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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十三章 价格法律制度
1第十四章价格法律制度第一节价格与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概述(一)价格的概念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它反映的是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经济关系。(二)价格的范围和形式1、价格的范围。价格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价格是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广义的价格除此之外还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如劳动力价格——工资,资金的价格——利率,外汇的价格——汇率,以及保险费率,证券、期货价格。《价格法》第2条明确规定,该法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因此,《价格法》所指的价格是指狭义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2、价格的形式。《价格法》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的途径,将价格划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1)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和政府定价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础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浮动价格;另一种是最高限价;再一种是最低保护价。(3)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的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这种价格形式是从法律上确定了政府直接干预价格的权力,《价格法》规定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采用这种价格形式。二、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法的概念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1997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标志着我国新的价格制度的确立。(二)价格法的任务1.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4.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第二节价格法律制度一、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价格管理体制是指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的划分和职能的规定。我国的价格管理机构是政府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价格法》对其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一)经营者定价的范围《价格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按照这一条规定,市场调节价的范围是指未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内并适应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具体是指:1、商品和服务比较丰富,不属于资源稀缺的范围;2、商品和服务不具有自然垄断性,是可以由多个经营者同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品种;3、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品种。《价格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就是经营者确定商品或服务收费所凭借的基本依据,包括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1、生产经营成本2是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也就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费的生产资料价值和必要的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所以,从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来说,包括:(1)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物质消耗与劳动消耗。(2)销售费用或流通费用。(3)损失性支出,指商品在运输、保管、销售过程中的损失和消耗。(4)保险费和银行利息等方面的支出。2、市场供求状况是影响价格形成的又一重要因素,尤其是对市场起调节作用的价格,往往是供求关系的变动影响着价格的变动,而价格的变动也影响着供求关系。价格法将市场供求状况作为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在法律规范中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所以,依据供求变化而使价格升降,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价格行为。(四)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1、经营者的价格权利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1)自主定价权自主定价权是指经营者有权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2)检举控告权。检举控告权是指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3)建议权。建议权是指经营者有权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提出意见或建议。2、经营者的价格义务(1)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2)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3)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4)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5)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得利用价格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法》第14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的方式和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是经营者消除或限制价格竞争的经济行为,是一种直接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5月18日,《重庆晨报》刊登了巴南区李家沱十多家火锅店贴出告示统一收取20元锅底费的报道。重庆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立即派人进行调查。经查,媒体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李家沱地区几家较大的火锅店准备于5月19日开始同时收取每锅20元的锅底费,具有串通合谋涨价的嫌疑。对此,执法人员告诫必须立即停止涉嫌串通涨价的行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各火锅店当场撤除了加收锅底费的告示,并表示今后不再出现协议统一涨价等类似行为。②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判断是否构成低于成本倾销行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二看目的,即是否企图通过低于成本价格,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三看后果,即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引发恶性低价竞销,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等。某市一大中型洗涤剂厂的“君子兰”牌清洗液近年来市场销量一直稳步上升。主要原因是因其质量稳定,价格一直保持在每千克20元,获得了质优价廉的信誉。2008年1月,该市一大型集团投资建立了“紫玉”洗涤剂公司,生产的“紫玉”清洗剂质量不错,只是打不开市场销路。2008年2月,“紫玉”洗涤剂公司采取了灵活的销售战略,将其生产的“紫玉”清洗剂出厂价降到每千克15元。一段时间过后,“紫玉”洗涤剂以其低廉的价格,尚可的质量而销量大幅增大,而“君子兰”牌清洗剂则因价高而无人问津。“君子兰”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大力推进生产技术,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最后出厂价保持在每千克14元。而“紫玉”为了彻底击垮其竞争对手,于2008年3月再次大幅降价,以低于成本价的每千克13元投放市场,虽然每卖出一瓶洗涤剂,该厂要赔1.5元,但是为了击垮“君子兰”,该大型集团凭借雄厚的实力维持“洁玉”的生存。2008年4月5日,“君子兰”洗涤剂厂终因销量大减,难以维持而暂时停产。“君子兰”洗涤剂厂向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紫玉”厂压价竞争,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赔偿其损失。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地震发生以来,四川遂宁市个别商贩见利忘义,趁机制造紧张气氛,捏造、散布谣言,哄抬饮用水价格。5月14日下午,经群众投诉,遂宁市物价局对该市渠河路燕山小学外的“茗泉圣水公司”桶装饮用水销售价格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将桶装饮用水的销售价格从原来的一次购买10桶或以上8元/桶一律涨到10元/桶。同时,该公司不仅没有在其经营场所进行明码标价,还向购水者散布谣言,制造紧张气氛,达到哄抬价格的目的。遂宁市物价局立即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并向该公司宣传了价格法律法规,要求其遵纪守法。在履行法定程序后,16日下午,遂宁市物价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表示接受物价部门的处罚,吸取教训,依法诚信经营。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利用价格手段诈骗,属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商家采取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和使用误导性语言文字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它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案例1:“法国品牌PASACO兰州专卖店”位于兰州市张掖路步行街,该店在店内张贴了很多诸如“最后一批”“狂减”等内容的宣传海报,店内所有商品均在标价签上注明大幅降价销售,其中:现售价为139元-390元的公文包,原价标示为218元-1328元。经核实,该店存在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已构成价格欺诈。案例2:“台湾啄木鸟”专卖店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该店长期以店铺拆迁、清仓、甩卖为名,进行虚假价格宣传,误导消费者。经查实,该店标明原价每双为218元、315元、375元的皮鞋,现销价分别为69元、79元、99元。经查销售登记册和商品销售发票,发现该店自2006年4份以来从未以所标示的原价销售过该品牌的皮鞋。案例3:“兰州名匠廊”家具店位于兰州市庆阳路,该店内外张贴了大幅诸如“租赁期到”、“一减到底”等内容的宣传海报,经核实,该店从未以标示的原价销售过所有店内商品,其行为属于不按规定方式标价,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⑤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因甲是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买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⑥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都是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变相涨价一般在供不应求时发生较多,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4掺杂使假,缺斤少两;变相降价一般发生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如:收购商品,压级压秤,出售商品降低等级等。变相涨价案例:2005年8月7日,32岁的高玉英与大连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诚意证明单”。合同约定,签署“诚意证明单”后寰宇就不能再变更房价。因为当时寰宇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中还规定了开发商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7天内,高玉英可到寰宇指定的售楼处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办理正规购房手续。2006年9月29日,大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局在媒体发布“通告”,告示房屋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高玉英得知这一情况后,于10月2日到寰宇处要求签订合同。但令人意外的是,开发商拒绝与其签订合同。至少30名同样的购房者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高玉英因此将寰宇告到了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发商之所以拒绝,是意在房屋价格不断上涨之时,另卖高价赚取更大的利润。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期内获得的巨额利润。暴利行为既严重背离价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破坏了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
本文标题:第十三章 价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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