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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一、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确定民事诉讼的主管,也就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从而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标准及主管范围(一)标准1、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2、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纠纷(二)主管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人身权和财产权纠纷2、由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前置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纠纷三、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民事案件的关系(一)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民事纠纷案件的关系1、法院与仲裁委员会。第一,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第二,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2、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法为劳动争议设置了先裁后审的模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案件的关系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就应受理,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四、解决民事案件主管争议的原则(一)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主管的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上级机关协商——当地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二)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主管的争议由法院院长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述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二、管辖的种类(一)根据民诉法规定分类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合并管辖选择管辖共同管辖(二)根据民诉理论分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合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四、管辖恒定原则(一)级别管辖恒定不受标的金额增加或减少的影响(二)地域管辖恒定不受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因素的变动而改变第三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其他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为数较少,所以这一规定实际上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划归基层法院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涉及港澳台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经济纠纷案件;(4)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有本院审理的案件是一种管辖上的特殊权力。第四节地域管辖住所地、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二、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地域管辖分几类一般原则:原就被补充规定有四种一是双方被监、劳一年以下原来地一年以上监、劳地二是户口双注销只能被告居住地三是双军加一地团级以上单位地四是离婚双离家超过一年常住地(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是:(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民诉意见》规定的情形是:(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例外规定:被就原八种情况记心田一、二两种身份诉下落不明失踪人不在国内居住人三、四被告被监、劳五是被告户口销六是赡养不一地七是非军离非文八是补四单离家(三)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离婚管辖特别定国内管辖涉外人国外定居国内婚国外定居国外婚不理一方原来地(定居国不予受理)国内最后居住地一方居内一方外国内一方住所地双方在外未定居原或被,原来地三、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特殊管辖有九种前七都有被告地一是合同无协议加上合同履行地二是票据纠纷诉加上票据支付地三是保险合同诉保险标物所在地四是运输合同诉(违约)始发地或目的地五是侵权行为诉加上侵权行为地六是运输事故诉(侵权)先到地或发生地七是撞船、海损诉先到、发生、扣留地八是海难救助诉先到地或救助地(指被救船舶先到地)九是共同海损诉先到、终止、理算地合同纠纷可协议被、履、签、原、标物地专属管辖不、港、继(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四、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五、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5.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六、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而言,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而言,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诉讼与该诉讼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诉讼一并管辖和审理。适用合并管辖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合并管辖的实质是对某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诉讼并归自己管辖。第五节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涉及管辖权的转移。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特殊原因从理论上说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回避,二是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但在实践中,整个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要回避的情形是极少发生的。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三、管辖权转移向上转移,是指管辖权从下级法院转至上级法院。向上转移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当由自己审理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二是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在第一种情况下,上级法院作出决定后管辖权即发生转移,在第二种情况下,必须经过上级法院同意后管辖权才能发生转移。(二)向下转移向下转移,是指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向下转移应发生在上级法院受理案件后。上级法院对案件做初步审查后,认为案情简单,由下级法院审理更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和便于法院调查案情,故将管辖权转移给下级法院。第六节管辖权异议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三、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本文标题:第九章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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