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11章-国际化经营-国际石油合同协议比较
第11章国际石油合作与合同2第一节国际石油合作形式第二节国际石油合同类型及其经济评价第三节不同国家的财税制度比较3一、国际石油合作模式的历史演变租让阶段(1900-1945)西方列强在不平等的条件下,通过租让制,对其他产油国资源的掠夺合作阶段(1970-至今)西方国家在比较平等的基础上同第三世界产油国签订一些新石油合作协议与合同对抗阶段(1946-1969)抵制西方跨国石油公司的开始预示着国际石油合作的时代的到来4二、国际石油合作的主要特点国际石油合作高风险性国际性政治性5三、国际石油合作的主要形式(一)合营企业石油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组成的以开发石油资源为目标的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和共担风险,可组成股权式或契约式合营企业。勘探资金损失的风险由外方合营者承担。在取得商业性发现后,资源国可能从世界银行以优惠利率取得贷款,也可能向其他国际性或区域性开发机构贷款参与投资,不致承担太大的财政负担和经营风险。(二)联合作业具有作业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特点,但仅达成了一项作业协议,合作双方为联合作业而设立的机构只是一种技术和业务性质的实体。并未组成新的独立法人;在财务上,合作双方保持独立,分别计算开支和收入,分别纳税;在法律上,合作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6(三)产品分成产品分成合同是国际石油合作中的一种新的契约安排。最早出现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玻利维亚的实践中,到上世纪六十年代在印度尼西亚首先推广,1971年形成其法定规则,因此亦称作“印尼式合同”。目前,这种形式被秘鲁、马来西亚、危地马拉、利比亚、埃及、叙利亚、约旦、孟加拉等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这种合同属服务合同。合同中资源国拥有开采权,外国石油公司处于合同者的法律地位。(四)承包这种形式最早产生于拉美国家,现在为中东、东欧国家普遍采用。在这种形式中,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具有石油开发权,独立投资和经营,自负盈亏;同时通过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把石油开发工作交由外国石油公司承包。7第一节国际石油合作形式第二节国际石油合同类型及其经济评价第三节不同国家的财税制度比较8一、石油协议/合同的作用协议/合同是联结东道国与国际石油公司进行资源国石油资源勘探和开发的纽带;协议/合同是国际石油公司进行勘探和开发投资与实施生产作业的法律依据;通过协议/合同,东道国政府可以实现其石油资源的开发战略规划;9二、石油合同涉及方石油合同涉及方资源过政府国家石油公司合同者培训机构银行外方石油公司政府机构10三、合作双方建立合同考虑的因素资源国政府开放本国石油资源建立石油财税制度时一般要考虑最大限度的经济地租(EconomicRent);最低的投资风险;地租(收益)的收入时机;技术转让;高效率的石油开采;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研究、开发与培训;对石油资源的了解与管理;环境保护;安全事宜等。签订石油协议的外国石油公司主要考虑取得成功后的利润;确保项目早期的现金流动;风险与报酬应均衡;所得利润可自由返回本国;尽可能减少风险;关于勘探成功后,开发事宜的明确的财务制度;可供选择的灵活开发方案;获得可供利用的资料等。11四、石油合同的基本内容一个国际石油合同所能反映的内容基本上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风险的承担者、资金的供给者、收益的分成和如何管理。1.风险:前面已经多次提到,石油工业是高风险的。因此,在签订一项石油合同时,确定风险的承担者是至关重要的。2.资金:这与风险是一致的,一般来说,谁提供资金,谁相应承担的风险要高一些。3.利润:对项目提供资金多、承担风险高,相应获取的收益要多一些。4.管理:获得对项目的管理权,特别是在生产作业阶段,拥有作业者的权利。12五、石油合同的主要类型/种类1、租让合同(Concession)2、矿区使用费/公司税(Royalty/Tax)3、产量分成(ProductionSharing)4、风险服务合同(Risk)5、服务合同(Service)6、回购合同7、国家石油公司私有化131.租让合同(Concession)租让制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形式目前被广泛地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Agreement)。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矿区使用费合同”(TaxandRoyaltyContract)。租让合同评价优点——比较简单,便于实施和管理。缺点——不能适用项目规模和油价的变化。14租让制合同特征1.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谈判或竞争投标,与资源国政府达成协议,获得租让矿区。2.在租让期内,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3.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4.外国石油公司向资源国交付矿区地租。5.一旦矿区内开始生产石油,外国石油公司要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资源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6.外国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应向资源国政府交纳所得税。7.只在历史上存在,现已不用。15租让制的收入分配流程图一桶原油价值20.00美元承包方分成矿区使用费和税20%矿区使用费16.00美元费用扣减(经营成本、DDA、IDC等)7.00美元(毛利)地方税(从价税、采掘税、所得税)10%6.30美元联邦所得税40%税后净利润(3.78)9.00美元(经营成本、折旧、摊销)3.78美元12.78美元4.00美元(净收入)(应纳税收入)0.70美元2.52美元7.22美元36%64%161949年GETTY公司和沙特政府所签的合同签字定金(SignatureBonus):$9.5M=$57M(1992)年地租:100万$(未找到石油之前)每桶石油的酬金:0.55$租让合同实例172.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SharingContract)产品分成合同是在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所有权和专营权的前提下,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开发和生产成本,并就产量分成与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区块勘探开发合同。第一个产品分成合同产生于1966年,由IIAPCO公司与帕米纳(Petmina)公司(原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签定的,20世纪70至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石油合作采用产量分成合同模式。18产量分成合同的基本特征1.成本回收。由于外国石油公司是独自承担与某一发现有关的勘探费用,而国家在这种发现中要到生产阶段才占有份额,因而在合同里包括了一种做法,即允许石油公司回收其初期投资。达到此目的的常规做法是一般称为“成本油”。回收机制的确定非常重要。2.产品分成。在交付了合同规定的“成本油”之后,剩余的产量称为“利润油”,由国家和外国石油公司分成。3.资源国通常掌握重大的监督权和管理权,日常业务管理通常由外方石油公司负责。4.外方石油公司要承担勘探风险,若有商业性发现,还要承担开发和生产费用。5.外方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就向资源国交纳所得税。6.用于合同区内石油作业的全部设备和设施通常属资源国所有。19罗伯逊国际研究公司统计了世界上140个国家的石油合同,产品分成合同占75个。租让制32%其它7%产品分成54%服务合同7%20产量分成合同计算流程图一桶石油价值20.00美元10%矿区使用费18.00美元40%成本回收限制(经营成本,折旧和摊销,无形钻井成本)10.00美元利润油分割40%/60%(应纳税)40%税收承包方分成政府分成2.00美元6.00美元1.60美元9.60美元48%8.00美元4.00美元2.40美元10.40美元52%4X(1-40%)21产量分成合同的基本要素由国家规定由合同谈判确定经营要素政府参股所有权转让仲裁保险义务工作量面积撤销商业性收入或产量分成要素矿区使用费*税收*折旧率投资补贴国内市场义务篱笆圈付定金成本回收限制产量分成**这些要素与承包方收益比关系密切22义务工作量:一般以地震数据的公里数和钻井的口数来计算。支付定金:有时需要为谈判成功和合同签字支付现金定金,由此构成了签字费条款。矿区使用费是一项最根本的合同要素。其处理方式几乎在所有的财税制度中都差不多。成本回收是指承包商从总收入中收回勘探、开发和经营成本。23篱笆圈(ringfencing)成本的回收或扣减还要受收入来源的限制。一般说来,于特定区块或许可证有关的所有成本,都必须从该区块的收入中回收。这就是说油气区块有“篱笆”围起来。从政府的角度看,成本回收范围的合并或越过篱笆圈实际上都是对不成功经营的补贴。由于勘探具有风险性,政府并不欢迎打破篱笆圈。然而对石油公司而言,允许勘探成本越过篱笆圈是一个很大的财务优惠。24产量分成合同实例—利比亚合同期20年;签字定金和生产定金;费用回收限为35%;油公司分享的利润为:(产量—成本油)*PI*R;其中,PI为产量系数,R为收益/成本系数。余额全部由政府拿走。产量(千桶/天)PI总收益/总成本(累计)R0-100.950-1.51.010-250.801.5-3.00.825-500.53.0-4.00.650-750.24.00.4750.125从表中可以看出,政府和承包商的关系在许多方面都是可以谈判的,但也有一些方面通常都是由法规确定的。法规未明确要素都需要谈判。一般说来,需要谈判的要素越多,事情越好办。这对石油公司和政府机构都适用。263.风险服务合同(RiskServiceContract)比较标准的风险服务合同60年代后期出现于中东一些产油国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目前全世界约有10余个国家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其基本特征为: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经营管理权。2.外国石油公司作为资源国的承包商提供技术、金融等服务。3.外方石油公司要提供勘探资金,并承担勘探风险。如果发现石油,外方石油公司还要提供全部开发资金。4.油田投产后,资源国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承包商的投资费用,并支付风险服务费。偿付通常用现金,有些也用原油。27矿区使用费——5%;勘探和开发费用回收,采用12年的直线折旧;服务费风险服务合同实例所得税——25%产量(BOPD)服务费(%)414003041400-82800258280020284.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实际上是风险服务合同的一个变形,首先由伊朗在1997年采用,后被伊拉克采用。回购合同的基本特征如下:1.外方石油公司承担油田勘探开发的全部费用和技术服务,油田投产后,从油田生产的原油的销售收入中回收投资、作业费用、财务费用和报酬。财务费用和报酬在合同谈判时确定。报酬指数可以由每桶油的固定费用也可以按油田的等级确定。2.油价的风险由资源国承担,报酬的总数也与产量无关,既外方石油公司也无产量风险。3.当承包公司全部回收完其投资和合同规定的报酬后,就不再拥有项目的操作权,将其交换给政府。4.主要风险是开发和投资计划要比较符合实际,按回购合同的规定,投资预算不能超支,超支部分由外方石油公司承担。29勘探期时间、义务工作量的规定等,独担风险。一旦有了发现,承包公司并不能成为该油田的当然作业者。国家公司有权决定不开发。如果决定开发,又要重新谈判合同,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用于勘探项目相对风险比较大,特别是勘探合同与开发合同的关系不够合理风险无商业发现国家公司决定不开发勘探期签订勘探合同合同终止商业发现谈判开发合同合同终止意见不合撤出谈判公开招标合同者优先参股选择权意见一致签订开发合同勘探合同和开发合同流程图305.联合经营合同联合经营合同方式出现在50年代。当时西方一些独立石油公司为了能够进入某些第三世界产油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采用了这种与租让制相比对产油国较为有利的形式。联合经营指外国公司与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之间的联合经营。储量已探明的新老油田比较多,但也有勘探项目联合经营。联合经营往往与其它合同模式相结合,如产品分成合同模式。31联合经营有两种不同类型:1.合资经营(JointVenture):由资源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为一方,外国
本文标题:11章-国际化经营-国际石油合同协议比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514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