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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机动车辆保险法律法规第一节保险法律法规一、保险法广义: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的总和。保险关系: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狭义:指某一专门的或具体的保险法律规范,在我国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一)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保险法的构成:•1.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中的核心内容,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保险业法•保险业法又被称为保险公法,是调整保险监管关系、规范保险人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3.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是指保险合同法之外,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系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内容1,施行时间《保险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修订版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版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主要内容•内容由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共8章组成,全文共158条。(1)总则商业保险的含义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保险监督管理局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2)保险合同•1,一般规定•a,保险合同的定义•b,合同成立的条件•c,合同内容•d,合同解除规定•e,合同解释原则•f,保险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g,保险人/投保人的义务•h,再保险的定义及规定•2,财产保险合同•a,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b,被保险人的义务•c,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的规定•d,重复保险的规定•e,物上代位原则、权利代位原则的规定•3,人身保险合同•a,人身保险合同的定义•b,受益人的权利•c,自杀条款•(3)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等内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章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亿元高级管理人员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及其他•(4)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规则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资金运用等内容。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要保证资产的增值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外的企业•(5)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定了条款与费率的监管、营业报表的监管等内容。有关保险条款与费率的监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有关营业报表的监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6)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规定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内容•(7)法律责任•规定了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违法处理等•(8)附则•规定了海上保险和农业保险的适用法律等内容强制保险背景(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交强险条例•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称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其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义•(一)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二)交强险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交强险有利于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全民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三)实施交强险制度是促进财产保险业诚信规范经营的有利契机•保险公司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交强险的经营管理,通过转变增长方式,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财产保险业规范管理和诚信经营。•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一)鲜明的强制性•1)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2)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二)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三)坚持社会效益原则•(四)突出以人为本,保障及时理赔•交强险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三项义务。•1)及时答复义务。•2)书面告知义务。•3)限期理赔义务。•(五)明确保障对象•将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其主要理由如下:•1)受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投保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的限制,不能不顾现实盲目扩大范围。•2)基于乘车人与驾驶员建立了一种信任关系,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测和认识。•3)对客运车辆出现的群死群伤事故,已通过其他制度实现了保障。•(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交强险从两方面作了立法技术限制。•1)《交强险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交强险条例》在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及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七)实行救助基金制度•救助基金可起到两个作用:•1)救助基金的数额直接影响强制保险保险费的高低,如果救助基金的数额无法确定,则将导致强制保险的费率无法确定,影响强制保险的收取。•2)救助基金,可以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处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关系•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交强险处于赔付最前沿,但凡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而商业三者险则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2)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主将面临高额罚款,处罚所得的款项用于国家设立的救助基金。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进行赔付,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将由救助基金垫付。•3)商业三者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几个档次: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100万以上,由被保险人自愿选择投保。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最高为12万元。总则定义保险期间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垫付与追偿……义务赔偿处理合同的变更与终止附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特别提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内容•一、基本定义•1)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3)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4)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5)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一)保险责任•交强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如下:•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2000分项责任限额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有责任的情况下无责任的情况下11000010000100100011000•(二)垫付与追偿•被保险机动车在下列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②驾驶人醉酒的;•③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④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三)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四)保险期间•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3)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6)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四、赔偿处理•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1)交强险的保险单;•(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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