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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环境,从反不正当竞争入手》——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案例解析本次讲座主要内容及框架一、前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重要性、市场主体及其关系、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等。)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及构成要件四、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案例解析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目标),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部门),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方式),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对象)进行的监督管理(过程)。何谓工商行政管理一、前言1市场的重要性上面的定义中“四”次提及“市场”二字,足以说明市场作为交换媒介和交易平台,对于国家经济增长、消费者需求满足、经营主体(厂家、商家)自身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凸显出维护好市场这个经济载体正常秩序的必要性!市场主体间的复杂关系市场的构成主体间存在着多种行为关系,如: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行为关系,经营主体与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为关系,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各经营主体间的行为关系等。(请看下图)2市场主体供应链拓扑结构图生产商同类型产品生产商生产商经销商经销商经销商同类型商品消费者消费者消费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市场主体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是在市场活动过程中依法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管。而经营主体的生产、营销活动较为灵活、多变,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合法企业、商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不正当竞争法的重大意义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加强经营主体间竞争行为的监管,才能有效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环境,使消费者获益,使企业在竞争中思进取、谋发展,最终促进国家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理起源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完成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垄断组织利用其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控制市场,排斥和限制其他竞争者参与竞争,从而严重破坏竞争,窒息生产活力,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加深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加深了资产阶级内部各阶层之间的矛盾,也加深了经济危机,直接威胁到资本主义国家利益。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5在自由资本主义条件下被奉为万能的市场调节,此时则表现出严重的缺陷与不足,面对市场失灵的严重现实,单纯依靠“看不见的手”即市场调节已无能为力,个别资本家之间的妥协也无济于事,因此必须伸出另一只“看得见的手”即国家之手来干预经济,而国家干预经济则主要是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来实现的。6如: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个反托拉斯法案即《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简称《谢尔曼法》);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7•竞争法美国称为“反托拉斯法”,欧洲称为“竞争法”,日本称为“禁止垄断法”。•广义的竞争法是指所有以维护公平竞争为目的、调整与市场相关的所有行业的结构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性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狭义的竞争法仅指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垄断,泛指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商业道德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狭义上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竞争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8(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1、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与实施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9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五章内容三十三条条款构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解释:立法目的、原则、执法者、执法对象和行为、监督及管理的权力和义务等。)•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至十五条,界定和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11种类型和形式。)•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至十九条,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的级别与职权,执法程序及被监管对象的义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至三十二条,明确了违反本法所需要承担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说明本法生效实施的日期)104、立法目的(1)保障社会主交易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竞争是市场经济最活跃、最核心的因素;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对保障社会之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法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法律保障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公开、公平的进行竞争,鼓励诚实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市场优势,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市场活动始终保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11(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实经济生活中有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扰乱、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使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在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12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及构成要件1、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经营者及具有特殊地位的非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客观行为要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3)客观损害结果——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13(一)市场混淆行为(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五)虚假宣传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七)低价竞销的行为(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十)商业诋毁行为(十一)串标行为四、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案例解析14(一)市场混淆行为第五条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3、名称混同4、虚假表示15是真是假?16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同一种服务或类似商品、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17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1)为知名商品(2)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经营者的手段必须是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4)经营者行为能上能引起购买者误认,“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1819海豚出版社侵犯《读者》杂志案《读者》杂志社海豚出版社甘肃省新闻出版局《读者》杂志在全国非常畅销。要求查处国家外文局所属单位。出版《读者精华本》,采用《读者》名称,内容设计、封面的样式和风格也与《读者》杂志相同。交涉202010年,大连市民张女士陪母亲到医院检查身体,等候中有人塞给她一本小册子,乍一看封面张女士以为是《读者》的副刊,待她仔细翻看后才恍然,原来里面宣传的都是某一种抗癌药物。213、名称混同•(1)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产品。(2)名称混同构成要件:(A)被冒用的对象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B)未经许可;(C)导致人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后果(不要求实际后果)224、傍名牌•2013年6月,先后28次访问中国的法国著名服装设计师皮尔·卡丹先生出席了南京国际服装节。在展厅里,一个高达2米的“意大利皮尔·卡丹(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广告牌赫然而立。卡丹先生摊开双手,一副困惑和吃惊的样子:“我没有这个公司!”23傍名牌新招奇招浙江宁波的一家企业将驰名商标“苏泊尔”在香港注册了“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然后以“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授权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收取企业名称使用费。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则在其生产的压力锅产品及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浙江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的公司生产的压力锅产品。24•宁波胡某以“香港(红双喜)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香喜”、“喜港”两个商标,其中“香”字和“港”字字体、字型一样,两个“喜”字字体、字型一样,这两个商标一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又将其合并一起的压力锅上使用,就变成了“香喜喜港(香港红双喜)”,达到其“傍”沈阳“红双喜”品牌的目的。据反映,有人正在以香港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香雅”、“戈尔港”商标。•“海尔”、“红双喜”、“雅戈尔、”“杉杉、”“罗蒙”、“苏泊尔”、“报喜鸟”、“樱花”、等一大批国内驰名、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已被不法分子在香港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傍名牌新招奇招25因此,我们工商执法重要要件是:如何学习当前的工商部门执行的法律条款和不法者投机取巧的手段,是我们要充分了解和牢牢把握住的。26(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第六条1、行为主体:(1)公用企业(2)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2、客观上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3、主观上故意,以排挤其他的竞争者为目的4、侵害:(1)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2)消费者对商品的自由选择权27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1)供电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电线、配电箱、变压器等用电设备而不得购买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设备;强行向用户收取用电预付款或用电押金;强制用户购买用电保险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等等。(2)供水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水泵、阀门、水管等;强制用户购买水表或强行要求用户更换智能水表;强制用户购买不必要的“用水卡”;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水底度费。等等。28(3)供气部门:在提供燃气服务是强制他人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燃气灶具或者限定他人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燃气灶具,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要求的同类商品;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气底度费。等等。(4)邮政部门:强制用户接受特快专递服务、礼品服务等;强制搭售明信片、集邮册等消费者不需要的商品;在用户邮寄包裹时,限定用户只能使用其提供的包装物而不得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包装物;等等。(5)铁路的等公共交通运输部门: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延伸服务,如装卸车服务等;强制用户到其指定的售票点购票并收取费用等。等等。29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1)烟草公司:销售名牌香烟时,强行搭售直销品牌香烟;利用与烟草专卖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特殊身份,皆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等。•(2)盐业公司:滥用盐业专营权,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等。•(3)商业银行:在住房贷款中强制贷款人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限定贷款人必须购买其指定的开发商的房屋或汽车等商品。•(4)农村信用合作社:滥用发放农资专项贷款的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化肥或其他农业生产资料。•30(5)有线电视台:强制他人接受其不必要接受的服务或购买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6)石油、石化公司:滥用其批发成品油的独占地位,搭售商品或者实行差别待遇。(7)殡仪行业:强制死者家属购买其指定的骨灰盒、使用遗体告别厅等。(8)新华书店:在发放中小学教材时强行搭售教参等其他图书、音像制品等。(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强制学员购买保险、滥收费用等。31(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第七条1、行为主体——政府及所属部门2、侵害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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