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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第1页共4页美因宝专卖店代理销售合同甲方:宁波市鄞州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美因宝”系列婴幼儿产品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1、代理人资格1.1代理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合法的社会组织,热爱婴幼儿用品事业,富有爱心与责任心。1.2能理解美因宝品牌经营理念,接受美因宝品牌经营管理。1.3经营店面所在地必须地处县级以上城市或经济较发达的城镇,拥有30平方米以上的门面房或者商场专柜。1.4同意采取款到发货方式。2、合同内容2.1甲方准许乙方在省市县/区______设立美因宝专卖店销售美因宝系列产品。2.2甲方将其拥有的美因宝商号、商标标志、产品、宣传推广用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从事美因宝婴幼儿用品的销售经营活动。禁止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告知本合同所确定的商号、商标标志、产品、宣传推广用品及相关经营模式。3、经营方式3.1乙方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设立美因宝专卖店。3.2乙方在经营期间享有专卖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3.3乙方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等一切合法手续,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第2页共4页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对有损美因宝企业形象、商誉、商标使用及美因宝产品(包括宣传推广用品)声誉的情形实施监督、维护和追究的权力。4.2甲方负责提供“美因宝”的商号、商标供乙方使用。4.3甲方负责美因宝婴幼儿产品的组织、开发,并依约向乙方提供产品。4.4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美因宝婴幼儿用品销售专业指导。4.5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美因宝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4.6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他宣传品可以无偿为乙方提供宣传。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乙方有权拥有专卖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5.2乙方负责专卖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5.3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统一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他有益的活动。5.4乙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规范使用“美因宝”商号、商标,维护美因宝企业形象,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指导.5.5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产品时必须于收货的当天进行产品的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如有问题须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确认。若在收到货物的三天内没有书面形式通知的,视为货物数量和质量符合订购合同的约定。如果货物是由于运输导致损坏的,则由乙方负责向送货公司追偿,甲方可予以协助。产品由于质量问题须在一个月内返回发货地,逾期甲方不予受理。6、保证金6.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合同履行保证金6000元,此款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当天由乙方一次性付到甲方指定的帐号。6.2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乙方如要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乙方交纳的合同履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6.3保证金退还制度:乙方累计进货量达8万元时返还保证金2000元;累计进货量达16万元时再返还保证金2000元;累计进货量达24万元以上再返还保证金2000元。如果乙方年累计进货总金额超出8万元,其超出部分按2%甲方予以重点奖励。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第3页共4页6.4本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不再续约,则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按6.3条规定处理。7、产品订货、补货及调换7.1订货方式a:网上订货或者寄发彩色图片订货。b:到公司总部样品展示厅自行挑选订货。7.2乙方开业首次配货量标准:总进货金额不低于2万。具体进货产品数量和种类由乙方自己根据当地消费水平决定。7.3季节性和保质期产品不能调换,其余需要调换商品的,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产品在无拆封,无损坏,无污渍,不影响第二次以正常价格销售的情况下,三个月内按所进货款的原价调换,超过三个月,甲方按所进货款的70%予以调换。超过半年的,甲方按所进货款的50%予以调换,超过一年的,则不予调换。7.4如乙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所进货物,半年以内产品在无拆封,无损坏,无污渍,不影响第二次以正常价格销售的情况下,甲方按所进货款的70%予以回收。半年以外产品,按所进货款的50%回收。超过一年的,则不予回收。季节性和保质期产品不予回收。7.5乙方订货、补货及调换货物的一切运输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7.6乙方应提前一周向甲方订货,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货款后1-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货。8、违约责任8.1乙方如在签订本合同后两个月内未能合法经营或者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连续两个月以上(包含两个月)没有向甲方补货,则视为乙方已放弃美因宝产品的代理销售权,以违约论。8.2乙方违反8.1条,或提前解除本合同时进货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缴纳给甲方。8.3为确保各经营店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乙方在开业一个月内必须将专卖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照片(三张),专卖店具体地址以快件或电邮方式送达公司总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9、不可抗力9.1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造成的损失。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第4页共4页9.2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12小时内将事情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三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书面报告。10、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10.1若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1、合同用语解释11.1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包括旗帜、招贴、广告宣传等用品。11.2产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其他产品。12、一般条款12.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即刻生效。12.2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从2009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期满后,无违约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甲方:宁波市鄞州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嵩江东路728弄4号3楼代表人(签字):电话:0574-88329389传真:0574-88329399签约时间:2009年月日乙方:地址:代表人(签字):电话:传真:签约时间:2009年月日
本文标题:美因宝区域代理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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