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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安全文明施工 > (安24号附件)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1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榕建安[2011]24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为推动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提高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积极性,根据《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制定了《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申报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各单位请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闽建建[2011]10号)执行。附件: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2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施工活动的,其在建施工工地申报、考核、评审和表彰市级示范工地等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以及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市级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的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行政区域内市级示范工地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市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3第五条市级示范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选重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评选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选与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省级示范工地在市级示范工地的基础上,由施工企业申报,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推荐参选。第七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工地评选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八条申报市级示范工地的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市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县(市)辖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000m2或合同造价500万元以上;(二)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市级示范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必须创建市级示范工地:(一)二环路以内主干道周边项目;(二)政府财政投资的重点项目。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第十条纳入施工安全监管范围的市级示范工地,施工企业申报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4管部门或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市管项目)提出申请。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所属监督科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向市级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第十一条申报市级示范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一)《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二)创建市级示范工地策划书一式一份;(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协议一式一份(复印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二条申报市级示范工地的项目施工至二层(单层建筑主体三米),施工企业应及时告知市级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市级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及专家组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初步评定,符合以下规定要求的,颁发“市级示范工地参评项目”牌。(一)施工单位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要求,向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并相应依法履行职责;(二)监理单位人员到位并认真履行职责;(三)落实“三项”费用,建立专项使用台帐;(四)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图集》对项目部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进行详细策划,并按照策划书组织施工;5(五)依据省建设工程地方标准DBJ13-81-2006,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综合评定总分达到80分。第十三条入选“市级示范工地参评项目”的工程实行动态考核,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所属监督科(市管项目)实施。考核频率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总次数不少于三次。考核采用评分制,评分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第十四条每次考核由考核人员进行现场当场打分签名并存入该项目的申报市级示范工地档案。第十五条参评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收回“市级示范工地参评项目”牌:(一)在各次考核中平均分未达到80分的;(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三)使用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设施的;(四)在建设过程中,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责任人质量安全动态记分达到80分的;(五)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第十六条经推荐参与市级示范工地评选的项目,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6(一)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申报表一式三份(附表2);(二)反映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的光盘一式一份。施工单位应将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做法、经验和成果材料(如现场照片或录像)做成PPT文件,刻录成光盘。第十七条市级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对报送的相关资料、过程考评情况以及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审核,同时通过质询、评议,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第十八条对已通过评审的项目,在福州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项目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批准,发文表彰。第五章评审纪律和奖励第十九条申报市级示范工地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市级示范工地称号,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第二十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检查、评审人员应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市级示范工地称号工程的施工企业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获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参建施工单位颁7发荣誉证书;对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通报表彰。同时,载入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档案。第二十二条未获得市级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不得参与市“榕城杯”优质工程奖评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申报“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在执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评选办法》的同时,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选细则》(榕建[2004]人教15号)和《福州市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榕建筑[2003]59号)同时废止。附件:1、《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请表》2、《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申报表》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牌匾样式4、“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牌匾样式8附表1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项目名称:项目地点:申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9项目名称开工日期合同工期施工许可证号码工程规模工程造价结构类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号码施工单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号码联系电话项目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号码联系电话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号码联系电话监理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日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市管项目由所属监督科填写):(公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施工单位、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市管项目所属监督科)、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各一份。10附表2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申报表项目名称:项目地点: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1项目名称形象进度开工日期合同工期施工许可证号码工程规模工程造价结构类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号码施工单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号码联系电话项目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号码联系电话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号码联系电话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项目监督责任人联系电话监理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日12创建示范工地所采取的措施及成果(可另附):申报单位(公章):年月日13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市管项目由所属监督科填写):(公章)年月日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意见:(公章)年月日评审委员会意见:评审组组长(签名):年月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意见:(公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施工单位、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市管项目所属监督科)、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各一份。14附件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牌匾样式备注:1、本牌匾中的“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黑体字,“参选工程”为隶体字;2、本牌匾规格、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材质不作具体要求,但应坚硬、牢固,不易受风雨浸蚀;3、本牌匾应悬挂于工地项目部大门一侧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60㎝40㎝15附件4“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牌匾样式备注:1、本牌匾中的“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黑体字,“参选工程”为隶体字;2、本牌匾规格、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材质不作具体要求,但应坚硬、牢固,不易受风雨浸蚀;3、本牌匾应悬挂于工地项目部大门一侧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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