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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P1652013年10月16日雁过留影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关于证据,你想到的-----生活谚语法律白纸黑字,神力难移口说无凭,有书为证事出有因,查无实据口是风,笔是踪贼在街边走,无赃不定罪杀人见伤,拿贼见赃捉贼见赃,捉奸见双捉贼凭赃,打人凭伤二人说话有地头,三人说话有见证话怕三头对面,事怕挖根掘蔓说谎就怕三当面问题在于用事实证明有理,没事实,有理也不值一文(罗曼·罗兰)主要内容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性—民事诉讼的核心—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法律)—各类证据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证据的收集、交换和保全学习参考案例学习:南京彭宇案南京彭宇现象司法解释:《证据规则》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一、含义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人民法院认定民事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材料性质:案件的事实材料作用:帮助查明真相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存在性)——有待被发现雁过留影客观事实真实存在自始至终—主观性?(人为性)2、关联性(相关性)证据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性。即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部分的客观事实。事实材料是案件所主张权利义务的根所证权利义务是事实材料的派生3、合法性3.1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8种表现形式——《2012民事诉讼法修正案》3.2证据获得程序的合法收集证据的手段与程序⊙﹏⊙!证据获得的合法性--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两个人以上共同进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3证据材料转化为民事诉讼证据的程序合法:经过法庭质证程序的证据才能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否则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即视为违反法定程序。3.4证据的形式合法代书遗嘱:代书人+见证人+签字盖章第二节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一、证据能力1、含义即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指证据材料能够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2、证据能力规则《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详见教材169-170二、证明力1、含义即证据力、证据价值指证据对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所起证明作用的大小或强弱。证据能力:资格证明力:大小2、证据证明力规则《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详见教材171-172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8种表现形式划分依据划分的作用各类证据的概念、特征、注意事项各类证据之间的证明力比较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2012《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思考1、相同之处2、不同之处增加更改顺序一、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做的陈述。或许相对客观或许相对虚假1、当事人陈述的效力无须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自认: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不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具有证据效力证据链证明真实。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二、书证指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意思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内容:(文字、符号♀、图案)载体:纸张、石碑、布、竹木1、特征相对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口说无凭;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先于诉讼;)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非物质载体。2、书证的分类公文书—私文书处分性书证—报道性书证普通书证—特殊书证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复印件3、书证的提出当事人直接提交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4、书证的证据效力指书证所具有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与效果。形式上的证据效力--合法性:形式符合、来源真实--客观性实质上的证据效力--真实性--关联性:与所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三、物证以物体本身客观存在的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如物体本身的形状、质量、颜色、大小、规格等。1、特征相对强的客观真实性与稳定性哑巴证据借助于书证、提供者的说明才能被人理解,才能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2、物证与书证的区别作证的内容不同:物证:物体本身的外形、特征、状态书证:物体所承载的内容或涵义法律要求不同物证:物体本身的特征书证:内容+法律规定的特殊要求诉讼实践:证据针对当事人的相对性例题:王某持有一张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所借3万元。审理中,张某辩称该借条不是自己亲笔书写,而是王某伪造的。??该借条针对双方当事人而言的性质3、物证的提交--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四、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脑所储存的数据或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1、视听资料的特征便于收集、保管、使用具有动态连续性和直感性容易被修改或伪造1、视听资料与书证的比较相同都是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不同--直观性方面--是否可更改方面2、视听资料与物证比较相同:都是物品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同:--物证是物体本身--视听资料是通过特殊设备所储存的资料证明案件事实3、视听资料的效力视听资料容易被篡改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私下录制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吗M女士:我和老公正在打离婚官司,为了证明他有婚外情导致我们感情破裂,我私下用录音笔对我们的谈判过程做了录音,其中就包括他承认有婚外情的内容。但有人说,没有经过对方允许私下录制的谈话录音不能作为证据。如果到法庭上他矢口否认,这段录音就是无效的证据。我知道以他的为人,要他在法庭上自己承认出轨是不可能的,我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个事实。目前关于他有婚外情唯一的证据就是这段录音请问:这段录音证据有效吗?最高人民法院过去曾作出过《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要求录音证据须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录制,但现在该规定已经失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则》)第68规定,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意味着以合法手段的录音等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如果通过所谓私家侦探,采取违法的偷拍、偷录手段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M女士在跟老公谈话过程中偷偷录下他自己承认有婚外情的对话内容,这种证据并不违法,只要提交录音的原始文件(保存在录音笔里的原始录音文件,而不是复制在光盘、U盘等其他载体上的复制文件),是可以在法庭上被采纳的。如果丈夫在法庭上对该录音持有异议,则需要自己举证证明这段录音属于违法取得或者被篡改过,这需要他主动提出对录音做出声纹鉴定的申请,并承担该项鉴定费用。五、电子数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书证!!以民事诉讼法为据刑事法律的先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将原第42条改为第48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了解情况的语言表达。1、特征不可替代性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为基础客观真实性容易受影响--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叙述—受制于当事人与证人之间的关系—受制于外界主客观环境2、证人的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诉讼法新旧比较2012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细化,可操作性强;证人的地位提升,体现法律对证人的尊重。第72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73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74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2007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3、不得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诉讼代理人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4、证人的权利与义务详见教材180-1815、证人证言的效力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例题:证人证言的资格下列关于证人证言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B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C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做为证人。D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七、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2012年0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经过分析、鉴别、研究后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鉴定意见的起源鉴定意见一词最早是在美国使用,其实质是一种证人证言,即专家的证人证言。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法律常识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各类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认定,法官只负责法律问题的审理。陪审团制度的基础就是让一般民众根据他们朴素的法律知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但它有天生的不足,当案件中设专门性的问题时,一般民众无法认定,此时就需要专家根据他们的专门知识来为庭审提供帮助,由此,专家证言制度便产生,专家证言也就是鉴定意见。1、鉴定意见的特征可靠性一定的不确定性主观性很强人身伤害案件重复鉴定的困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证据就是打鉴定”鉴定结论的反复性、随意性突出。人身伤害案件刑事诉讼中重复鉴定引发上访,影响稳定。——现行法律规定不够严密是导致多主体鉴定、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等问题的重要原因。2、鉴定人(鉴定机构)的选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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