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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 海商法课件第10章 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概述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一)概念海上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由投保人支付保费,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二)要素1、有海上风险的存在-保险事故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意外性、偶然性自然灾害-狂风、海浪,地震、海啸等;意外事故-碰撞、油污等责任事故。概述1)危险的发生与否不确定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确定3)危险发生的原因和后果不确定事故发生引起损害性后果2、有社会需求-保险的功能风险的集中与分散集中多数人资金-分摊个人风险3、损失补偿制度保险补偿v.保险费概述二、分类1、船舶保险船壳、船机和船舶属具2、货物运输保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3、保赔保险船舶所有人的法律责任、合同责任4、其它海上财产保险集装箱保险、海上油气开发或开采保险、船舶建造保险、运费保险……海上保险合同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的费合同。(Art.216)1、补偿合同-赔偿原则及时赔偿;全部赔偿(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赔偿实际损失2、射幸合同-保险利益原则3、信义合同-诚信原则4、附和合同5、双务合同海上保险合同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具有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海上保险合同(二)保险标的–第218条(三)保险单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四)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五)保险期限(六)保险事故–第216条保险人以保险合同负责偿付保险金额的事由。(七)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海上保险合同(八)保险价值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议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定值保险、非定值保险–第219条(九)保险金额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比例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海上保险合同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与解除(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1、订立要约–要保;承诺–承保2、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保险单(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协议书;暂保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保险合同的变更1、主体的变更合同的转让海上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第229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背书(第230条)2、内容的变更(三)保险合同的解除1、被保险人解除合同1)保险责任开始前,支付手续费(226);2)保险责任开始后,可约定解除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船舶的航次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合同(227、228)。2、保险人解除合同1)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海上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保证义务;违反防灾减损义务;违反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违反诚实索赔的义务。2)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3、约定解除合同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一、诚信原则1、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1)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22)内容:保险标的本身的情况;对保险人有重要影响的客观情况。形式:无限告知义务(有限告知)标准:“重要事实”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承保;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后果:CMC第223条基本原则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的重要情况,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又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信守保证义务明示保证–保险合同规定船级保证、船籍保证、航程和航区保证……默示保证–合法性保证目的:控制风险基本原则后果:CMC第235条第7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书面通知后仍支付保险赔偿,又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8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的书面通知后,就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等事项与被保险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保险合同于违反保证条款之日解除。基本原则3)风险管理义务防灾–投保后为预防事故的发生减损–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CMC第236条4)发生危险或事故时的如实通知义务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事故发生。5)诚实索赔义务谎报事故的发生、事故的性质、损失的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基本原则2、对保险人的要求1)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义务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对合同中保险人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义务。2)及时作出真实反应的义务有权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3)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守财务秘密的义务v.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4)及时赔付的义务–CMC第237条基本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所具有的某种为法律所承认的利益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三、损失补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赔偿实际损失、赔偿限额损失。保险标的本身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240条)基本原则(一)代位求偿权制度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后,在保险人赔偿范围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行使。债权的转移1)保险人已经对被保险人做出了赔付;2)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数额。被保险人的义务(第252、253条)基本原则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第95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基本原则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14条: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第15条: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申请扣押船舶或者第三人同意履行义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本原则第16条: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主张享有被保险人因申请扣押船舶取得的担保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委付制度委付: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主动将保险标的所有权及其附属权益转移给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全损赔偿的法律制度。推定全损以保险价值为基础被保险人的委付通知+保险人的接受(第249、250条)基本原则委付v.代位求偿性质:物权代位;债权的代位。限制:保险人具有所有人的地位,享有相关利益;保险人向第三者的追偿额不得超过保险赔偿。后果:保险人获得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险人得到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四、近因原则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本文标题:海商法课件第10章 海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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