段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归纳,从少数民族传统生态知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传统医药知识、传统知识的现代价值及其利用、传统知识的保护研究等四个方面对之展开述评,并指出了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5.期刊论文黄钟.钟慧通过传统知识的地方立法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初探-金卡工程2010,14(6)我国是一个拥有5000年文明、55个少数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多元的民族构成,造就了她丰富的传统知识.在知识经济阶段,我们要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尽快对我国种类繁杂、数量庞大的传统知识进行有效的保护.一方面,阻止传统知识的不断遗失和不当利用;同时也开拓一个经济发展的新领域,以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6.期刊论文严永和.YanYonghe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制度框架--以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为例-民族研究2006,(2)传统知识是传统部族在其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知识、技术、诀窍的总和.我国少数民族拥有十分丰富的传统知识.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传统知识内含有难以计量的知识产权利益,包括衍生知识产权利益、消极知识产权利益和积极知识产权利益.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给予恰当的保护,实现我国少数民族对其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利益,对于促进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7.期刊论文钱宁寻求现代知识与传统知识之间的平衡——少数民族农村社区发展中的文化教育问题-云南社会科学2008,(1)从内源发展的概念看,在少数民族的社区发展中忽视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的作用,单纯靠现代文化教育和外来知识的灌输,并不能真正解决少数民族的发展问题.应在尊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基础上发展符合少数民族需要的文化教育,以培养他们的内生性发展能力,促进他们的自我发展.8.学位论文廖敏文《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研究2009本论文对《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文本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共有十二章:第一章“国际人权法上有关‘民族’的法律用语和概念”,首先对有关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中的“民族”概念“peoples”和“nation”进行辨析。认为一般意义上的“民族(peoples)”和特定意义上的“国家民族/国族(nation)”,两者是两个有关联但不同的概念。“nation”一般指建立了现代国家政府体系的大型人们共同体,而“peoples”一般指“次国家民族(sub-nation)”的人们共同体。但两者均被有关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确认为自决权的权利主体,即自决权享有者或受益者(thebeneficiariesofself-determination)。在国际人权话语中,“民族人民(apeople/peoples)”的概念始终都是与一项在国际层面主张的基本人权--自决权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第二章“民族人民的权利”,通过对国际人权体系的全面分析,认为国际人权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体系,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人需要更多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同时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在现代人权概念中,集体权利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集体人权是由个体人组成的特定人类族群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和自由。集体人权更一般地是指民族人民的人权,民族人民的权利在集体人权中占据核心位置。被现行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宣示、确认或阐明的民族人民的权利有平等权、自决权,发展权、生存权、对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权利、环境权、和平与安全权等。第三章“谁是土著民族--土著民族的界定问题”,通过分析各种用语、概念和定义,指出,凡自我认同的被称为土著民族的这类民族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土著民族”是根据人们共同体的“土著性”划分出来的民族,所谓“土著性”可以概括为:时间上的居先性、地理上特定区域内活动的相对固定性、文化对生境的密切依赖性,与特定社会的历史连续性和对传统文化的固守性。《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没有采用对土著民族的任何定义,但“土著民族”概念的定义缺失决不应构成对国际人权法保护土著民族权利和联合国机构解决影响土著民族实质性问题的障碍。作为《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法律用语的“土著民族”概念是广义概念上的“土著民族”,而从类型上讲,是指社会形态处于次国家族体的土著民族。宣言所宣示和确认的权利的受益者的范围是广义概念上的土著民族和属于次国家族体的三种类别的土著民族。第四章“士著民族问题的来龙去脉”,通过大量的事例对土著民族问题的形成与发展作了追根溯源的具体分析,认为土著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因在历史上受到入侵、征服和殖民,尤其是近代两方殖民主义的入侵、征服和殖民而受到威胁而被迫中断。在现代,土著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再次受到以工业主义为主导的现代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威胁。他们始终都在为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在历史和现实中挣扎,在各种压力和威胁下寻找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土著民族问题在表面上看起来是土著民族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但在实质上是土著民族的人权问题。对土著民族的民族尊严的不尊重导致了对土著民族的民族权利的不尊重,最后必然导致他们丧失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土著民族迫切需要国家和国际社会对他们作为自成一类的民族身份和地位,对他们作为民族的集体权利和作为民族成员个体的个人权利给予承认。第五章“土著民族与人类学”,通过分析土著民族与人类学之间的关系,认为人类学家对土著民族问题最有发言权。土著民族造就了人类学,而人类学产生以后,又为真实记载土著民族的境况、介绍土著民族的文明和文化做出了自己的学科贡献。特别是近年来,人类学家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为保护土著民族文化及其创造者奔走呼号,在土著民族和人类学家的共同努力下,土著民族问题得以被国际社会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土著民族人权得以进入国际人权法保护的视野。第六章“国际社会与土著民族人权事业”,通过分析土著民族与国际社会在为土著民族争取权利方面各自发挥的积极作用,认为国际社会随着对土著民族在人类社会中的价值和贡献的认识和了解,对土著民族人权问题的解决被列入了联合国的国际人权立法议程。联合国在对土著民族问题的态度、认识和解决方式上都有了明显的进步。在包括土著民族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国际民间社会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下,联合国设立了一系列解决土著民族问题的机制,这些机制一方面帮助解决土著民族的投诉,另一方面在制定《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的谈判过程中,在利益博弈双方土著民族和国家政府之间起到了很好的桥梁沟通作用。在土著民族、国际民间社会和联合国有关机制的共同努力下,宣言作为土著民族人权事业进步的标志性成果得以问世。第七章“土著民族的法律地位”,通过分析土著民族应享有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认为《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确立了土著民族的法律地位,使土著民族应享有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解决对土著民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宣言,土著民族被承认是“民族人民(peoples)”从而享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即土著民族享有国际法律人格者地位,土著民族作为民族的集体权利受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并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准国际法主体。依据这种法律地位,土著民族除享有国际人权宪章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外,还享有其特定的权利,如自决权、对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权利、缔结条约的权利等。第八章“土著民族的自决权和自治权”,通过对土著民族的自决权与自治权的理论分析,土著民族自决权并不当然意味着任何土著民族都有权从国家分离,这一方面要强调促进和保护土著民族自决权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强调这种促进和保护要有利于土著民族居住国的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只要国家政府是一个充分代表包括土著民族在内的合法而又民主的政府,土著民族的自治权或自主权--自决权的内部自决方面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在此情形之下,土著民族自决权的外部自决方面如果仍要坚持行使就不可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支持。第九章“土著民族的土地权利”,通过对土著民族的土地权利的重要性、侵权现象的种种表现以及维权的法律依据和解决方式的具体分析,指出土著民族的土地权利是其人权的基本权利,是保障土著民族获得生存与发展所需物质,维护文化独特性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首先考虑和重点强调。侵犯土著民族土地权利问题既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历史问题,又是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现实问题。国际人权法已在这方面作出了相应的回应,但还要靠各国和土著民族采取多种形式以维护土著民族关于土地的权利。第十章“土著民族的文化权利”,通过对土著民族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的概念、价值和维护土著民族文化权利的原则和途径的具体分析,指出鉴于土著民族的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对土著民族自身至关重要和对全人类文化知识的重要贡献,但其文化遗产的毁灭与传统知识的消失已危在旦夕,因此,必须坚持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文化多样性原则、土著民族应该主要受益原则,加快法律保护机制的建设,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主动、自觉维护土著民族的文化权利。第十一章“土著民族的生态环境权利”,通过对土著民族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的关系,地球气候变化对土著民族生态环境的影响的阐述,分析了影响土著民族社会经济脆弱性和生态自然脆弱性的因素的现实情况;论述了土著民族生态环境权的权利要素和价值取向;归纳了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和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对保护土著民族生态环境权的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本章进一步论证了土著民族生态环境权是实现土著民族可持续和生态环境健全的自我发展的保障性权利,认为应正确处理土著民族人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确保土著民族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不被过度开发利用,确保土著民族生计方式和文化高度依赖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强调承认土著民族的传统生态知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和价值,并将其应用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之中。第十二章“《土著民族权利宣言》对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启示”。本张以详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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