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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 第六章第2节水体废弃物环境管理
§6.2水体废弃物环境管理一、水体废弃物概况水体废弃物的种类§6.2水体废弃物环境管理水体废弃物的种类水体污染物水体颗粒物浮游生物溶解物质耗氧有机物难降解有机物植物性营养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石油类物质病原体等太湖蓝藻爆发凤眼莲水葫芦成灾菹草(Potamogetoncrispus):又叫虾藻、虾草、麦黄草,多年生沉水草本植物。它在秋季发芽,冬春生长,4-5月开花结果,夏季6月后逐渐衰退腐烂。§6.2水体废弃物环境管理一、水体废弃物概况水体废弃物的来源按污染成因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按污染物种类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污染源按分布和排放特性点源、面源、外源和内源点源(pointsource):工矿企业、城市或社区的集中排放,其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与点源本身的性质密切相关。面源(non-pointsource):流域集水区和汇水盆地,污染通过地表径流进入天然水体的途径,其主要污染物有氮、磷、农药和有机物等。俯瞰黄土高原水土流失§6.2水体废弃物环境管理一、水体废弃物概况水体废弃物的来源按污染成因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按污染物种类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污染源按分布和排放特性点源、面源、外源和内源§6.2水体废弃物环境管理二、水体废弃物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点源管理面源管理§6.2水体废弃物环境管理点源管理工业废水——通过工厂的集中排污口排放。城市生活污水——经过收集和处理后通过城市的集中排污口排放。§6.2水体废弃物环境管理点源管理1.废弃物浓度和总量的管理2.废弃物最终排入自然水体后环境影响控制3.制定各种控制和激励减少点源废弃物排放量、节约用水的政策和管理措施§6.2水体废弃物环境管理面源管理城市中地表径流含有农药化肥的农田排水农村畜禽养殖废水区域水土流失农村生活污水乡镇工业废水§6.2水体废弃物环境管理面源管理1.建设面源污水的收集和处理系统2.加强农田、城市街道等面源本身的环境管3.制定各种控制和激励减少面源废弃物排放量、节约用水的政策和管理措施§6.2水体废弃物环境管理三、水体废弃物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法《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并颁布实施1996年修订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6.2水体废弃物环境管理《水污染防治法》1996修订(共七章六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第五章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08修订(共八章九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1.饮用水安全保障成首要任务在结构上:增设“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即第5章共10个条款,主要规定了饮用水保护区划、禁设排污口、禁止或者限制含磷洗涤剂等措施。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1.饮用水安全保障成首要任务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1.饮用水安全保障成首要任务指导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监督管理体制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3.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4.明确规定禁止超标排污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5.城镇水污染防治成为工作重点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再次明确“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明确建设部门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运营监管中的责任《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5.城镇水污染防治成为工作重点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5.城镇水污染防治成为工作重点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6.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开始凸显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面源污染:化肥农药、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灌溉第四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6.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开始凸显面源污染:化肥农药、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灌溉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第五十一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7.生态补偿机制进入法律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8.“区域限批”手段法制化第十八条……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9.事故应急处置规范得到加强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①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②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③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④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政府,抄送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10.加大违法成本,完善法律责任“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家大型企业治污设施每天运行费用在10万元左右,治污设施闲置一天,就可节省几万甚至十多万元。而按规定,对于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水超标的,最高只能罚款10万元。《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10.加大违法成本,完善法律责任新法把原来的罚款最高上限10万元提高到了100万元,其中上限为50万元的规定有6条,100万元的一条。取消某些行为罚款的上限,“上不封顶”倍数计罚法比例计罚法《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10.加大违法成本,完善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10.加大违法成本,完善法律责任新法特别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际存在的恶意排污行为,可以通过解释将“排放”理解为“处置”,从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课后阅读课后阅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
本文标题:第六章第2节水体废弃物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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