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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宪法基本原则概念二、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三、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宪法基本原则概念1、宪法基本原则概念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始终的基本精神。2、宪法基本原则特点(1)普遍性(2)特殊性(自享性)(3)终极性(最高性)(4)抽象性二、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1、宪法原则的性质一是价值性二是原理性三是指导性四是多样性2、宪法原则的功能(1)提供宪法人文精神关怀(2)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3)指引全部宪政过程(4)整合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三、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以及民主与法治原则,而且这四大基本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人民主权原则——逻辑起点基本人权原则——终极目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基本手段民主与法治原则——根本保障第二节基本人权原则一、基本人权原则的概念二、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三、基本人权原则的宪法形式体现当今世界各国宪法体现基本人权的形式,概括起来,大致有四种:第一种是法国式的,即以人权宣言作序言,同时又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基本权利。第二种是在宪法序言中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然后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具体规定人权的范围与内容。这种形式为当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比如现行法国宪法、孟加拉国宪法等。第三种是在宪法中专门列出一章或一节来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种形式是并不规定基本人权原则,甚至不出现“人权”的字样,而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美国宪法及其权利修正案,也只有公民权利的具体规定,而没有用文字宣布基本人权原则。第三节人民主权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二、主权理论及其历史演变三、人民主权原则宪法中的体现一、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公共权力抽象形成外在的符号体系。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与,政府要为人民服务。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二、主权理论及其历史演变博丹首创近代意义上的主权观念,主权在君。霍布斯反对君权神授,主张主权在君。洛克反对君主主权,主张议会主权。卢梭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马克思的人民主权学说三、人民主权原则宪法中的体现(一)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具体体现:1、确认主权在民;2、确定保障形式;3、规定广泛的权利自由;(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形式1、宪法序言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2、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第四节民主与法治原则一、民主原则二、法治原则三、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关系一、民主原则(一)民主原则的概念(二)民主原则的作用与功能。1、首先,在宪法体系中民主主义提供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基础。2、民主原则为宪法体系中政治过程的合理化提供规则与途径。3、民主原则在宪法体系中起到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4、民主原则在宪法体系中获得自我矫正的机会与途径,使民主的价值得到健康的发展。(三)民主原则在宪法中的要求1、宪法普遍规定国民主权原则,确立国家权力的来源与基础;2、社会成员直接参与政治过程的途径与机制,规定直接与间接参与形式;3、国家统治正当化的基础与少数人利益的宪法保障机制;4、以宪法的形式规定多数决原则与具体运用规则;5、宪法与政党制度的相互关系;6、选举制度的原则与运用等。二、法治原则(一)法治原则的概念1、法治概念2、法治原则的内容:法治原则的三要素:基本法、法至上;立法、司法和行政体系相互独立及其相关人员的“绩优”选拔和考评制度,即政府内部分权制衡、公正廉明;权利平等、公民自治。(三)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1、法治主义实质要素包括:(1)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保障(2)自由价值(3)平等价值2、法治主义形式(制度性)要素包括:(1)法的至上性(最高性)(2)法的一般性(3)法律的确定性(4)法律的普遍性(5)法律的恒久性三、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关系1、民主与法治原则在基本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形态上是相一致的2、民主与法治原则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3、民主与法治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4、在宪法体系框架内寻求解决民主与法治冲突的途径——法治高于民主,法治是民主的边界。第五节分权与制衡原则一、分权与制衡原则的概念二、分权与制衡理论及其历史演变三、权力制约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一、分权与制衡原则的概念分权与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成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是分权:横向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和纵向的中央(联邦)与地方(州)之间的权力的分立;二是分权后达到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其意在通过国家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三是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趋势只能以趋势去抵消,以达到各部门权力的平衡。二、分权与制衡理论及其历史演变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三要素理论。波利比阿第一次明确提出分权制衡思想。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最高权属于议会)、执行权(服从于立法权)与外交权。孟德斯鸠科学阐明了三权分立学说,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相对独立。美国制宪者完成了权力之间的制衡理论与实践。三、权力制约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一)权力制约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1、美国式三权分立与制衡2、英国式立法权是重点3、法国式4、社会主义宪法的监督原则
本文标题:宪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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