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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答记者问字体大小:大|中|小2007-12-0321:30-阅读:229-评论:0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答记者问[中国人大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和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正局级)何绍仁已在主席台就座。2007-06-2916:03[何绍仁]:各位记者朋友,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5票赞成,一个未按表决器高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2007-06-2916:05[何绍仁]:从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劳动合同法草案经过了四次审议。在审议过程中,我们曾经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我们还曾经召开过三次新闻发布会,接受了中外媒体的采访。今天,在劳动合同法表决通过的重要时刻,我们特地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信春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请他们向大家进一步说明法律的主要规定和立法中的一些考虑,并回答大家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提问。2007-06-2916:05[何绍仁]: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专题新闻发布会,若有哪位记者希望就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其他议题进行采访,可以在会后与我们联系,我们尽量协助安排。下面,先请信春鹰女士讲几句。2007-06-2916:05[信春鹰]: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刚刚结束的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了劳动合同法草案,结果是高票,就是146名出席者,有145票赞成,1人未按表决器。这样的一个结果说明了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和整个内容的架构,在立法机关达成了高度的共识,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结果。大家都知道,对于劳动合同立法的问题,我们曾经在网上和各种媒体公布条文,征求大家的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曾经收到过20万条左右的意见。今天的这个结果,应该是一个民主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结果。其次,这部法律又是一个科学的法律草案,从今天投票的结果也可以看得出来,常委会委员们对法律中的具体的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是赞成的。这是我们在建构和谐社会这样一个宏大的历史任务之下所做的一个努力,这个努力应该说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走出了第一步。谢谢!2007-06-2916:09[人民日报记者]:劳动合同法经过四次审议,今天高票表决通过。这部被全体劳动者和企业界期待的法律,一直以来备受众人瞩目。我的问题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明确要求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与现在的劳动法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吗?劳动合同法与现在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又是什么关系?谢谢。2007-06-2916:11[李援]:下面,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这个必备条款里的第(八)项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审议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这个草案曾经在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应该向劳动者告知有关劳动的情况。一些单位说仅仅写“用人单位告知”还不行,还应该写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所以我们接受了这个意见,并把“职业危害防护”这项内容写入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至于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关系,这两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是一部比较综合性的法律,它分别规定了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社会保障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这几个大的问题的原则性规定,而且它的规定主要是一些有关劳动关系基础性的问题。劳动法在劳2动合同这一章中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的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以后,现在我们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加以细化,针对现在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2007-06-2916:15[北京青年报记者]:我是北京青年报的记者,我想请问信主任和李主任,审议稿中新增加了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我想请问如果以山西黑砖窑事件为例,对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他们应该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这部法律在执行中是具体怎么实现这个责任的问题呢?谢谢。2007-06-2916:16[李援]:有关山西黑砖窑的案件,最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个案件充分表明了人民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的程度都在于不作为,在于玩忽职守,在于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所以在常委会审议的时候,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委员发表了自己强烈的意见,要求本法对这方面的内容加以规范。现在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劳动合同法的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有关的法律已经对这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有了明确的规定,由于黑砖窑事件的暴露,劳动合同法进一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2007-06-2916:18[美国之音记者]: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建立,我想问建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操作性如何?事实性的劳动关系法律是否也承认?谢谢。2007-06-2916:19[李援]: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一个比较重要的规定,也是我们现在确立的中国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这一年半的制定过程中,许多人都说,书面劳动合同制定的必要性到底在哪里?现在看,大概有这样几个关系。我们征求意见的时候,听取了将近20万条意见中相当一部分人的意见表示,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订立,使他们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最终的保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不清楚。只有口头的协议,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内容是不确定的,而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时候,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我们这次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中,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且作为所有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年以后,仍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06-2916:22[李援]: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要尽量地多订立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谢谢。2007-06-2916:22[中国日报记者]:这个问题是关于外资的。因为我们发现社会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是一个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来自商会和外资企业有一些不同的声音,认为这部法可能会导致用工成本提高,还会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我想问,在制定的过程中,人大怎样看待这些不同的意见,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吸收外资的关系是怎么处理的?谢谢。2007-06-2916:23[信春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你刚才说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我认为这个过程更应该是不同意见表达,最后形成一个共同意志的过程。在一年多的审议时间里,我们确实是收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大量的意见。刚才你提到资方,特别是一些跨国企业,他们确实通过不3同的渠道向我们转达他们的担心。作为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也参加了他们参加的一些研讨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企业方原来担心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提高企业的劳动成本,那么我们实际上在整个法律草案审议的过程中,我们都是一再地阐述和坚持这样的一个道理,即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这个企业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近些年来我国的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作为社会法,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要矫正这个问题。至于说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我个人认为是不会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它的效益一定是和它的守法成正比。在任何国家,一个违法的企业,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寿命和利润都是不会持久的。我相信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对于我们现在修改的情况也是满意的。2007-06-2916:27[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记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一点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那么劳动者作为相对的弱势群体,如果他应该拿到的这些钱拿不到的话,有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2007-06-2916:27[李援]:你刚刚提的问题是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这部劳动合同法中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来签订的。因为在贯彻劳动法十几年的过程当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非常严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很多次。很多劳动者就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就很难做到和谐、稳定。我们国家和国外相比,劳动合同的短期现象是非常严重的。国外一些主要的国家,大多数的劳动合同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国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的比例相当低。原因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签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该尽到的责任。比如劳动合同终止,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他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这种短期化的现象是非常严重的。这一次解决这个问题是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相联系的。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尽量订立期限比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解决我们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2007-06-2916:29[李援]:要解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个重要的思想观念应该有所转变,这个观念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能造成劳动者依赖于用人单位,不好好干活。这个观念实际上影响了我们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次劳动合同法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作了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同时现在也出现了一种情况,也说明企业是需要比较长期的用工的,这种情况就是合同的短期化,但是劳动关系的长期化是存在的。一年一签、一年一签,这个工人用了10年,可以签10次合同,这就说明他可以签一个长期的合同来替代这些短期的合同。2007-06-2916:32[李援]:所以我们认为推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是,工人在你这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时要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要续签,就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是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职工在这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离退休的时间不足十年,也就是“双十”的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4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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