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办法(试行)》
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规定的有效实施,促进河北省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票据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是指河北省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管理职责,对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评价的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一)银行业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二)证券业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三)保险业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金融机构层级为:(一)河北省辖内的法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在河北省辖内设立的省级、设区市级、县(市)级等区域一级分支机构。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评价实行属地管理。石家庄市区内的金融机构的评价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河北省辖内石家庄市区以外地区的金融机构的评价由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负责。第六条评价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科学、合理、高效原则。(三)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原则。(四)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五)人民银行评价与金融机构自评估相结合原则。第七条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负责归口接收金融机构的自评估报告,组织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通报年度评价结果。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结合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对金融机构进行年度分项评价。第八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章评价内容和程序第九条评价内容:(一)对银行业机构的评价包括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会计财务、支付结算、金融科技、货币金银、国库会计、征信管理、反洗钱、支付清算等方面。(二)对证券业机构的评价包括金融稳定、反洗钱等方面。(三)对保险业机构的评价包括金融稳定、反洗钱等方面。第十条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项目与标准》,供各类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评价项目与标准可根据不同时期形势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完善,评价内容调整后,人民银行应及时告知被评价金融机构。第十一条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评价项目与标准建立管理台账,采取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评价的基本程序(一)金融机构自评估。所有金融机构应对照评价项目和标准对上一年度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情况逐项进行自评估,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自评估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人民银行。(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对象的确定:人民银行每个评价年度各选择20%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机构为被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职能部门分项评价: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评价项目与标准的要求,根据各部门操作细则和评价系统,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日常管理情况,参考金融机构的自评估报告,对上一年度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情况进行分项评价,列明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分项评价分为四个等次:一类:认真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较好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创造性开展各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二类:能够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能够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完成人民银行的工作部署。三类:存在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或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情况较差,不能及时有效完成人民银行的工作部署。四类:存在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或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情况很差,不能完成人民银行的工作部署。分项评价结果汇总: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整理汇总分项评价等次,根据评价规则,初步确定综合评价等级,综合评价分A、B、C、D四个等级。确定总体评价等级: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将初定综合评价等级提交行长办公会进行审定,确定对被评价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等级。第十三条在评价年度内,金融机构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人民银行对其综合评价直接为C类或D类。(一)金融机构出现存款挤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挤提、集中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等严重威胁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没有按照河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的。(二)因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引发客户集体投诉、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金融机构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金融监管部门整顿或接管的。(四)金融机构在应用人民银行各项金融服务系统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故障,没有及时处置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金融机构发生其他严重威胁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章评价结果通报第十四条人民银行于每年二季度对被评价金融机构上一年度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综合评价等级进行通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对于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将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整改建议书,列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督促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整改。第十五条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对金融机构做出评价后,应及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对于综合评价为“A”类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鼓励:(一)上报同级政府,为制定相关金融奖励政策提供依据。(二)在本级金融系统内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三)在业务试点、产品创新、系统接入、人员培训、信息共享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第十七条对于综合评价为“C”类或“D”类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管理对象,可采取如下措施加强监督指导:(一)发出金融风险提示函。(二)在本级金融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三)约见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谈话。(四)进行综合执法检查。(五)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和石家庄辖内县(市)支行应参照本办法,根据管理权限制定评价项目与标准,对辖内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总行、相关规定不相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总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政策评价工作由机构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根据其管理权限和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内部抄送同级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银行业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项目与标准》2.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证券业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项目与标准》3.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保险业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项目与标准》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银行业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项目与标准》序号业务项目评价标准1货币信贷货币政策和宏观信贷指导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本行货币信贷运行报告(含经营概况、信贷政策变动情况),按旬报送贷款数据;及时报送本行年度信贷政策文件,积极主动地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利率政策执行和利率监测报表报备情况:认真及时地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项利率政策;按时、准确地报备各类利率监测报表。存款准备金政策执行情况:认真及时地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按时、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执行情况:合规使用、按期归还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政策。2金融稳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风险监测与报告:积极参加河北省金融系统金融稳定联系会议,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等。配合做好FSAP相关评估工作,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各类交叉性金融产品与业务创新的风险监测及研究工作。金融改革:法人银行业机构应及时反馈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设立分支机构等改革情况,非法人银行机构应积极贯彻上级行改革措施,及时评估和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坚持正确的舆论方向。风险处置:稳妥做好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申请、使用紧急贷款、处置再贷款等各类金融稳定再贷款。序号业务项目评价标准3金融统计金融统计数据报送: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和专题统计调查要求,各类上报数据完整、正确、及时。统计分析资料报送:及时上报各类统计分析资料,内容充实,观点鲜明,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新情况和新问题。内部统计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工作流程,统计职能部门积极主动开展对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的统计管理。4会计财务及时申请核准缴存款范围:新设金融机构应在开业前1个月、会计科目或科目核算内容有重大变化涉及缴存款范围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在调整前1个月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核准缴存款范围。及时按要求报送会计资料: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决算说明书;会计核算基本制度,包括会计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业务操作规程等;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财务制度的修订、会计业务系统的升级、会计科目的变化、科目核算内容的调整等;其它会计财务资料,包括临时要求报送的资料等;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其它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及时、足额缴存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按规定报送各项报表。5支付结算支付结算制度情况:认真执行各项支付结算制度,严格落实人民银行对账及柜台服务的各项规定。支付系统管理情况:认真做好支付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和支付清算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账户管理情况: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备案、使用和档案的管理。银行卡业务办理情况: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银行卡业务。按照相关法规执行结算、清算纪律情况、客户投诉结算纠纷情况。联网核查系统使用情况: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求,认真做好联网核查工作。序号业务项目评价标准6金融科技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管理、机房、设备系统运行维护和服务外包管理等制度及操作规程;岗位设置合理;定期进行信息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机房安全:机房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并执行机房出入、设施巡检维护等相关制度。网络安全:核心网络设备双机热备;参数配置和安全策略合理有效;接入当地金融城市网技术和管理措施有效。应用安全: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系统的管理和技术手段符合运行管理要求。应急管理:成立应急管理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安全事件:采取多种手段避免重大安全事件的发生;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并有效处置。银行卡相关应用系统符合《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和《银行卡卡片规范》要求。POS和ATM终端符合《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和《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要求。7货币金银人民币流通管理: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本文标题:《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办法(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12255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