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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6.1一般规定6.1.1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不适用于具有多塔、连体、错层等不规则的复杂结构。注:本章“抗震墙”指结构抗侧力体系中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不包括只承担重力荷载的混凝土墙。表6.1.1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结构类型烈度6788(0.3g)9框架6050403524框架-抗震墙1301201008050抗震墙1401201008060部分框支抗震墙1201008050不应采用框架-核心筒1501301009070筒中筒18015012010080板柱-抗震墙80705540不应采用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框支层的结构,不包括仅个别框支墙的情况;4表中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5板柱-抗震墙结构指板柱、框架和抗震墙组成抗侧力体系的结构;6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适用的最大高度;7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说明】本次修订的变化如下:①7度(0.15g)设防的丙类建筑,适用最大高度拟保持2001版的规定。8度(0.3g)设防的地震作用为8度(0.2g)的1.5倍,最大适用高度拟按8度和9度之间内插且偏于8度控制。②仅有个别的墙体(不落地墙体截面面积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10%)需采用框支时,只要框支部分设计合理且位置不致增加扭转不规则,总体上仍视为抗震墙结构,其适用最大高度可仍按全部落地的抗震墙结构确定。③板柱结构,按多数专家的反馈意见,保留需设置抗震墙、不得采用无抗震墙的要求,高度不超过12m时,不要求墙体承担100%的地震作用,不单列一个结构类型。④明确不包括异形柱框架。框架结构的适用高度,除6度外也有所降低。⑤框支层仍保留2001版的范围,框支层数较多时仍由高层混凝土规程予以补充。⑥将竖向和水平均不规则需适当降低总高度的规定,改为明确不包括多塔、连体、错层等复杂结构体系。⑦满足本规范要求的装配式楼、屋盖,仍可视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确定其适用的最大高度。⑧抗震规范从74规范起,抗震墙就包括砖抗震墙和混凝土抗震墙,因此本规范不能将混凝土抗震墙改为剪力墙,只承担重力或防火要求的剪力墙也不能称为抗震墙。6.1.2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表6.1.2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结构类型设防烈度6789框架结构高度(m)≤24>24≤24>24≤24>24≤24框架四三三二二一一大跨度框架三二一一框架-抗震墙结构高度(m)≤60>602424~60>602424~60>60≤2424~50框架四三四三二三二一二一抗震墙三三二二一一抗震墙结构高度(m)≤80>80≤2424~80>802424~80>80≤2424~60剪力墙四三四三二三二一二一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高度(m)≤80>80≤2424~80>80≤2424~80————抗震墙一般部位四三四三二三二加强部位三二三二二二一框支层框架二二一一框架-核心筒高度≤60>60≤60>60≤60>60≤70框架四三三二二一一核心筒三二二二一一一36表6.1.2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续)结构类型设防烈度6789筒中筒外筒三二一一内筒三二一一板柱-抗震墙结构高度(m)≤35>35≤35>35≤35>35——框架、板柱的柱三二二二一抗震墙二二二一二一注:1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Ⅲ、Ⅳ类场地时,7度(0.15g)和8度(0.30g)应分别按8、9度对应的抗震等级确定其抗震构造措施;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3大跨度框架指跨度大于18m的相关框架梁柱;4表中框架-抗震墙结构指框架底部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总地震倾覆力矩50%的情况。【说明】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的划分,89版就明确依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等四个因素,其中的抗震措施还与场地类别有关。抗震等级通过调整地震组合的内力和抗震构造措施,体现了抗震设计时对不同烈度、同一烈度而高度不同混凝土结构延性要求的高低。2001版抗震等级的划分,适当淡化了高度的影响,取消了89版较规则的低层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不同烈度的高度分界一致,使相同高度的房屋在不同烈度下有不同的等级,比89版更为合理。本此修订,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62的规定,住宅10层及以上为高层建筑,多层的公共建筑高度24m以上为高层建筑,因此,增加24m作为抗震等级的一个高度分界。本次修订,框架结构的高度分界,拟有所加严,改为24m,并可使各个烈度的分界一致;板柱-抗震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增加,其抗震等级划分相应调整。近年来,禁用粘土砖使低层的框剪结构和多层抗震墙结构应用增多。本次修订,增加了低层房屋中这些结构的抗震等级:框剪结构、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以24m为界降低一级,四级不降,但框支层框架不降低。总体上与89版对“低层较规则结构”的要求相近。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核心筒-外框结构的高度低于60m时,其抗震等级允许按框剪结构确定。2001版关于大跨度公共建筑的规定,改为框架中跨度大于18m相关范围的梁柱。6.1.3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结构中设置少量抗震墙,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框架底部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的抗震等级仍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其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2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按主楼确定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且不宜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4乙类设防的房屋,当高度超过表6.1.2规定的上界时,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说明】本次修订,文字略有修改。1对于框架和抗震墙组成的结构,根据底部(基底,对塔类结构指大底盘以上一层)框架部分按刚度分配的总倾覆力矩的百分数,可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分配的比例很小,视为个别框架的抗震墙结构,仍属于抗震墙结构范畴,其墙体的抗震等级按抗震墙确定,框架的抗震等级按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框架确定;分配小于总倾覆力矩的50%时,视为框架-抗震墙结构,直接按表6.1.2确定抗震等级;大于总倾覆力矩的50%较多时,属于少墙的框架结构系列,其抗震等级按本条1款确定。当设置少量抗震墙主要是为了增大框架结构的刚度、满足层间位移的要求时,层间位移限值通常按承担倾覆力矩的大小在框架和框剪结构二者之间适当内插;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也可在框架和框剪结构之间适当内插。2裙房与主楼相连的相关范围,一般从主楼周边外延主楼对应尺寸一倍且不大于20m,相关范围以外的区域可按裙房自身的结构类型确定。对于偏置裙房,其端部的扭转效应很大,需要加强,建议至少比按裙房自身结构类型确定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3按本规范第3.1.3条引用的《设防分类标准》的规定,7、8度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应分别按8、9度的规定执行。本章6.1.1条规定乙类建筑的房屋高度仍按当地设防烈度查表,于是可能出现8度乙类建筑的房屋高度不超过表6.1.1的规定但提高一度后(9度)超过表6.1.2的上界,需根据超高的程度、场地和结构的规则性提高抗震措施。本次修订,明确为抗震构造措施“高于一级”,大体与《高层混凝土规程》特一级的要求相当。7度乙类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和板柱抗震墙结构,房屋高度也可能超过表6.1.2对8度规定的上界,则同样处理。4现阶段对地下室的抗震等级的要求仅涉及构造要求,改为逐层减少一级。376.1.4钢筋混凝土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震缝宽度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框架结构(包括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时不应小于100mm;高度超过15m时,6度、7度、8度和9度分别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2)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条1)款规定数值的70%,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条1)款规定数值的50%;且均不宜小于100mm。3)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2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层高相差较大时,防震缝两侧的框架柱,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据需要在缝两侧沿房屋全高各设置不少于两道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抗撞墙的布置宜避免加大扭转效应,墙肢长度可不大于一个柱距,抗震等级可同框架结构;框架结构的内力应按设置和不设置抗撞墙两种计算模型的不利情况取值。【说明】历次地震表明,本条规定是防震缝宽度的最小值,并不能避免防震缝两侧的结构在强烈地震中碰撞,如果可能。设计时按预期地震(如中震)下考虑扭转效应且不碰撞复核后确定缝宽。在防震缝两侧沿全高设置长度约2m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可通过抗撞墙的损坏减少防震缝两侧碰撞时框架的破坏。但结构单元较长时,防撞墙可能引起较大温度内力,另一端可能有较大扭转效应,故设置时应综合分析。6.1.5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对于框架结构,高度不超过24m且丙、丁类设防时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其余情况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说明】本条按2008年局部修订修改。对于仅一个主轴方向的局部范围为单跨的框架结构,当多跨部分能承担50%的总剪力或倾覆力矩,不作为单跨框架结构对待。6.1.6框架-抗震墙、板柱-抗震墙结构以及框支层中,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6.1.6的规定;超过时,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表6.1.6抗震墙之间楼屋盖的长宽比楼、屋盖类型烈度6789框架-抗震墙结构现浇或叠合楼、屋盖4432装配式楼、屋盖332不宜采用板柱-抗震墙结构的现浇楼、屋盖332不应采用框支层的现浇楼、屋盖2.52.52不应采用【说明】本次修订,对板柱-抗震墙结构楼盖的长宽比适当放宽。6.1.7采用装配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采用配筋现浇面层加强时,厚度不应小于50mm。【说明】配筋现浇面层的厚度由“不宜”改为“不应”。6.1.8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板柱-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抗震墙宜贯通房屋全高。2楼梯间宜设置抗震墙。3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翼墙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4房屋较长时,刚度较大的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房屋的端开间。5抗震墙洞口宜上下对齐;洞边距端柱不宜小于300mm。6一、二级抗震墙的洞口连梁,跨高比不宜大于5,且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00mm。【说明】本次修订,增加结合楼梯间布置抗震墙形成安全通道的要求,取消设置部位不宜位于需要开大洞口的位置的规定,但明确要求设置端柱、翼墙或纵横墙相连。将2001规范“横向与纵向的抗震墙宜相连”改为“剪力墙的尽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剪力墙相连”。6.1.9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81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框支部分相邻的落地墙应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
本文标题:6 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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