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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4章建筑法律制度(3)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教学目标:了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特征;掌握建筑工程招标的主要内容和程序;熟悉建筑工程投标的主要内容和程序;了解建筑工程开标、评标和中标的操作程序。4.3.2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领域中腐败的高发地带就是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过程,直接发包带来的黑箱操作,导致官员腐败案屡屡发生。正所谓:“一栋栋高楼立起来、一个个官员倒下去”的怪现象。中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含四个层次:(1)国家招标投标法律;(2)国务院颁布的条例;(3)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招标条例、办法;(4)多部门联合规章及行政主管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工程招标法律体系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有:《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的意义1、确立了强制招标制度2、确立了公开和邀请两种招标方式3、确立了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两种制度4、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程序5、确立了行政监督体制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一)根本目的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直接目的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2.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提高经济效益;4.保证项目质量。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一)适用范围1)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除外);2)时间效力: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二)调整对象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三、强制招标制度强制招标,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1.《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我国《招标投标法》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一)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的规定原国家计委对《招标投标法》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又做出了具体规定(2000年5月1日),主要有:(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6)以上第(1)条至第(5)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规避招标靖江市一项政府工程招投标形同虚设••四、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招标结果公开。信息公开开标公开评标公开中标结果公开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自已中标的目的。假公开招标的问题(二)公平原则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机会,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不排斥、不歧视任何一方,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四、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三)公正原则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结果要公正。评标时对所有投标者要一视同仁,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标准和规则统一对待各投标人。(四)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各参加方均应以诚实、善良的态度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坚持良好的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对方、第三者或者社会的利益。四、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五、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有关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政府采购,东家有规矩六、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招标。指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公开的媒体上发布,公开提供招标文件,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二)邀请招标指招标方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七、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从招标行为实施主体的自主性来看,分为:(一)自行招标指招标方独自进行的招标活动。(二)代理招标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组织施工招标条件自行招标招标活动是一项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高素质的专业人士组织招标,就难以达到招标的效果,损害招标人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条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而自行招标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及内容(一)发布方式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二)主要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性质3.招标项目的数量4.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5.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6.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7.投标截止日期(三)招标公告范例九、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的,为其提供编写投标文件的资料并向其通报招标投标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的书面文件。十、招标程序1.招标单位组建一个招标工作机构,或者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2.向政府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呈报审批;4.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7.向合格的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9.建立评标组织,制订评标、议标办法;10.召开招标会议,审查投标书;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12.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13.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4.3.3建设工程投标投标人(bidder/tenderer):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1.投标人应当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若对投标资格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一、投标文件的编制(一)基本要求(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2)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一、投标文件的编制(二)特殊要求(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1)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简历;(2)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3)业绩;一般是指近3年承建的施工项目。(4)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5)其他。如全体员工人数特别是技术工人数量;现有的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或者尚未开工的工程;工程进度等(三)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消(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和补充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须书面通知招标人。(2)投标人有权撤回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的编制二、投标文件的送达(一)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2)邮寄送达;(3)委托送达。二、投标文件的送达(二)送达要求(1)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即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2)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即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投标地点。(三)送达签收指投标人按照送达要求将投标文件送达以后,招标人应当签收。二、投标文件的送达(四)重新招标投标截止期满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五)送达拒收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已经超过了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应当拒收。三、共同投标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发组成的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的投标方式。四、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严厉禁止串通投标在一些项目特别是在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一些承建商为承揽工程,以非法的手段参与投标竞争的现象很普遍。如一家施工单位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进行串标、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基本案情:2002年6月,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市政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并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先后有99家工程公司报名参加,湖南省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等7家单位受邀参加最后投标活动。当7家建筑单位获知入围后,7家建筑单位的代表张志文、项光宇、郑定忠等人密谋串标,商定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合伙,在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后,支付给其他5家参加投标公司各1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全国市政工程串标第一案2002年8月20日,原本与其他6家参加投标单位预谋商定串标的上海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代表付光敏,因其公司有关人员不同意参与串通投标,付光敏竟伙同蔡景枢(另案处理)纠集多人抢走该公司投标技术标书,使该公司无法参加当日的投标。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以146572284元的标的额顺利中标,其他5家公司在按事先议定的条件分取了“好处费”。2003年7月,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张志文、潘志勇、黄建和以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代表身份,报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在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后,张志文再次与参加投标的6家建筑公司的代表进行预谋串标,商定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该公司在中标后支付参加投标的其他6家单位各90万元的“好处费”。2003年8月,在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时,湖南省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代表陈剑彬、杨旭暖、陈锵,在报名并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后,与其他6家公司的代表林植更、徐锋明、陈一丰等人串标,确定由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中标,陈剑彬、杨旭暖、陈锵等人支付6家参加投标单位共计176万元人民币作为“回报”。判决结果:2005年11月15日,全国市政工程领域中标的额最大(2.96亿元),分取“好处费”最多(1216万元)的串标案,在瓯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张志文、杨旭暖等人6个月至2年、缓刑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处5至80万元的罚金。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虽然有串通投标的意思,但如果这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那么这样的行为,不会认为是犯罪;但是如果在投标过程中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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