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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时间:2009-2-16点击:6030次【字体:大中小】案情简介:卡特彼勒公司是一家在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著名企业,其产品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2008年海关查处瑞安长生公司申报出口到叙利亚的滤清器上使用了“FORCATERPILLAR”文字和卡特彼勒公司“C”图形标识,价值4166美元。卡特彼勒公司以自己的“C”图形商标被人擅自生产和销售为由,而将这家滤清器公司告上了法庭。经法院查明:1、“FORCATERPILLAR”在该滤清器产品显著位置以深黑色加粗黑体字呈现,其中的“FOR”在英文中有“为了”、“对于”、“因为”、“作为”等多种含义;2、上述文字紧靠在“C”图形标识之下,而该“C”图形标识系卡特彼勒公司的注册商标;3、该滤清器产品上所附镭射标签系粘贴可揭,且字体很小;4、上述镭射标签上的叙利亚公司简称标记非常隐蔽,几乎难以辨认;5、滤清器产品上并无其他表示商品来源的标记;6、此滤清器与卡特彼勒的滤清器产品外观相同、颜色相近。被告瑞安长生公司在其生产的滤清器显著位置以较大的字体突出使用“FORCATERPILLAR”文字,同时又未以相应方式如实表述产品来源,而且所附镭射标签系粘贴,可以较为方便地揭去,这种使用方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该产品的来源与“CATERPILLAR”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而且不排除被告对此效果的主观故意。因此,涉案产品对“FORCATERPILLAR”文字的使用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CATERPILLA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发动机,而本案所涉滤清器作为发动机的零部件与发动机属于类似商品。涉案产品对“FORCATERPILLAR”文字的使用属于在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CATERPILLAR”相似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鉴于该批滤清器并未出口,其利润无从产生,也未对卡特彼勒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影响,因此经济损失的后果尚未发生,故赔偿范围仅限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翻译费等。据此,法院作出被告瑞安长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的判决。律师点评: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谭泽先律师指出,商标的合理使用也要有“度”。商标权的作用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作商标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对商标的使用只是为了告知真相而不是欺骗公众,则应当予以准许。比如本案中,如果被告只是用常规的文字表达“FORCATERPILLAR”(中文可翻译为“适用于卡特彼勒的产品”),而且该表述也不是明显突出,且自己的商标也非常明确可见,不会造成消费者误会,那么,这可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所以,合理使用有一个“度”,任何人均不得假借“合理使用”之名,违反商业诚实惯例,故意突出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部分,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经营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商业上的联系。换句话说,为便于相关公众购买,厂家可以在其产品上作出指示性说明,但是该说明必须出于善意,不能超出合理范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或者产生联想。对于一些提供贴牌生产的涉外企业来说,在按照客户的要求在贴标客户提供的商标的时候,一定要客户提供自己拥有此品牌的权利证明和愿意将此品牌的使用权授予给自己的证明书。避免自己陷入商标权的纠纷中。律师建议:当自己的商标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步: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3、侵权产品样本。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5。为了获得经济赔偿,要收集自己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对方获利的金额。第二步: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对侵权案件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途径。1、行政查处。但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很难将法律赋予投诉人的权利用尽,尤其是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投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许多企业都希望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但由于通过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被侵权人权利不能用尽。2、诉讼程序。这一程序的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投诉人很难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单独实施。第三步,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第四步,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万宝路”遭遇盗版商“堵路”新民晚报说起著名商标“万宝路”(Marlboro),国人并不陌生。十多年前,拥有“万宝路”商标的美国公司来上海打了一场商标侵权官司。这也是全国首例涉外著名商标侵权案。此案有哪些方面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近日,记者采访了当年审理这起官司的闸北区法院法官,请他回顾了此案的前因后果——状告侵权1995年7月30日,本市闸北区法院收到“万宝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律师递交的起诉状,被起诉的被告分别是:第一被告上海打火机总厂、第二被告上海环龙工艺厂、第三被告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上海公司等三家企业,案由是侵权赔偿。原来,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万宝路”公司,发现上述三被告冒名印制其所有的“万宝路”注册商标,使其经济上遭受损失,于是委托律师起诉到了闸北区法院。原告诉称:第一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所注册的“万宝路”商标,生产打火机57万余只,该商标由第二被告印刷,部分产品由第三被告销售。故三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在《新民晚报》等报纸上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查获证据但是,原告“万宝路”公司方并未能举出多少三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的证据,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打击侵犯注册商标行为,法官们决定依法取证。1995年8月3日,闸北法院的3位法官赶到闵行,查封有关“万宝路”侵权案的侵权材料——印制工具、产品和账册。一行人来到一家印刷厂,查封了印制工具和未交付的印有“万宝路”商标的打火机外壳若干只。接着,法官们又赶到另一家工艺加工厂,将该厂加工“万宝路”商标的打火机外壳的账册,一页一页进行清点,好家伙,竟有57.7万余只。这些账册被依法查封。判决赔偿不日,闸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和原告方论证下,三被告方均承认: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方“万宝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亦愿意对原告作部分赔偿。但第一、二被告又均称:他们系亏损生产,第三被告则称:其所得利润仅为人民币6000余元。经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所对“万宝路”商标打火机生产成本进行审核,结论为内销生产成本为每只人民币2.04元。这也就是说,三被告均有数万至数十万元之利润可得。1996年11月19日,闸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在《新民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7万余元;第三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95万余元;第一、二被告对第三被告负连带责任;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负连带责任。驳回上诉一审判决后,第一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告未在起诉状上签名盖章,且该诉状未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使领馆认证,违反诉讼程序;另外,赔偿金额太高,显失公平,且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查明:闸北区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万宝路”商标已经我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应受我国法律保护。原审法院根据该侵权产品外壳的数量确定侵权产品的数量是正确的。原审法院根据销售侵权产品的平均价格,及该价格与侵权产品成本之差价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也是正确的。至于上诉所述原审“原告起诉行为违反诉讼程序”一节,二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既然依法取得有效的诉讼代理权,且该代理权包括“代为起诉”等,因此,代理人以原审原告名义起诉的行为应视为原审原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保护。1997年4月15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审理,全国首例涉外著名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记者点评】纵观本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以下重要启示——首先,著名商标“万宝路”的所有人——美国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为维护自己的商标权而在中国打官司,并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这表明,我国在对外开放与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对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很大,能力很强。对于任何已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我国都将依法予以保护,任何想通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企图获取不义之财的不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尤其是国内外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必然增多,本土企业将会面临更多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挑战和考验。而本案的原告作为美国的企业法人,其在我国的诉讼地位如何,这又涉及中美两国所参加和缔结的有关国际组织和公约。其中主要涉及我国加入的《巴黎公约》。该公约中的关于国民待遇原则,即给加入该公约的他国公民和企业法人以本国公民和企业法人同等待遇的原则,为本案的原告和本案的其他当事人一样,平等地参加诉讼,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此案也因为率先探索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及原告的诉讼主体等重要问题,为我国法院以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记者江跃中通讯员沈惠光刘宁工商总局公布假冒“LV”等十大商标侵权案例央视国际来源:新华网天津7月13日电(记者王宇、孙洪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3日公布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的十大商标侵权案例。假冒“玉溪”“云烟”注册商标案。2005年1月27日,四川泸县工商局福集工商所接到举报,反映福集镇福天路街一居民住宿楼有人制造假冒香烟。该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查获假冒“玉溪”香烟62条、假冒“云烟”香烟31条,收缴原材料314公斤,估计案值6.1万元。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孙某假冒注册商标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泸县工商局将该案移送泸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假冒“杏花村”注册商标案。2005年1月19日,山西文水县工商局在该县南安镇麻家堡村端掉了一个制售假冒“杏花村”酒的黑窝点。现场查获假冒“杏花村”白酒284箱以及外包装、商标标识若干,案值67735元。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贺某某、武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文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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