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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及刑法解释杨辉忠一、构成要件要素(一)含义构成要件要素,就是刑法规定的为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需要的一系列的主观和客观要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二)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违法性要素和有责性要素(1)违法行为要素。是指旨在说明行为的违法性的要素。(法益侵害性)【需要解释】(2)责任性要素,是指旨在说明行为(人)的责任性的要素。(非难可能性)【需要解释】2.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1)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存在于人的内心和思想层面的,不能直接感知的要素。【需要解释】(2)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存在于人的外部,可以直接感知的要素。【需要解释】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1)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要素。【需要解释】(2)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法律条文上没有规定,但是可以从其他要件中推理出来的要素。【需要解释】4.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人们可以直接把握其含义和实质的要素。如“人”、“尸体”、“法定数额”、“数量”等。【不需要解释】(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人们必须联系相关法律的规定、社会生活的一般经验和生活常识才可以把握其含义和实质的要素。【需要解释】【规范的构成要素的种类】(1)法律的评价要素。如:辩护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司法工作人员等。(2)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如:危险、危害、降低,等。(3)社会的评价要素。如:猥亵、住宅、公文、证件、淫秽物品、恶劣、严重,等。二、刑法解释的含义及其原则(一)刑法解释的含义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定的意义的说明。1.刑法的解释是在立法意义的范围内进行解释。2.刑法的解释权属于特定的解释主体。3.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二)刑法解释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法益保护原则。3.合乎宪法原则。4.人权保障原则。三、刑法解释的种类(一)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1.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二)有效解释和无效解释1.有效解释:是指有解释权的主体对刑法所作的解释。2.无效解释:是指没有刑法解释权的主体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三)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就是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产是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标题】2.论理解释:是指参照刑法产生的原由、利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之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四)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1.主观解释:就是探究立法者原意的一种解释方法。2.客观解释:就是刑法任务和机能的实现为目的而对刑法所作解释的一种方法。【刑法解释的目标应该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志,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和立法原意。】(五)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1.形式解释:就是对刑法规定的语句或者词语进行纯字面上的原来意思上的解释。2.实质解释:就是以刑法的适用为目的,对刑法条文中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规范价值意义上的解释。【结论】: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对其进行论理的、客观的、实质意义上的解释,即论理解释、客观解释、实质解释。四、对刑法进行实质解释的原因(一)刑法的原意并不十分明确。(立法者不是单个的人,而是一个群体)(二)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常以过去已经发生的案件作为模型来表述构成要件,而难以或者不可能想象到刑法在适用过程中发生的形形色色的案件。(三)刑法是成文法,它通过语词来表达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因此,解释者应该通过立法者所使用的语词的客观意义来发现立法的精神与目的,而不是根据立法者的事前或者事后的想法去发现立法精神与目的。(四)刑法一经制定就是客观存在,即与立法者的原因产生距离,需要根据用语的客观含义作出解释。(五)刑法具有稳定性,但它同时还应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六)探求立法原意往往导致探求立法者的原意,起草者也就成为了刑法的有效解释者,于是往往形成人治,而不是法治。(七)即便是立法原意也会不存在缺陷,探求立法原意不利于发现和克服立法原意的缺陷,只有进行客观解释,才有利于刑法的完善。(八)进行客观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五、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及其解释(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解释的总体要求——客观解释1.在解释方法上——论理解释2.在解释立场上——客观解释(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及其解释原则1.法律的要素。如“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等等。(1)对于法律的要素,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合法合理的解释。(2)在判断法律的评价要素时,法官不仅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含义,还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目的,同时要把握相关法律、法规与刑罚条文之间的差异,避免得出不合理的结论。2.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危险、危害、降低等)(1)必须按照经验法则进行评价,而且只能就特定的案件事实,以相应的经验法则为标准进行判定。(2)法官在面对经验的法则的规范要素时,不能依照一般人的观念进行判断,更不能按照行为人得观念进行判断。3.社会的评价要素。(住宅、淫秽物品等)法官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或者社会意义进行判断。(1)法官要熟悉一般人的观念,尤其要了解自己的特殊经历对自己观念的影响,了解自己的观念不同于他人的观念的原因。(2)法官要善于通过考察案件事实的社会影响,了解一般人的观念。(3)法官要善于合理地妥协。(4)要注意社会一般观念的变化,注重运用当代的社会标准,善于采取同时代的解释。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取舍(一)一个构成要件不能完全由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组成,只能在记述的基础上使用规范的要件。(二)在必须采取规范的要素时,应当适当添加记述的要素对规范的要素做出限定。(三)在采用规范的要素时,如果可以通过解释使规范概念明确化,可以在刑法中做出解释性规定。(四)在必须采用规范的要素时,如果可以通过例示性规定是规范概念明确化,便应该刑法中做出例示性规定。谢谢!
本文标题:规范的要素、刑法解释与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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