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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与汽车政策配套的法规剖析第一节汽车贸易政策第二节汽车金融政策第三节汽车消费政策第四节道路运输政策第一节汽车贸易政策一、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三、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四、汽车配件流通五、汽车对外贸易一、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未经授权的汽车经销商将退出汽车销售市场。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1)打破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经营主体多样化。2)从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3)实施二手车交易统一发票,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化;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作为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凭据。4)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管理。5)强化二手车信息建设。三、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1.汽车报废标准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3.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1.汽车报废标准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使用15年。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3)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4)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1.汽车报废标准6)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转向盘汽车),仍按照原汽车报废标准执行。7)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出台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报废汽车不得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3.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6年6月26日,商务部、财政部发布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提前报废老旧中、轻、微型商用车以及“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型车辆的单车车辆购置税。四、汽车配件流通据市场预测,2010年我国配套用汽车零部件产值将达到6600亿元人民币,如果算上维修用零配件和出口零配件,这个数字将扩大到14160亿元人民币。五、汽车对外贸易1)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汽车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所有汽车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2)国家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汽车及其总成、配件和右置转向盘汽车(用于开发出口产品的右置转向盘样车除外)。3)进口汽车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贴有认证标志,并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合格,同时附有中文说明书。4)禁止汽车及相关商品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5)鼓励发展汽车及相关商品的对外贸易,支持培育和发展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引导有条件的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采取多种方式在国外建立合资、合作、独资销售及服务网络,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五、汽车对外贸易6)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汽车及相关商品对外贸易发展。7)汽车及相关商品的出口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当根据出口地区相关法规建立必要的销售和服务体系。8)加强政府间磋商,支持汽车及相关商品出口供应商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维护我国汽车及相关商品出口供应商的合法权益。9)汽车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竞争有序的汽车及相关商品对外贸易秩序。第二节汽车金融政策一、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三、汽车保险条例四、汽车租赁一、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1.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2.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1.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1)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3)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4)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5)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6)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2.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1)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2)提供购车贷款业务。3)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4)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5)向金融机构借款。6)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7)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8)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为了推动个人消费信贷,我国1998年曾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办法颁布以后,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呈现直线式增长趋势,但与此同时,由于个人信用系统缺失,带来的车贷风险增加。三、汽车保险条例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2.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条例3.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成立。保监会于2000年2月4日颁布,并于同年7月1日实施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条例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3.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1)车贷险由盛到衰据了解,国内财险公司在1998年首次推出车贷险。(2)车贷险重新复出为了使从人们视野中引退的车贷险重新复出,保监会于2006年推出了车贷险实施弹性费率的政策。(3)车贷险重出“江湖”2009年6月初,保监会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要求各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简称车贷险)业务,积极拓宽业务渠道,探索与汽车生产企业、银行等各方合作的新模式。四、汽车租赁1.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2.租赁企业开、停业管理3.租赁活动管理1.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2.租赁企业开、停业管理1)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总价值不少于200万元。2)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总价值5%的流动资金。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总投影面积的1.5倍。4)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5)具有法人资格。3.租赁活动管理1)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2)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3)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和租赁收费标准收费。4)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3.租赁活动管理5)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加或缴销有关证件。6)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7)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8)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3.租赁活动管理9)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10)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11)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12)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第三节汽车消费政策一、控制汽车消费环节乱收费二、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三、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四、停车管理要有法可依五、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六、实行汽车产品“三包”制度一、控制汽车消费环节乱收费1)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2)各地要逐步有序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对确定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3)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二、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表3-1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三、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1.《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2.《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3.《汽车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4.《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5.新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6.《汽车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申请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工商执照后方可营业,如需建立外国进口汽车产品维修服务站(部)则另有规定。1.《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2)维修质量和收费管理维修质量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GB3798—3803—1983、GB5336—19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1981)的规定,或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且必须符合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2.《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1)规定职责规定了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以及汽车维修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2)规定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3.《汽车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1)检测站的职责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接收委托、对车辆进行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检测,提供检测结果;接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2)检测站分级根据检测站的职能,可分为A、B、C三级。(3)检测站基本条件(4)检测站的认定检测站由交通厅(局)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申报站的装备设施、工艺布置、人员组成和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认定,合格后,由交通厅(局)发给《检测许可证》。4.《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汽车维修行业出现鱼龙混杂的局面。由于一些汽车维修商的不正当行为引起了众多车主的不满,于是国内的汽车维修质量纠纷不断。在此背景下国家交通部适时推出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5.新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我国加入WTO后,1986年颁布实施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已不适应要求,在此背景下,新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已经出台。6.《汽车维修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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