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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一章——新近制修订的法规标准及规范
宜昌国泰注安科技有限公司二0一四年三月内容提要:新近制修订的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第一章新近制修订的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安全管理相关知识的巩固和提高第二章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知识再学习第三章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第四章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第五章金属非金属矿山风险预控管理第六章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应急管理第七章金属非金属矿山新技术和新方法安全管理经验和典型案例分析第八章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借鉴第九章金属非金属矿山典型事故案例评析第一章新近制修订的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2)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3)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4)强化职工安全培训(5)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6)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7)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8)完善企业应急预案(9)加大安全专项投入(10)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11)加快产业重组步伐(12)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13)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二、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1)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2)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3)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4)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5)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6)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二、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7)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8)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9)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二、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10)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1)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12)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二、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三、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5)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6)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7)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①筑坝方式;②排放方式;③尾矿物化特性;④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⑤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⑥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⑦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三、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三、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1)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①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②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③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④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⑤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12)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三、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2)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3)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祥光的文件资料。(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5)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①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③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④未发生死亡事故的。(6)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①变更单位名称的;②变更主要负责人的;③变更单位地址的;④变更经济类型的;⑤变更许可范围的。四、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7)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8)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9)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0)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11)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②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③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④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2)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四、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1)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2)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4)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6)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
本文标题:第一章——新近制修订的法规标准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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