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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法案例分析关于拍卖公告时长、媒体及竞买人数要求单选:15×2'多选:5×3'综合分析:3道(15—20')类别公告时长公告媒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竞买人数要求任意拍卖拍卖日7日前报纸或其它媒介《拍卖法》两人及以上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动产拍卖日7日前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确定——专业报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两人及以上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拍卖日15日前上市公司股权拍卖拍卖日前1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人及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拍卖日20日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07年11月1日实施)两人及以上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拍卖日20日前《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三人及以上海事法院拍卖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对外发行的报纸或其它媒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日。关于佣金收取比例的相关规定类别佣金比例所依法律法规罚则任意拍卖双向收取《拍卖法》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未作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双方收取不超过成交价5%的佣金,未成交的,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约定的,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1)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2)物价部门处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指定公物拍卖单向收取买受人不超5%拍卖制定公物成交的,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5%的佣金,未成交的,同上。民事执行中的司法强制拍卖单向收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不超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万元至1000万元不超3%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超2%5000万元至1亿元不超1%超过1亿元不超0.5%未成交的,被执行人承担合理费用。如果申请执行人调高了保留价,此时未成交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2《拍卖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事由责任人法律责任追究主体无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人依法承担责任起诉后由法院裁决拍卖人承担连带责任(明知);未尽审查义务指定公物未委托指定拍卖人拍卖负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给予行政处分2)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纪委)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拍卖人1)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3)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人、委托人拍卖人先行赔偿买受人,再向委托人追偿法院拍卖人指使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1)对拍卖人给予警告2)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拍卖自有物品或财产权利拍卖人没收拍卖所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30%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竞买人拍卖人1)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拍卖无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对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3)对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拍卖人违反规定收取佣金拍卖人1)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2)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物价管理部门《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事由责任人法律责任执法部门拍卖前未备案或未提供工商监督资料及条件拍卖企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业信誉拍卖企业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不符合拍卖公告及展示规定2)雇佣非拍卖师拍卖企业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但不超三万元;无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正当竞争拍卖企业按反不正当法的规定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拍卖人以竞买人身份参加竞买或委托他人竞买拍卖企业警告;罚款(佣金1-5倍);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拍卖自己的物品或权利拍卖企业没收拍卖所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恶意串通拍卖企业拍卖法65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3《拍卖管理办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事由责任人法律责任追究主体禁止拍卖的物品拍卖企业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向其追偿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拍卖企业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1)虚假宣传2)佣金、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拍卖企业依法处罚有关行政机关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拍卖企业1)予以警告2)并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罚款,但不超三万元;3)无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4)造成委托人、买受人损失,依法给予赔偿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违规公告或展示拍卖企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1)未协助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2)提出终止/中止拍卖,造成拍卖人竞买人损失委托人依法给予赔偿关于终止、中止拍卖的相关规定《拍卖管理办法》中止的情形: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3)委托人在拍卖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是消失后,应恢复拍卖。终止的情形: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5)委托人在拍卖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6)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终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未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产权过户,证照变更手续,给拍卖企业或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给予赔偿。委托人提出中止或终止拍卖,给拍卖企业或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撤回的情形: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42)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3)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4)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5)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6)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7)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到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并通知竞买人。被执行人在拍卖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拍卖未成交或非因拍卖机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已经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关于文物拍卖的相关规定《拍卖法》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1)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3)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文博系统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4)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化部42号令07年7月13日实施第十三条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进境文物滞留境内逾期复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文物保护法》文物拍卖的程序要求:1)前置批字: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2)拍卖前的审核: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在审核时,可以指定国有收藏单位优先购买。3)拍卖师,按规定做出记录,报审核部门备案。文物进出境要求:1)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2)文物出境展览,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53)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4)文物临时进境,应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关于禁止拍卖的标的和禁止性行为的相关规定《拍卖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拍卖管理办法》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2)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3)尚未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1)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2)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3)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4)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关于拍卖保留价及评估价的相关规定《拍卖法》: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拍卖的20%。6保留价确定后,依照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的款项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执行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这种情况下,如果流拍,拍卖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股权拍卖的保留价应当参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股权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一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股权按照该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抵税财物除有市场价或按通常办法可以确定的外,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并将评估、鉴定结果通知被执行人。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由税务机关和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
本文标题: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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