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第四讲劳动合同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效力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节集体合同第一节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本质、概念、特点和种类1、本质早期私法上的契约关系—现代兼具公私法两种性质2、概念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协议。3、特点——主体具有固定性,分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双方地位具有从属性——时间上具有继续性4、种类按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按表现是否为常态——一般劳动合同、特殊劳动合同(分为劳务派遣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特殊规定)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依法回答:1.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案例分析2.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合法的有: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3.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主体劳动者法定用人单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地位签订时双方平等,签订后有隶属关系,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签订前后均地位平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过程,后可获劳动报酬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成果,后可获劳务费用费用计算按劳分配,协商加法定遵循商品定价规则,即成本加利润适用法律劳动法律法规,一调一裁两审民事法律法规、民诉法,直接提起民诉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内容、订立和效力一、劳动合同的内容1、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协商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试用期A、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1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B、次数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C、待遇工资和社会保险。D、解除合同劳动者、用人单位E、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约金条款——竞业禁止条款——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遵循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性原则:目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期限、订立行为均需合法2、双方义务——双方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的禁止3、劳动合同的形式及签订形式——书面、口头签订——受时间制约三、劳动合同的效力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履行的一般原则1.亲自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合法原则。4、协作履行(二)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履行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1、劳动报酬权保障2、安全健康权保障二、劳动合同变更1、原则——协商一致原则2、变更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定义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合同的主体基于单方或者双方的意愿,提前结束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二)类型1、协商解除只要求解除的合意在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38)——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38,不受预告解除提前30天和书面形式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先辞再别应履行告知义务不辞而别可以不行告知义务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合同法》40—付经济补偿金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39,不提前预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型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对预告性和经济性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对经济性裁员的限制(1)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2)裁员范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合同法》4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不能约定终止)(一)终止类型1.劳动合同期满的;2.主体资格丧失:劳动者、用人单位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的法定延长1.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其中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2.《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地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一)经济补偿支付条件(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见《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三)赔偿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程序及后合同义务(一)程序劳动者交换单位劳动工具和有关证件.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对原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二)后合同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第五节集体合同一、概念二、特征(1)主体具有特定性(个别劳动合同只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问题)(2)内容具有整体性和全局性(3)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4)双务合同(5)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三、关于订立(见《劳动合同法》)LOGO
本文标题:第二讲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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