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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一讲知识产权法律概述
知识产权管理石家庄铁道大学高教所王救文教授课程内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二章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及国际公约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二编专利权管理第一章我国的专利制度第二章专利权的获取第三章专利资产的运营第四章专利侵权规避与抗辩第五章企业专利战略第三编商标权管理第一章我国的商标权制度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第三章商标的营运第四章其他商业标志管理第五章商标管理战略第四编著作权管理第一章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二章著作权在企业经营中的运用第三章企业的著作权保护第五编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第一章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第二章商业秘密管理第三章反不正当竞争第一编总论前言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强调指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并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要“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选择若干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要“制定培训规划,广泛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创作人员、教师等的知识产权培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一个企业对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文化创意等获取、维护、运用和经营过程的管理,它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根本目的,主要在于将企业的人力资源、技术信息、管理方式、市场分析等知识资源与企业的资本资源以及企业经营战略资源等予以有效整合,面向市场促进企业的知识与科技创新,以形成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力量。知识产权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战略意义:一是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提升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二是注重知识产权的应用,提高企业开拓市场的能力。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领导和员工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学习,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针对企业知识产权形成、保护、发展和价值运作而制定长远战略性规划,要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技术开发战略和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紧密联系起来,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切实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活动取得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形成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文学产权(LiteratureProperty),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rty),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无形财产权(或无体财产权,IntangibleProperty)是知识产权的另一称谓。二、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品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法律处分。例:(1)《学位英语》发行事书与书的内容=载体(有形)与知识(无形)0.4元/册与38.8元/册=1%与99%(有形≌0)(2)电影拷贝与盗版光盘拷贝与电影=载体(有形)与审美内容(无形)无价值与高票房=废品与成千上万元收入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虽然通过国际公约使得知识产权具有跨区域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但总的说来,知识产权依然保留着其严格的地域性特征。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时间性的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第二节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一、知识产权的主体从权利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权利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非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以至国家。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可或授予为条件(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基于继受取得的原因,同一知识产品之上拥有若干权利主体:(1)某类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在发生权利转移时,继受主体不能继受专属于创造者的人身权利,而只能享有该类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即人身权与财产权为不同主体所分享;(2)某类知识产权仅是不完全转让的(如许可权),继受主体只能在约定的财产权项上享有利益,如同所有权与其人身权能分离一样,在原始主体依然存在的情况下,还会产生一个或数个拥有部分权利的不完全主体,即财产权的诸项权能为不同主体所分享;(3)某类知识产权的转让同时在不同地域范围进行,若干受让人只能在各自的有效地域内行使权利。原知识产权所有人虽丧失主体资格,但在不同的地域却可能产生若干相同的新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即各个继受主体彼此独立地对同一知识产品享有同一性质的权利。(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二、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Object),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知识产品的概念权利客体的范畴,或者说法律对何种对象予以保护,是由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以及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所决定的。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从广义的物(财产)的概念来说,知识产权即是一种无形物,在财产关系中可以作为客体物来占有或转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我们认为,“知识产品”描述了知识形态产品的本质涵义,强调这类客体产生于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是人类知识的创造物,明显表现了客体的非物质性;同时,知识产品的本质内涵,突出了它是创造性劳动的产物,且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具有商品意义,从而反映了知识产权所包含的财产权性质。知识产品的类别知识产品可以概括地分为两类:一是作品及其传播媒介;二是工业技术和工业标志。前者产生于文化领域,后者产生于工业领域。作品及其传播媒介,泛指文学艺术领域中以不同表现形式出现并且具有原创性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客体),以及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与原创作品有关联的各种产品、物品或其他传播媒介(邻接权客体)。工业技术,一般是指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能够物化在物质载体上的知识和技能。工业标志,一般是指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能够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家特定人格的区别标记。包括商标、商号、产地、名称等在内的工业标记,是人们生活中所见最多的标志。一般特点:(1)标记性。(2)宣传性。(3)适应性。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1、创造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不可能是现有产品的简单重复,而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2、非物质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这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特征。3、公开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公开性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而有形财产所有人并无将其财产公开的义务。三、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一经国家机关授予,即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来说,其客体为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该类客体本身即可设定权利的保护范围。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之分。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也不相同。归责原则是确定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原则,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关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我国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以有无过错或过错大小作为确认是否承担责任或承担何种责任依据,并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侵犯知识产权领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着其国内法与国际法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与否,在法律明文规定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仅根据损害事实本身即可确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与发展。根据这一原则,一旦损害发生,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要求其提出无过错抗辩,若无反驳事由,或反驳事由不成立,即确认行为人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1)提请行政主管机关处理。(2)提请民间知识产权组织解决。(3)提请诉讼保护。第三节知识产权的价值一、知识产权成为企业重要的财产知识产权是由“知识的(intellectual)”与“财产(property)”两个词组合构成。在当今世界,知识已经成为国家和企业实力的最重要的象征。拥有知识多的一方就有可能占据市场的优势地位,而少的一方则应千方百计地改变弱势,知识竞争的出现将会导致利益的冲突的发生。最新的数据显示,2004年以来国内仅在上海联交所成交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及各类无形资产和技术产权,交易量就已经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我国科技部2008年发布的信息显示,2008年,国内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11.5万项,成交金额1696.6亿元;其中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技术交易达到329.8亿元;技术秘密合同成交金额1046.1亿元;专利技术交易成交金额244.0亿元。二、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收入来源(一)知识产权是企业利润的源泉国外公司早已将知识产权视为一项资产,是投资回报的一部分,而不是业务运营的一部分成本。欧美目前拥有众多的专利技术公司,他们80%~90%的收入来自于专利费的收取和技术转让,美国的TI(德克萨斯)公司每年仅向韩国三星转让专利的收入就达10多亿美元。IBM的知识产权收益从1990年的3000万美元到1995年达到6.
本文标题:第一讲知识产权法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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