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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一般情况下的不要式合同甲乙买卖合同甲乙10月1日达成买卖货物协议,约定与10月20日交付货物支付价款,合同成立生效时间?买卖合同出卖人买受人义务义务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支付价款接受标的物检验标的物通知义务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孳息归属时间地点质量买卖合同甲乙自行车租给乙自行车卖给乙甲10月1日将自行车出租给乙,10月20日乙表示想购买甲租给他的自行车,甲表示同意,乙交付车款.问甲乙买卖自行车的合同中自行车交付的时间?简易交付买卖合同甲乙买卖合同甲乙10月1日达成买卖货物协议,约定与10月20日交付货物支付价款,10月10日货物被闪电击毁,此损失由谁承担?交付转移风险张大妈用10斤小米与邻居李嫂换12斤大米是()A.供应合同B.买卖合同C.互易合同D.零售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有()A.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它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它是双务有偿合同D.它是诺成合同E.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不要式合同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强制缔约)供用电合同供电人的义务用电人的义务及时、安全、合格供电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支付电费的义务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依照规定或约定用电的义务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C.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D.供用电合同为要式合同E.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保证了供电的安全性和连续性。但乙方没按时交纳电费,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交纳电费。在诉讼期间,电费上涨,法院遂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试分析:(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请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及性质论证法院判决的依据。(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逾期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合同法第192条撤销后果不给付赠与物返还赠与物◎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明知却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3)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是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钱款权的合同金钱占有的移转,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即发生金钱所有权的移转.银行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信用担保借款合同财产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区别:1.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2.以何为担保3.抵押物质押物财产种类及是否转移占有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租赁合同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诺成双务有偿合同租赁物为有形特定的非消费物具有临时性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租赁关系选择直接交付买卖关系所有权人出租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承租人享有对出卖人的索赔请求权及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不负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双务有偿要式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保管合同实践合同合同标的是保管行为合同标的物是小件动产(日常生活用品)可以是有偿或无偿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存储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用的合同.诺成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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