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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课程名称卫生法学授课教师周鸿艳职称讲师教研室卫生管理学教案(课时计划)课题卫生法概述授课时间周次12009年8月26日课次1学时4周次12009年8月28日课次2学时4周次年月日课次学时教学大纲要求(教学目的)掌握:卫生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卫生法效力范围熟悉:卫生法的特征,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了解: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的作用教材分析(重点、难点)重点:卫生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卫生法效力范围,卫生法律关系难点:卫生法的溯及力教学方法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结合教具多媒体课件新内容新知识《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思想教育内容通过学习卫生法学这门课程,掌握必要的卫生法学知识,为将来的依法执业以及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好基础。双语内容部分名词和概念双语要求自学内容卫生法的历史与发展参考资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复习题或要点1.卫生法的概念2.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3.卫生法的效力第一章卫生法概述从这节课开始,我们将共同学习一门新的课程,卫生法学(scienceofhealthlaw)。卫生法保护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即生命健康权,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一系列图片进行展示和讲解)由此可见,掌握必要的卫生法学知识,对于同学们将来依法执业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一、卫生法(healthlaw)的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概念分解:1、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卫生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目的是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4、是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Objectofregulationofhealthlaw)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从而使它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多层次、多侧面和纵横交错的特点。(一)卫生组织关系(Healthorganization)(二)卫生管理关系(Healthmanagement)(三)卫生服务关系(四)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五)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六)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关系(七)国际卫生关系指由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例,并得到我国法律许可的有关国际共同遵守的,我国承诺的卫生法律关系。三、卫生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就是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可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一)卫生法的规范作用卫生法是通过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这三种基本的规范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确保卫生法的社会作用的实现。1.指引作用(Guidancefunction)2.预测作用(Predictionfunction)3.评价作用(Evaluationfunction)卫生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社会的评价。4.教育作用(Educationfunction)卫生法的教育作用可分为静态的教育作用和动态的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Enforcementfunction)第一,强制社会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第二,强令对他人或社会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第三,对违法者予以制裁。(二)卫生法的社会作用第二节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ofhealthlaw)是卫生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标志,卫生法当然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和其它部门法相比,卫生法又有它自身的特点。(一)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卫生法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正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二)广泛性和综合性这是指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手段的综合性。首先,我国卫生法调整的内容非常广泛,它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第二,卫生法调整手段的综合性。(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卫生法的许多具体内容是依据医学、药物学、卫生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成果制定的。医学科学在探索人类健康和生命的过程中,充满着难以预料的风险,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导向作用。当代科技成果广泛引入医学领域,安乐死、脑死亡等对卫生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卫生法为了生命健康,必须将大量的技术规范法律化,即将直接关系到生命健康安全的科学工作方法、程序、操作规范、卫生标准等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成为法律规范,把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通过将技术规范法律化,使这些关系自然人生命健康权益的科学规范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从而使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这就是卫生法的技术规范性。(四)社会共同性这是由卫生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防病治病、卫生健康是全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Fundamentalprincipleofhealthlaw)(一)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我国高度重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专门规定了有关保护人体健康的条文。此外,我国其它大量的卫生法律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均将保护人体生命健康作为立法宗旨。(二)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根本方针,它是卫生立法及司法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在医疗卫生管理及立法中一直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先后制定并发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和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都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三)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四)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目前,我国关于中医药发展和保护的立法明显弱于西医,这不利于中医的发展,今后应加大对中医的保护力度,完善这方面的立法,进一步促进中医的发展,并在立法和司法中体现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五)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这一原则反映了卫生工作的社会性,有利于增强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六)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什么是国家卫生监督?任何法律的有效实施,都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我国的卫生法本来就不够健全,如果有法再不依,那对我国的卫生事业将是十分不利的。加上某些单位和个人置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于不顾,以致人身体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需要我们加大监督力度。国家卫生监督的内容非常广泛,随着卫生工作的发展,将不断出现新的监督内容。(七)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患者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赋予的患者权利1.获得医疗权—公民在患有疾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民权利。2.知情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明确了患者的知情权。(1)与手术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2)特殊治疗(3)特殊检查(4)尸体解剖(5)病历3.决定权患者对于手术中切除的器官、组织,遗体的使用有决定权。4.隐私权现状:床头卡曝光病情、隐私被候诊患者偷听、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注射室不分男女、X光透视赤裸上身5.申诉权第三节卫生法的渊源一、卫生法渊源Originsofhealthlaw的概念卫生法律规范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二、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社会和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国家一切立法的基础,也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渊源。(二)法律广义的“法律”泛指一切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在我国专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一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三)卫生行政法规它是以宪法和卫生法律为依据,针对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制定的。(四)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授权或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和批准的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五)卫生规章它是卫生法律和法规的补充。(六)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七)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由于卫生法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双重性质,因此,卫生标准(Healthstandard)、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就构成了卫生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也是由卫生法的特征所决定的。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前者由卫生部制定颁布,后者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八)国际卫生条约第四节卫生法律关系一、概念: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卫生法律关系除了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一)以保护和维护人体健康为特定目的(二)以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三)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构成的,在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不管缺少了其中哪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无法产生和继续存在。(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国家机关2.企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公民(二)卫生法律关系内容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是卫生法律对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这些权利和义务都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这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它包括: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是人身利益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它是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客体。2、行为指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举例:医疗服务行为3、物指现实存在,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举例:药品、医疗器械4、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举例:学术论文、专利、发明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能够促使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是指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社会现象。如人的出生、正常死亡、洪水、地震、传染病流行等。(二)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人们的意志表示并可以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它包括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第五节、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适用范围,即卫生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的适用范围由国家主权及其立法体制决定。所有的法律都存在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问题。准确理解对正确适用法律有重要意义※一、卫生法的时间效力卫生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1.卫生法的生效:通常有三种情况:2.卫生法的失效:主要有三种情况:3.卫生法溯及力:是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可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通常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我国刑法第9条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就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就是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处罚。从轻有两种情况,一是旧法规定为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从新法也就是不认定为犯罪;二是旧法新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罚较轻则从处罚轻的法律规定即从新法。我国卫生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本文标题:第一章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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