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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委托创作服务合同合同编号:jb2012-01鉴于:1、甲方是一家在注册成立从事业务的公司。2、乙方是一家在天津市区注册成立从事动画创作设计业务的公司。3、甲方准备接受公司(剧本最终使用方)的委托,承接《华嬉熊猫家族历险记》(暂定名)剧本创作工作,并希望委托乙方的专业人员负责完成相应工作。4、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专业人员完成上述《华嬉熊猫家族历险记》(暂定名)剧本创作。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2年1月13日在天津市区签订甲方:地址:电话:乙方:天津市龙承盛月动画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电话: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剧本创作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执行。第一条:剧本创作工作内容1、动画剧《华嬉熊猫家族历险记》(暂定名)前期策划方案(包括熊猫家族整体设定,历史,现代,未来三个部分的整体初步框架文稿)。2、动画剧《华嬉熊猫家族历险记》(暂定名)52集剧本(每集时长20分钟)的创作与修改。(以上项目条款中所涉及的具体策划内容以《华嬉熊猫家族历险记》策划方案为准)。3、乙方指派郭缘卿协助甲方与剧本最终使用方沟通、确认剧本创作涉及有关事宜。第二条剧本著作权归属原则: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等相关条款,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相关付酬条款基础上,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范围内,该剧本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由甲方指定的最终使用方所有。第三条剧本著作权归属甲方指定的最终使用方所有。1、甲方指定的最终使用方拥有本合同约定创作剧本的著作权。发表权,即决定该剧本是否公之于众、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摄制权,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的权利;复制发行权,该剧本在全球范围内、以各种语言文种、各种出版物形式(含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形式)出版并发行的权利;广播权,对该剧本通过各类电台、电视台广播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该剧本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在该剧本基础上进行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将该剧本从中国汉语转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含中国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2、乙方对创作剧本著作权的保留双方约定,在不影响甲方合法行使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权利的前提下,甲方应保证最终使用方同意乙方及创作者郭缘卿拥有以下权利,即乙方保留以下权利:署名权:乙方的创作者郭缘卿、有权在该剧本上署名,署名方式为编剧,乙方有权排除未经其许可的、任何未参与创作的其他人在剧本上署名。著作权收益分配权:甲方从甲方指定的最终使用方获得该剧的衍生产品收益,甲方将按照%向乙方分配该收益。第四条甲方保证与承诺:1、甲方担保并声明甲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2、甲方保证于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不签署任何与本合同权益相冲突之合同;3、甲方保证在影视剧音像产品完成后赠送乙方音像制品1套。第五条乙方保证与承诺:1、乙方担保并声明乙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依本合同约定创作的剧本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2、乙方保证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在授权地区拥有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包括在本合同签订前,未接受任何第三方以与甲方相同的方式创作合同约定之剧本,也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任何第三人创作相同题材的剧本。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在约定期限内要求乙方向最终使用方提交有关策划方案及剧本,向乙方提供最终使用方的相关经营战略思路及重大经营调整决定,以供乙方作出相应的策划思路调整。2、有权要求乙方在委托范围内从策划角度提供书面意见和建议。3、要求乙方参与整体策划过程(包括素材甄选,文字设计,部分美术设计建议等)。4、协调最终使用方按时确认乙方制订的整体策划方案及创作剧本,并签署交接手续。5、按合同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报酬。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2、根据项目所处的不同时间阶段,提交策划方案及剧本文稿。剧本创作阶段根据最终使用方意见进行必要修改。3、乙方提供相关服务遵照委托项目条款实施。4、定时委派联络人参加由最终使用方组织的策划协调会议,并提出相关策划建议及思路。第八条影视作品审查报批环节的授权书与本合同的关系基于国家影视审查许可相关法规,最终使用方在项目报批阶段,需要提交乙方剧本授权书,若此时甲方尚未全额支付合同约定全部报酬,则此授权书并不代表甲方及最终使用方真正获得本合同授予之相关著作权,甲方不得使用剧本拍摄和发行影视剧,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拍摄,并按照本合同九条约定之报酬给予双倍赔偿。第九条剧本创作报酬1、报酬总额共计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RMB330,000),该费用不包含任何法定税费。如需提供发票,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2、甲方分三期向乙方支付报酬,具体方式如下: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报酬总额30%的预付款人民币拾万元整(RMB100,000)。乙方完成所有前期策划方案(不含美术设计)、剧情设计(分集梗概文稿)并经由最终使用方审核确认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报酬总额40%的中期款人民币拾叁万元整(RMB130,000)。乙方完成所有剧本创作并经由最终使用方审核确认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剩余报酬人民币拾万元整(RMB100,000)。3、支付上述款项时,甲方需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开户名称:开户行:银行账户:4、因最终使用方逾期确认乙方提交的阶段性创作成果导致约定创作时间延长的,甲方应增加乙方报酬。创作时间实际延长超过约定时间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按照创作时间延长比例,按照相同比例增加乙方的报酬总额。第十条策划方案及剧本交付1、策划方案及剧本的交付规格:以word文档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最终使用方指定的邮件地址,或打印、装订成册交付纸质文稿交付最终使用方。2、交付确认:如策划方案及剧本发到指定邮箱或书面提交后,接收方应回复确认函件或签收,若一周内没有答复,则视为已经收到,并以乙方电子邮件发件信息或签收日期为准。第十一条策划方案及剧本确认:乙方在完成各个阶段创作,将成果提交给甲方后,甲方应督促最终使用方在一周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否则,即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剧本。2、双方对剧本最后定稿的认定标准,在不存在重大争议分歧时,以相互诚信协商确定。第十二条剧本修改:1、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一个工作的阶段完成后,乙方根据最终使用方的合理意见,对本阶段工作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并且在得到最终使用方的书面通过后,方可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创作。2、由于乙方每一阶段都是在经过双方通过的上一阶段成果基础上进行工作,若最终使用方要求对已经书面通过的创作成果进行修改,甲方须与乙方协商解决,若改动过大,乙方可要求追加报酬,或终止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三条交付时间:1、剧本创作总周期:2012年01月16日至2012年09月20日止。第一阶段前期策划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阶段剧本创作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具体时间表详见合同附件2第十四条保密双方约定,对于剧本(电子版或纸介版)均负有保密不对外泄露的责任。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期间所获知的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等往来资料、文件、图片、档案,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第十五条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1、若乙方工作不能达到甲方要求,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2、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后,乙方已收的款项不再退还甲方,甲方已经支付报酬的剧本或半成品及相关著作权归甲方所有;3、甲方无权委托其它编剧进行进一步创作。第十六条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1、乙方提交创作成果后,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给予乙方修改意见,并且未能在乙方提交创作成果两周内支付相关稿酬,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2、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后,已收的款项不再退还甲方,乙方创作的剧本或半成品著作权归乙方所有;3、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权利。第十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合同约定报酬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应付报酬总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乙方逾期交付合同约定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照该部分工作报酬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第十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特别约定:若甲方根据乙方剧本拍摄完成之电视剧的实际集数,超出本合同约定集数。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之每集剧本单价,按照实际集数补充支付乙方超出部分稿酬,方视为支付完全部稿酬;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合同签订之日时生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人:附件1剧本文稿确认单编号:项目名称文稿内容文稿形式文稿数量页修改意见接收人日期:附件2工作时间计划序号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备注1前期策划方案2剧本梗概3分集大纲4初稿5初稿修改6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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