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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立法目的及概念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监督检查部门及法律责任竞争法与市场经济竞争法,旨在形成有效竞争、有序竞争。——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竞争制度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伴生者。不择手段的竞争我国现行经济法律体系中尚缺乏对竞争机制全面有效的保护——缺乏全面的竞争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空缺(2007年8月30通过)。竞争法的作用是规范竞争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1、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条件和竞争制度2、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3、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利益一概述—立法目的直接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竞争公平有序最终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本目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在世界上最早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惩罚规定。而《海外反腐败法》则是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它于1977年在美国颁布。当时许多对外扩张的跨国公司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市场立法不健全的弱点,经常贿赂关键人物以求打入市场,对美国市场竞争造成严重的潜在威胁,于是出台这一法案。一概述—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狭义——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行为。如采用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法定——经营者违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广义——一切有碍和有损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和垄断及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行为:经营者以独占或兼并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含义一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广义——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狭义——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主要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调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大型跨国公司的发展,竞争法的侧重点为反垄断;市场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则由于市场经济机制尚且不完备,商业信用体系正在建立中,竞争无序化,不正当竞争问题突出,所以,反不正当竞争为重点。一概述—概念阐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1、从历史发展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源于侵权法,而反垄断法源于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管制。2、从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角度看,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保障和促进竞争。反垄断法力图创造一个自由的、平等的竞争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引导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其侧重点是制止以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的行为。3、从侧重保护的对象来看,反垄断法主要是保护中小企业,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保护大企业及名牌的利益一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大小强弱。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公正,不可单方义务交易机会的均等,市场准入一视同仁。1、自愿竞争自主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决定是否参加竞争,选择竞争对手及竞争方式2、平等公平竞争3、诚实守信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不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自觉履行合同,恪守诺言,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合同。商业动机正当,竞争手段符合道德规范。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1、一般主体:经营者2、特殊主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一般条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条款——11种表现形式(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公平竞争权以案说法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很畅销。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凤”就是“喜凰”,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市场销售量大幅度减少,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问题]1.乙厂的行为是否正当竞争?属于什么性质?2.乙厂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假冒或仿冒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了引导消费者误认、误购,伪造或仿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将之使用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是指经营者冒充或仿造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标识等,致使他人产生混淆误解的行为。含义侵犯客体——商品标识、营业标识。行为特征——使用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相同或相近。行为后果——混淆或淡化他人商业标识造成误解(淡化区别,彼此不分阿迪达奈斯、鄂尔蒂斯)1、依法承担损害赔偿2、工商处罚—停止、封缴罚款经营额50%以上或获利5倍以下3、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行为如下4种: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假冒或仿冒行为2)仿冒知名商品及其他标志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故意未经许可使用,名企,误认误购4)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指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产地或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信息作不真实的标注,以欺骗消费者1、依法承担损害赔偿2、工商处罚—停止、没收、罚款1~3倍、吊销3、追究刑事责任假冒仿冒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足以使人误解”是“损害事实”构成的条件。“引人误解”应掌握两个判断标准:(1)这里的“人”指一般消费者。(2)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即只要存在着让一般消费施以普通注意力就会发生误认或混淆的可能性,即应认定假冒仿冒行为已构成。习题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二——限购排挤行为1、主体——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2、行为——限定交易,排挤其他经营者。具有强制性,要求他人之间进行交易,而非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3、目的——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利益。4、侵害客体——公平竞争权和自由竞争的秩序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含义工商处罚—对公用企业:停止、罚款5~20万元对被指定者:没收所得、罚款1~3倍借此销售值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煤气、自来水、电力公司等企业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三——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经营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易,干扰、阻碍正常交易活动的行为。含义1、主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行为——违法滥用行政职权,限制经营者之间展开自由竞争。包括限定交易行为、限制商品在地区间正常流通。3、方式——直接指示、命令或以管.卡.压等手段限制竞争4、目的——部门、地区封锁,保护地方利益。上级机关及工商—对该部门:责令改正;责任者行政处分对被指定者:没收所得、罚款1~3倍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又称行政垄断案例分析题某市政府日前发文规定,“由于最近本市连续发生煤气中毒事件,因此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请问:这一规定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市政府发文限制消费者购买某一家或几家的产品,即属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以案说法某市某贸易公司在1995年夏购进了3万套男式衬衫,由于质量差、款式旧、销量少,影响了公司资金周转。贸易公司经理在业务会上宣布:不论是公司的内部职员,还是外部人员,只要能帮助公司推销100套以上的,都可以给予20%的回扣,回扣可一律不记帐。消息传出,一些小商贩竟相来批发购买,很快该公司积压的近3万套衬衫销售一空。在工商局来查实此事时。该贸易公司经理认为,搞市场经济,有经营自主权,入帐与不入帐是企业的自由。[问题]1.回扣、折扣、佣金有什么区别?2.该贸易公司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四——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含义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帐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以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正当的折扣和佣金是允许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是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商业贿赂恰恰是通过扼杀别人公平竞争的机会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大量商业贿赂不仅极大地损害着政府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也破坏了市场规则。目前商业贿赂和诚信缺乏是现实社会的两大“毒瘤”,对市场竞争机制损害很大,使用贿赂手段的公司能够大量获取商业机会,不讲诚信的公司浑水摸鱼,整个市场就不能以质量、服务为准,公平竞争就无从谈起,必然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无序。2006年1月12日晚,北京宽沟。正在主持2006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曹文庄,突然被从会上带走。与曹同时被带走的,还有另外两名医药界的“重量级”人物,一是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助理巡视员、原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一是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其中曹文庄距今距今天已交代受贿近亿元,受贿额度如此之大是惊人的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四——商业贿赂行为折扣也称价格折扣、价格减让或商业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新成交的价格或者数量上给买方一定比例的承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互惠。折扣有如下特征:(1)折扣发生在交易市场双方当事人之间。折扣让利不能给予经办人、代理人。也不是给予中间商、居间人、经纪人的佣金.(2)折扣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给付的,并记载在合同和会计帐册上。(3)折扣的方式,有的是对商品的直接打折或减价;有的是在收款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给买方。折扣必须是明示的且必须如实入帐。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付给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居间人、经纪人的费用。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四——商业贿赂行为主体:交易双方(单位或个人)形式:支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目的:不正当获得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行为:具有隐蔽性,即通过秘密的方式帐外暗中给付或接受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具有违法性工商—没收所得、罚款1~20万元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商业贿赂谁都不能用钱去买一个机会,机会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的,法律应该保障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要解决机会的平等,任何人不能用特权支配资源。美国30年代经济萧条时,有一个工人找到工作以后将雇主给他的工资又返还一部分给了雇主,身边的工人知道后,通过工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说这是不正当竞争,是为保住饭碗变相贿赂。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是这么论定的:一个人给另外一个人的钱,如果是因为他给你提供了服务、咨询、居间等等,那么这个报酬是合法的,这叫佣金;但是一个人如果给另外一个人钱是为了买一个机会,或者说是为了使一个机会不至丧失,那么这就是违法的。医药行业、建筑行业、政府采购、资源开发是重灾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四——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关于商业行贿行为的界限,主要应看行贿数额的大小。如果行贿数额达不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
本文标题:反不正当竞争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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