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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上运输货物单程保险协议书甲方:[注:被保险人]乙方:[注:保险人]为使甲方具有保险利益的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国内运输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同时双方订立以下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保险标的在协议期限内,凡属于保险条款列明保险标的的范围,由甲方生产、销售、运出、运进的商品、原材料等均属于预约保险范围,甲方可通过中国货运联盟信息系统投保。第二章适用条款和承保险别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一九九四年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一、责任范围本保险为陆运险仅适用于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1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责任起讫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六十天为止。四、被保险人的义务2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五、索赔期限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第三章承保方式(1)、对通过验证的车辆承运货物需经中国货运联盟信息系统向保险人如实申报,申报内容为:发货单位、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货物价值;(2)对于货物价值超过100万元/车(壹百万元每车),货物托运前被保险人需要将拟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书》作为申请书传真至甲方(010-62166800)并获得甲方书面传真同意承保前提下(必要时保险人派人核查),如发生货运损失保险人才赔偿,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四章协议期限单程保险的最长期限以《货物运输合同书》规定的运输期限为准,如遇路上修车或自然灾害影响等情况可顺延两天。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书》规定的运输期限或顺延期限到期后不行使将自动取消。第五章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投保单实际金额确定。第六章保险费率(1)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全国基准费率为货物价值的0.2‰(万分之二),不同地区具体费率根据费率路况调整系数进行调整。每单保险收费低于10元的,按照10元(拾元整)收取。(2)路况费率调整系数全国各个地区根据公路路况的不同,制定了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路况费率调整系数,从而对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保险费率根据地区路况进行差异调整。路况费率调整系数地区1.2(壹点贰)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1.5(壹点伍)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上海1.75(壹点柒伍)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新疆、甘肃省、宁夏32.0(贰点零)内蒙古、广西、海南、2.2(贰点贰)重庆、贵州、四川、云南、陕西、山西10(拾)西藏、青海注:在两省(直辖市、自治区)间运输的,费率按上表中路况费率调整系数的高者计算(3)陆上运输货物险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陆上运输货物险保险费=保险金额×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全国基准费率×当地路况费率调整系数第七章保险费被保险人通过中国货运联盟(常春青藤运输信息(北京)有限公司)预付保险费,每次起运货物,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货物价值为依据计算实际保险费并从预付保险费中扣除。预付保险费不足时被保险人应及时补交预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将中止被保险人货物申报服务并停止提供保险服务。货物一经投保保险责任生效,被保险人不得无故退保。如果被保险人未按全部货物实际价值投保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申报价值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事故损失。被保险人保险费付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八章免赔率/额和索赔手续为便于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管理,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事故损失金额的10%(百分之十)或者2,000元整(贰仟元整),两者以高者为准。在向保险人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凭证、中国货运联盟统一监制的《货物运输合同书》、事故处里证明、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发票或者其它能够证明货物价值的有效票据、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它文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第九章安全运输被保险人选择的承运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通过中国货运联盟信息系统对承运车辆进行车辆行驶证验证或者整车验证或者车库验证,对车辆服务年限超过10年(拾年)的运输车辆禁止使用,车辆服务年限计算以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车辆登记日期为准;禁止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合运输;(2)、承运车辆所有人发货前须签署中国货运联盟统一监制的《货物运输合同书》;第十章双方义务甲方保证将其生产、销售、运出、运进的商品、原材料等货物起运前向乙方办理投保。甲方一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立即通知乙方或出险地乙方的代理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为95518),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以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甲方还应协助乙方做好现场查勘、残货清理等工作,并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的单证。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全部单证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并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尽快定责、定损。乙方就赔偿金问题一经与甲方达成协议,应在三十天内赔付。如果甲方违反本条规定,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协议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责任。乙方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核查甲方实际走货财务账目和其它能够证明货物4价值的相关凭证,以确定甲方是否足额投保,从而确定赔偿方式。如甲方违反第九条安全运输的规定,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协议或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如未按双方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出险后乙方有权拒赔。第十一章特别约定1、下列货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方能承保,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收藏品(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六)玻璃器皿、瓷器等易碎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易燃、易爆、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品;(七)活鱼、活牛、活羊等鲜活动物。2、以下情况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损失:(1)货物起运前没有通过中国货运联盟信息系统投保申报的货物;(2)车辆服务年限超过10年(拾年)的运输车辆承运的货物造成的损失,车辆服务年限计算以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车辆登记日期为准;(3)中途更换运输车辆没有得到保险人允许;(4)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合运输造成的火灾、爆炸等损失。第十二章终止条款货物一旦投保起运,保险责任生效,被保险人不能退保,保险人也不退还保费。第十三章争议处理因本保险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协议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四章其它事项保险单号码为:投保单号码为: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盖章)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地址:地址:电话:手机:索赔部电话:签订日期:200年月日签订日期:200年月日
本文标题:陆上运输货物单程保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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