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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鲁安监发[2011]12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安监局,有关企业:为做好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2主题词:安监工贸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通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8月2日印发3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根据《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的管理工作。二、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监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机械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二)省安监局不设立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各设区的市安监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决定是否设立本地区三级评审组织单位;设立评审组织单位的,由设区的市安监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候选单位,经省安监局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4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5.严格按照安监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1.经安监部门授权,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申请和评审材料审查、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相关工作。2.配合安监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监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3.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监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监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4.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5(五)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报请相应的安监部门核准同意后,通知并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函告相关安监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2.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监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得分表等材料。3.经安监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六)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七)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报相应的安监部门备案。三、评审单位管理(一)评审单位是指由安监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二)我省范围内二级、三级评审单位由省安监局确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其中,二级评审单位由省安监局直接审查确定;三级评审单位由设区的市安监局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提出本地区三级评审单位候选名单,报省安监局确定。6(三)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4.二级评审单位需有8名以上专职评审员,三级评审单位需有5名以上专职评审员;5.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专家聘用协议;6.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四)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3.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4.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5.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出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76.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7.自觉接受安监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8.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五)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1.评审单位收到安监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全面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3.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8向相应安监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4、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其中每个企业现场评审时间控制在3天之内);特殊情况下,经相应安监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但最多不超过3个月。(六)二级评审单位承担全省范围内相关行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三级评审单位承担所在地区设区的市范围内相关行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二级评审单位受设区的市安监局委派,可承担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四、评审人员管理(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3.通过省安监局或省安监局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9(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2.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推荐;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参与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5.通过省安监局或省安监局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10(五)省安监局负责组织二级、三级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可从事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1附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登记表〔〕号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营业执照注册号邮编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传真标准化工作主要负责人手机办公电话传真评审组织单位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专职工作人员姓名性别专业专业技术职务12设区的市安监局意见(盖章)年月日省安监局意见(盖章)年月日13
本文标题:鲁安监发[2011]121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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