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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二监察法明确了哪些重点内容内容三怎样贯彻实施监察法十八大以来全国查处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55人、厅局级干部8900多人,县处级干部66000多人。平均每天处分842人,其中处理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40人,获罪入狱32人;平均每月“落马”7名中管干部,处分148名厅局级干部和1050名县处级干部。反腐败斗争伟大实践中,面临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原有的行政监察体制存在明显不适应的问题愈加凸显。一、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表现在三个方面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反腐力量分散监察机关职责不够专一一、监察范围过窄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导致出现了公职人员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过问的现象。比如说以前对一个非党员身份的村主任、国企管理人员,如果只是小贪小腐、不构成犯罪,想惩处就十分困难。二、纪法衔接不畅、反腐力量分散过去纪委负责党内监督执纪问责,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都对反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职能分散、没有形成合力,实践中纪法衔接不畅,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甚至出现“带着党籍蹲监狱”等突出问题;另外,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证据不能直接用于司法审判,案件移交后,检察院还要进行证据转换,也做了很多重复劳动,浪费国家资财。三、监察机关职责不够专一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反腐职责聚焦不够。十八大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纪委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职主业反腐败,实践证明是非常行之有效的做法。十九大提出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纪检监察机关责任重大,需要付出更大努力。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是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是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一次“三转”。党中央作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2016年6月至10月,习总书记先后6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改革方案和试点工作方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的十八届六中、七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七次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总书记都对推进改革试点和国家监察相关立法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先是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试点,然后全国推开,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效,积累了许多有效管用的实践经验。把实践成果用制度和法律固化,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也是一贯做法,制定出台监察法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十九大后,国家监察法草案及时出台,通过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完善,最后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可以说,监察法的制定、出台,是全党全国智慧的结晶,是一次高质量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当然,任何法律都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监察法也不例外。据不完全统计,监察法出台后有100多项法律、制度需要修改完善、配套出台,这也是党中央为什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十八大以来最重要的政治体制改革,带有全局性、根本性,涉及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制定监察法主要有3个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历史反复证明,党的领导是我们一切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监察法第二条开宗明义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固定下来,也为党在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条件下实施自我监督提供了全新的法律武器。制定监察法主要有3个方面的重大意义二是补齐监察制度短板,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主要表现在“一个统一”“两个全覆盖”“三者相衔接”。“一个统一”就是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必须统一于党的领导下,这也是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原则,是方向性问题。“两个全覆盖”就是实现了“用纪律管全党”和“用法律管全体公职人员”的全覆盖。“三者相衔接”就是实现了纪检监察、执法、司法机关三个方面的有效衔接,攥紧拳头反腐败,工作更加高效。制定监察法主要有3个方面的重大意义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也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将行政监察上升为国家监察。一词之差,蕴含了重大政治意义,是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运行的重大调整,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产生深远影响。第二,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既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也是对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丰富和完善。第三,用留置取代“两规”,提高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水平。近年来,尽管“两规”措施对反腐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不同认识,特别是一些别有用心的西方国家和敌对势力经常拿“两规”对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进行攻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效应已经充分显现从全国看,对比纪检监察机关2017年和今年一季度的审查调查数据,处置问题线索数由19.4万件上升到28.6万件,立案数由10.2万件上升到11.9万件,处分人数由8.5万人上升到9.6万人,同比增幅分别为47.4%、16.7%、12.9%,各项数据同比全方位增长。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效应已经充分显现从网上公布的各地监察机关留置第一案看,监察体制改革带来了反腐的高效率。2017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委对青山中心卫生院原院长马文彬采取留置措施,仅用5天时间就将案情全部查清。从实施留置到依法宣判,该案只用了36天。其他省区市的“第一案”,从采取留置措施到结束留置也十分迅速——江西,17天;陕西,24天;北京,28天;福建,近1个月;浙江,33天;新疆,35天;江苏,46天。《监察法》共9章69条,规定了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二、监察法明确了哪些重点内容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明确了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性质(二)明确了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三)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四)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五)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管辖原则(六)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七)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明确了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性质一是关于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背景下,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纪委一样,实行双重领导,既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也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二者本质上都是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二是关于监察机关的性质。中央明确提出,监察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委不设党组、不决定人事事项,本质上就是党的工作机构。(一)明确了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性质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与党章规定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相呼应,纪委监委排在第一位的职责、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既有区别,但更多的是内在的统一和互补。制定监察法,实现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把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贯通起来,丰富手段强化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进一步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这是事关全局的政治问题。纪委和监委,首要职责是保护党员干部不出事,同时要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也做了大量为党员干部澄清问题的工作,干的就是讲政治的活,自然是政治机关。监督要真正有效,必须让监督带电,触碰了党纪国法就要惩治,惩治“极少数”,也是为了教育保护“绝大多数”。(二)明确了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监察法第四、五、六条,共同构成了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1、坚持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法第四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依法”是前提,绝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强调“独立”主要是为了排除监察工作受到非法干扰,但并不是说所有的监察工作,都由监察机关“单打独斗”,反腐败工作不可能靠某一个机关完成,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参与。所以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二)明确了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执法、司法机关应该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对人权的最好保障。监察法虽然只有69条,但无论是从大的框架、还是从具体的条款中,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摆在了首要位置,这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比如说监察法对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用专门章节作了明确,就是为了确保监察权力不被滥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前面讲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是监督,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三)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监察法第十一条对监察机关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赋予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一是监督职责。监督是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第一职责。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采取列席或者召集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实施检查或者调阅、审查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内容是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二是调查职责。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7类主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基本涵盖了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类型。(三)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7类主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贪污贿赂”,主要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以及行贿受贿等破坏公权力行使廉洁性的行为;“滥用职权”,主要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主要是指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主要是指为了私利而用欺骗、包庇等方式从事违法的行为;“权力寻租”,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违反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谋取或者维护私利的行为;“利益输送”,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以违反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手段,将公共财产等利益不正当授受给有关组织、个人的行为;“浪费国家资财”,主要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四)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哪些人归监察机关管辖;二是哪些行为属于监察机关管辖。也就是监察对象和管辖行为。一是监察对象。主要包括六类人员,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第一类: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8+1)。这是监察对象中的关键和重点。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四)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第二类: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三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第四类: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四)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第五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
本文标题:监察法宣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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