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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第一节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节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的概念与性质第三节租船运输提单的并入条款第四节承运人的认定第五节租船合同中常见的提单条款《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第一节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3一、提单1、定义:在国际公约中,第一次给提单下定义的是《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将提单定义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2、性质: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ofTitle)《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43、业务流程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运输合同根据运输合同,托运人将货物交到承运人指定的地点或直接交到船上,承运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托运人取得提单后,即将提单寄交目的港的收货人,以便收货人凭单提货一、提单《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54、不同情况如果是买卖合同下的运输,托运人会根据合同中的付款协议,先将提单寄给作为付款中介的银行,再由银行将提单转交给买方,由后者付款赎单;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转卖,可以通过转让提单得以实现,最终的买方作为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注意: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必须收回提单或在提单上作作废的批注,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一、提单《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61、定义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包括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72、班轮运输(LinerShipping)合同定义:又称为件杂货运输合同或零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预付运费)或者收货人(到付运费)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承运人接受众多托运人的托运,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货物。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82、班轮运输(LinerShipping)合同运输合同一般以提单为表现形式,故班轮运输又称为提单运输。一般是通过提单明确详细规定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会另外订立详细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的货物运输合同。因此,在班轮运输的提单中通常不会存在提单并入条款。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93、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harterParty)定义: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与班轮运输中的承运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应对完成约定的运输直接负责。更多地适用一般合同法的原则调整,即使在我国《海商法》下,也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的。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04、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本质的区别在于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同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事实上与班轮运输中的承运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应对完成约定航次的运输任务直接负责;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1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受提单的约束,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偿超出租船合同责任的权利。定期租船合同中一般不会规定许多船东在提单中关心的问题,如运费支付条款、滞期费条款、留置权条款等。因此,定期租船合同通常也不适合并入提单。4、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2光船租赁合同:出租人无需配备船员,而且直接将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在性质上,光船租船合同纯粹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类似,光船租船合同也不适合并入提单。结论:提单并入条款主要存在于航次租船,是将航次租船合同并入到提单中作为提单的一个条款来约束提单关系人。4、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3第二节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的概念与性质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的共性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的特性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的形式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的当事人实务处理方式《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4第二节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的概念与性质一、共性作用与一般提单相同反映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特性提单在承租人手中,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完全受租船合同的约束,提单作为出租人收到货物和已装船的收据;转让至善意的第三人,提单还必须作为出租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出租人通过“并入条款”的方式,将租船合同的内容并入提单;为符合租船合同的要求,往往采取短式提单或特殊格式的提单。《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5租约提单与班轮提单的区别1、内容:班轮提单的内容是由班轮公司预先单方面拟定,印成具有固定格式的合约,背面条款众多;租约提单在签发的时候往往合并较早订立的租约,条款往往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内容的变动远不如班轮提单那么灵活,条款相对简洁;2、格式班轮提单多数印有班轮公司的名称租约提单上通常只会有船名,而不会有任何船公司的名称3、条款有各自特殊的条款《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6三、形式航次租船合同下的出租人为了尽可能使提单与租船合同相一致,往往签发与标准格式租船合同相配套的提单。航次租船合同中往往订有针对提单签发的条款,提单的签发也会受到航次租船合同的制约。与“金康”租船合同相配套的“康金”提单“Congenbill”,除以并入条款将“金康”租船合同并入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权利、义务条款。(P262)《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7四、当事人1、承运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定期租船人、航次租船人)光船租船人、定期租船人、航次租船人作为二船东,转租时会与承租人签订租船合同,受租船合同的约束。当托运人将货物交与出租人,出租人将货物装上船,并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给托运人,成为提单承运人,但他又是租船承运人,同时受到两份合同的约束,为了避免两者不一致,因而有将租船合同条款并入提单的必要。货运代理人在以租船承运人身份从事活动时也有可能成为提单并入条款的当事人。在货运代理人租赁船舶,自己进行运输行为,并签发印有自己公司名称的提单给托运人时,通常也会使用并入条款保护自己。《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8四、当事人2、提单持有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应通过正当途径在物质上占有提单•在提单上记名而成为提单下的收货人•因为提单的交付而完成提单的背书转让•在记名提单下由其他方式完成提单转让《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9四、当事人2、提单持有人我国海商法,要求提单持有人必须经正当转让程序取得对提单的占有•提单的交付•在意思表示方面,提单上必须有背书人转让提单的意图注意:单纯的提单交付可能有其他目的,如将提单交给代理人代为提货,或用提单设置担保物权。《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03、提单持有人与收货人的关系在我国所有要求提货的人必须出示提单多数情况下,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是同一人个别情况下,提单持有人不一定有权提货,如作为托运人的卖方在行使“中途停运权”时有的国家记名提单上的记名人无须出示提单、甚至无须拥有提单就可提货,此时的收货人可能不是提单持有人。《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14、提单持有人与托运人的关系托运人是首先得到提单的人,也会依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故在形式上为提单持有人,但与一般提单持有人的地位不同。为了保护提单的可转让性,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受提单约束。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应以运输合同为准,在租船运输方式下,应按租船合同中的规定确定。《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2五、实务处理方法1、出租人签发提单给承租人,承租人本身就是提单持有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依据是租船合同,提单只起到收据的作用;2、出租人签发提单给承租人,承租人又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与出租人依据是提单条款,当提单承运人的责任超出租船合同规定的出租人责任时,出租人可以在赔付了提单持有人后,再依据租船合同,就差额部分向承租人追索;3、出租人签发承租人的提单,转让给第三人时,出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仍需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但以租船合同规定为限;4、承租人以承运人身份承运货物,应承租人的要求,船长签发的是出租人的提单,出租人仍受提单条款限制对第三人负责,可追偿其超出租船合同责任的权利。《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3第三节租船运输提单的并入条款并入条款的形式并入条款的解释原则并入条款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4一、并入条款的形式1、法院要求适用的措辞应明确表示把整个租船合同或者把强制适用于收货人的特定条款并入提单的意图。根据提单并入条款的具体措辞的不同方式,分为以下两种普通的提单并入条款形式特殊的提单并入条款形式《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5普通的提单并入条款形式概念:通过笼统的概括式措辞将租船合同并入提单,而没有明确指明将租船合同中特定的条款(如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提单条款;据英国法,普通的提单并入条款是指能将与提单标的物事项相关的内容合并,而与提单合同下的权利义务无直接关联的内容不能合并,与我国《海商法》一致;提单标的物事项相关的内容:与装船、运输、交付货物、支付运费有关的条款,而仲裁条款就不允许被包含其中;美国则相反,认为普通的提单并入条款所指向的是租船合同的所有内容,当然也包括仲裁条款。《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6特殊的提单并入条款形式概念:通过明确的措辞将租船合同中特定的条款(如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提单条款,如“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本提单”;是指那些运用明确的措辞不仅将与提单标的事项直接相关的内容并入提单,而且将与提单下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没有直接相关的条款(如仲裁条款)也能并入提单的条款,我国观点也是一致的,这类的条款在很多的租船合同提单中都可见到;《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72、从提单并入条款本身措辞的具体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切条件按照租船合同”(allconditionsaspercharterparty),是一种普通并入条款。这种并入条款一般仅涉及诸如收货人履行其权利义务的条件或接收货物有关的条件。如滞期费条款速遣费条款、船东对亏舱费的留置权条款等可以通过这一条款并入提单而其他条款如除外条款则不能通过此种条款并入提单。“运费及所有其他条件依照租船合同”(freightandallotherconditionsaspercharterparty)。这种并入条款在“条件”前加了特定事项“运费”,这种并入条款仅包括租船合同中有关运费支付的条件,而其他性质的条款并不包括其中,其范围更为狭窄。可以说这是一种兼有普通并入条款和特殊并入条款的特征。《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82、从提单并入条款本身措辞的具体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所有的条件和除外”(allconditionsandexceptions)。明确提及“豁免”或提及“过失条款”足以使提单受制于租船合同中包含的除外危险。“所有的条款规定及除外”(allthetermsprovisionsandexceptions)。这种形式的提单并入条款只要在提单的上下文中有意义且不与提单上的明示条款相矛盾,就足以将租船合同的所有内容并入提单。“所有的术语、条件、条款按照租船合同”(allterms,conditions,clausesandaspercharterparty)。这种是常用的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并入条款形式。“术语”一词比“条件”一词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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