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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姓名:纪金洁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徐伟敏20080328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者:纪金洁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陈国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2007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就是行业协会通过其决议等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从竞争法理论上说,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属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但是,与一般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相比,其具有以下本质性特征: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是行业协会而非具体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过程具有隐蔽性,通常以行业协会履行自治职能为外衣;限制竞争行为在类别上基本属于横向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实施的结果可能出现成员获利不公平,甚至是大成员的获利以小成员的受损为代价。行业协会本身是非营利性组织,其产生限制竞争行为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主要包括协会成员的经济属性、协会的特殊利益追求以及协会具有的职能优势。具体表现为:行业协会的组成成员是营利性的经营者,其宗旨在于保护和增进成员利益最大化和行业普遍利益,其职能优势在于具有权力属性的自治。实践中,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六种方式,即行业协会固定价格行为、行业协会进行分割市场行为、行业协会进行限制产量行为、行业协会实行集体抵制行为、行业协会进行信息交换行为和行业协会实行标准化行为。这些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打压了相关经营者的生产或者服务积极性,使得终端的消费者享受不到应该享受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且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具有实施上的高效率性,其危害更深、更广。可以说,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不利于市场的自由竞争,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法律来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就必须体现出竞争自由理念、经济效率理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同时这些理念也构成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实践中,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从法律规制模式上说,主要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用反垄断法规制的一元规制模式,和以欧日国家为代表的用反垄断法和专门行业协会法共同规制的二元规制模式;从法律规制原则上说,普遍适用了美国发展起来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从法律规制方法上说,美国多以判例法对其进行规范,而欧日国家多适用成文法进行规制。对我国而言,应该借鉴欧日国家的二元规制模式,同时借鉴日本在反垄断法中设专章来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方式;在规制原则上应根据实践需要,灵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在规制方法上适用成文的法律规范,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不承认判例的权威。事实上,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数量和危害都在递增,并且部分在性质上又具有行政性垄断的特殊性;与之不协调的是,我国对之的法律规制效果极其不好,表现为立法的不完备和执法的不得力。目前没有专门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竞争行为的规范,而正在审议中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之的规范不具有针对性,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缺陷;执法方面,因为无法可依,整体执法不力。所以,重新构建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此,就提出了构建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思路,即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全方位地规制:第一,制定《反垄断法》,充实目前《反垄断法(草案)》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内容,以专章的形式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第二,适时制定相关反垄断法细则或者指南,以适应现实需要,并且使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因具体而更加具有操作性;第三,制定专门的行业协会法,用法律确定其性质和行为规范,引导行业协会避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第四,对部分行业协会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的行政垄断规制;第五,加快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人员素质,使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有效地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2.期刊论文侯雪梅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5,16(4)由于行业协会以充分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为目的,因此行业协会具有天然的反竞争倾向,应当成为我国竞争法所规制的主体.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有多种表现,包括对非协会会员的反竞争行为、对行业协会会员的反竞争行为以及行业协会之间的反竞争行为.我国法律对行业协会反竞争行为的规制严重滞后,必须尽快加强相关立法,包括行业协会法与反垄断法.3.学位论文王毅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2007作为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并在维护行业利益、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竞争法的视角来看,行业协会的市场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其在促进市场良性竞争的同时,又利用天然的职能优势限制自由竞争,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成为很多国家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我国市场经济在处于关键发展时期,行业协会体制不尽完善,对其市场行为深入研究,健全行业协会运作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抛弃了就法学论法学的模式,而是在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相结合的框架内展开讨论,以对行业协会制度作更全面和更深入的透视。本文的基本观点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当特定的行业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行业协会就难免会将天然的协调能力转化为共谋能力,形成一种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从而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特殊对象。由于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具有历史特殊性,其性质、职能及活动方式受经济体制影响较深,因此要完善我国行业协会的监管机制,必须要“对症下药”,多角度考虑,不仅明确行业协会行为在竞争法上的判断标准,同时建立一个多位一体的法律监管体系,还应协调“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者之间法律关系。全文共分五部分,约四万五千字。引言部分概述了当前学界对行业协会的研究现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一部分概述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义、法律性质及社会职能,通过对比经济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社会职能与我国行业协会职能,揭示我国行业协会发展暴露的诸多问题,为下文分析作好理论铺垫。第二部分研究行业协会的行为机制,行业协会行为的具有双重指向:“私序”的构建与“公序”的维持。正是在“公与私”的矛盾与冲突中,行业协会与市场竞争产生既促进又限制的辨证关系,着重列举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有:统一定价,数量限制,市场分割,集体抵制,信息交换等。第三部分研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与特征,认为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天然的联合行为,但与一般的限制竞争行为相比又有着一定特殊性。此外,进一步追溯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产生的深刻渊源,为第五部分的法律规制建议的提出做好充分理论阐述。第四部分考察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特殊性及其管理现状。由于我国行业协会是从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深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其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出一定特殊性。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来看,我国对行业协会竞争行为的监管还比较混乱,从而使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大量存在。对我国现状的考察,使第五部分提出的法律规制措施具备更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第五部分提出建立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完善建议。第一,在法律上要明确限制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将合理性原则和豁免原则引入判断标准中;第二,建立融合行业协会单行法、其他配套法规,以及《反垄断法))的多位一体法律体系,特别探讨了《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第三,协调好行业协会与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理清权责关系,强调作为守夜人国家,应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4.期刊论文侯雪梅.HOUXue-mei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行政与法2005,(6)由于行业协会以充分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为目的,因此行业协会具有天然的反竞争倾向,应当成为我国竞争法所规制的主体.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有多种表现,包括对非协会会员的反竞争行为、对行业协会会员的反竞争行为以及行业协会之间的反竞争行为.我国法律对行业协会反竞争行为的规制严重滞后,必须尽快加强相关立法,包括行业协会法与反垄断法.5.学位论文陈娜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2006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作为同一行业经营者的代言人登上了历史舞台。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行业协会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积极地促进自由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其会员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产生了限制市场竞争,损害社会利益的消极影响,并且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行业协会虽然是非营利性组织,但其会员却是相互竞争的营利性企业。作为同行业营利性企业的联合组织,行业协会是为营利性企业的利益而存在的,这使得特定的行业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在所难免。一旦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业协会很容易把天然的协调能力转化为共谋的能力,实施有损于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协会内部弱小企业的利益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业协会往往被用来作为限制竞争行为的工具。行业协会的利益天性和职能优势决定了其容易在限制竞争行为中成为被规制的对象,是限制竞争行为的特殊主体。立法的空白、理论分歧的增多、实践中法律盲区的大量出现,这些问题的存在,为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契机和可能。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而展开的讨论。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行业协会的基本问题。首先对行业协会的概念、特征和职能等基本问题作以介绍,并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第二部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概述。首先介绍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分析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协会的特征和职能,归纳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接着阐述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确认原则,对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区别及如何适用进行了探讨并列举了相关案例。第三部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分析。文章按照行业类别将行业协会分为工商业行业协会和职业协会。结合案例具体列举分析了工商业行业协会固定价格、数量限制、划分市场、信息交换及职业协会固定底价、禁止竞争性报价等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对当前社会反响强烈的我国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价问题提出笔者的观点。第四部分,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在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有关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由于翘首以待的《反垄断法》迟迟未能出台,我国规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尚未健全。因此,笔者借鉴发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制定《反垄断法》和《行业协会法》两个方面,对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如何完善予以立法探讨。6.学位论文孙强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2007行业协会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克服市场和国家失灵,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得重要和突出。虽然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但由于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的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企业组成的组织,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业协会这一组织往往被利用,成为企业做出反竞争行为的天然议事场所。这种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日益严重。而现阶段我国就如何通过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鉴于此,笔者选择了这一问题为研究对象。本文具体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引言的两个案例来展现行业协会的双重作用,从而点出本文的写作主旨在于通过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某些行为的规制不致使其走向市场竞争的反面。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行业协会在经济学、法学视角下的概念,并结合反垄断法的特点探讨了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的定义以及其所呈现的特征;此部分的最后,在明确行业协会的定义的前提下,探讨了行业协会对市场所存在的双重功能:积极功能与消极功能,论述了行业协会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的可能性。第三部分,对市场竞争而言,行业协会是一把“双刃剑”,它能产生正面和负面两个方面的影响。在行业协会的负面影响中,最容易出现又最容易受到社会指责和法律规制的是限制竞争行为引起的经济低效率和对竞争秩序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固定价格、数量限制、分割市场等。加之行业协会具有不同
本文标题: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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