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9章(税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九章税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内容•第一节偷税及其法律责任•第二节抗税及其法律责任•第三节骗取出口退税及其法律责任•第四节逃避追缴欠税及其法律责任•第五节其他税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一节偷税及其法律责任•一、偷税的定义•二、偷税行为的主要特征•三、偷税的行政处罚•四、逃税罪的定义•五、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六、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一、偷税的定义•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偷税行为的主要特征•(1)偷税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该违法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单位偷税的,对单位进行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偷税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偷税的行为主体实施了偷税行为。•(3)纳税人造成少缴未缴税款、扣缴义务人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结果。三、偷税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逃税罪的定义•逃税罪曾被称为逃避缴纳税款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偷税行为升级)。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审议通过,并从该日起实施,其中对刑法第201条关于偷税罪的罪名、犯罪手段、定罪标准、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并对逃税罪明确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五、逃税罪的构成要件(4个)•(1)本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违法的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仍故意实施。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一万元以上的;及多次实施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六、逃税罪的刑事责任(4项)•(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4)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第二节抗税及其法律责任•一、抗税的定义•二、抗税行为的特征•三、抗税的行政处罚•四、抗税罪的定义•五、抗税罪的构成要件•六、抗税罪的刑事责任一、抗税的定义•抗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二、抗税行为的特征•(1)当事人明知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征税职务的税务人员。•(2)采取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迫使税务人员放弃执行公务。•(3)行为主体可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但只能是个人。单位不能成为抗税的行为主体。三、抗税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抗税罪的定义•抗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的行为。五、抗税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抗税罪。•(3)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抗税行为。•(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依法从事税收征管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六、抗税罪的刑事责任(4项)•(1)《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0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①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②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③多次抗税的;④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3)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4)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案例:•农民刘某在经营原木时因逃避纳税被税务机关查获,刘某为达到不缴税的目的,便求助于邻居赵某说情,赵某主动提出:“这事包在我身上,你就说原木是我的。”当天下午赵基本找到正在执行税收检查任务的税务人员说:“这是和自己的木头,纳什么税.”并口出秽语,对税务人员骂个不停,边骂边和税务人员纠缠,致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进行。税务所副所长周某出面劝阻,被赵某打了一拳,后被周围人拉开后,赵某仍不罢休,拿起砖头企图砸税务人员,被人制止。为避免事态扩大,税务人员劝越某到税务所说明情况,赵某在税务所内坚持说原木是自己的,税务人员劝说无用。赵某在税务所内大吵大闹,时间长达三小时,造成群众围观,刘某的原木税款无法入库,严重干扰了税收工作秩序。•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抗税:•分析:•赵某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构成抗税罪。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赵某不是纳税义务人,不能单独构成抗税罪。赵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抗税罪的共犯,因为本案中纳税义务人刘某既没有抗税的故意,也没有抗税行为,他只是想请赵某帮他说情,所以刘某不构成抗税罪,赵某也就谈不上抗税共犯。根据《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案中赵某采取殴打、谩骂等手段,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收缴刘某的税款,严重干扰了国家税收工作秩序,阻碍了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碍公务罪的要件。第三节骗取出口退税及其法律责任•一、骗取出口退税的定义•二、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义•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五、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一、骗取出口退税的定义•骗取出口退税是指违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二、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第66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义•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法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法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款。五、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04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节逃避追缴欠税及其法律责任•一、逃避追缴欠税的定义•二、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特征•三、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四、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概念•五、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六、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事责任一、逃避追缴欠税的定义•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二、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特征•(1)纳税人必须欠缴应纳税款。但需要注意,扣缴义务人不是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主体。•(2)纳税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3)妨碍了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实施。三、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税收征管法》第65条规定,纳税人实施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概念•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最低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五、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4个)•(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纳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标准,即1万元以上。•(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六、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203条的规定,纳税人妨碍追缴税款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纳税人妨碍追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述标准定罪处罚。第五节其他税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的其他税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二、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税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三、发票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的其他税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2.违反完税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3.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及法律责任•(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款征收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2.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3.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检查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2.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
本文标题:第9章(税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196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