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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2010-12-1310:26:34来源:【专题】黑龙江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各市(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现将《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安委办《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和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1年底,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到2013年底所有非煤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到2013年底,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采石场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通过努力,有效控制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到2013年底,力争全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0人以内,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现场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2011年6月底前,非煤矿山都要按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3.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和其它矿山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大中型企业要配备安全总监和副总监。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新建矿山和延期换证矿山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颁发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4.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定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矿山生产或建设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矿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公告,带班矿领导姓名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下井带班矿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和当班下井人员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全省非煤地下矿山要积极建立并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从2010年11月15日起,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安全检查重要内容。5.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并明确技术总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同时,要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小型矿山,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相关技术规范,及时绘制矿山相关实测图纸,图纸要与实际相符。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议,特殊情况下要随时召开,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地下矿山企业每年要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开展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评估报告要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因不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未及时绘制矿山开采实测图纸和地下矿山每年没有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开展安全可靠性评估的,要责令限期整改。6.切实加强企业安全专业管理。地下矿山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通风、提升、爆破、顶板、空区、地压、机电设备和探排水等专业管理;露天矿山要不断加强高陡边坡、排土场监测监控;尾矿库要不断加强坝体稳定性、筑坝和排洪设施监测管理;石油开采企业要不断加强“三高”(高含硫、高产量、高压力)气田井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控工作,油田服务企业要加强井场防火、防爆、防井喷和防机械伤害管理工作。7.切实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现场安全检查内容、范围、频次、方法,制定现场检查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检查处置各系统、各部位、各作业地点存在的各种问题,严格查处“三违”和“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行为。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种违规和违章行为,对举报者给予奖励。8.规范安全监督检查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监督检查非煤矿山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情况;(4)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情况;(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情况;(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情况;(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情况;(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情况;(17)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情况;(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9.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任务、范围和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要登记查出的各类隐患,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整改结束后,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动态监管档案,将每次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记录在案并作为下次检查的重点,及时督促企业整改,随时掌握企业隐患排查整改的动态情况。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类见附件1)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同时上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在3个月内发现2次(含2次)以上存在同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停产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性质严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10.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安全培训,地下矿山要保证72小时、露天矿山要保证40小时的培训时间,调换工种的从业人员要重新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培训,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11.加强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单独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承接地下矿山、尾矿库工程要向所在地县(市、区)和市(地)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非煤矿山企业不得雇用无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资质不全的采掘施工单位进行矿山采掘施工作业。营业性专业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必须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鼓励专业性爆破公司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12.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认真落实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方案,到2011年底地下矿山、尾矿库、大中型露天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标准,小型露天矿山、采石场50%达到五级标准。2012年底前小型露天矿山、采石场70%达到五级标准,2013年底前,全省所有小型露天矿山、采石场100%达到五级以上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制定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现场认定标准,补充完善安全标准化现场考评内容。13.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把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重要环节抓紧抓好。要学习借鉴“白国周班组”经验,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设立班组安全员,建立班组安全生产台账,开展经常性班组安全活动,提高班组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能力。各级安全监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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