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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759—2006(2006-07-26发布,2007-02-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采集三个典型城市(广州市、上海市、北京市)的实际道路行驶工况数据,采纳了其中的城市客车行驶工况(普通道路/快速道路)和乘用车行驶工况(普通道路/快速道路)制定的。本标准规定了各自的使用范围、行驶工况的构成以及各车用循环速度曲线统计学特征。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孟良、高继东、张富兴、刘伏萍。QC/T759—2006汽车试验用城市运转循环Citydrivingcycleforvehicletesting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客车、乘用车用城市运转循环的构成和使用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客车、乘用车在底盘测功机和试验道路上进行车辆性能的试验。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运转循环drivingcycle运转循环是指一个定型的车辆驾驶速度图样,用时间—速度图表来描述,时间步长为1s。2.2全自动变速器和半自动变速器automatictransmissionandsemiautomatictransmission汽车驾驶中离合器操作和换挡操作均实现了自动化称之为全自动变速器,若其中之一实现自动化,则称之为半自动变速器。2.3普通道路urbanroad普通道路是指城区内除快速道路以外的道路。2.4快速道路express-way快速道路是指设计时速在60km/h以上、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专供机动车分道行驶的城市道路、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3运转循环的构成3.1城市客车运转循环形式如图1和图2所示,城市客车用运转循环速度曲线统计学特征参数如表1所示。运转循环数据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3.2乘用车运转循环形式如图3和图4所示。乘用车用运转循环速度曲线统计学特征值参数如表2所示。运转循环数据分别见附件C和附件D。4运转循环的使用4.1操作的一般要求驾驶员应当通过对加速踏板的适当操作和换挡转速的准确选择以实现运转循环所规定的车速与时间的对应关系。应当避免车速变化比理论车速平缓,或有过度的加速踏板扰动的情况,以免引起试验测试的无效性。加速过程应当根据厂商建议平稳加速。对于手动变速箱,驾驶员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换挡过程。如果汽车不能以指定的速度加速,那么汽车应当在最大油门踏板下运行直到车速跟踪上理论车速要求。如车辆不能达到运转循环中的加速度值和最大车速值时,必须把加速踏板完全踏到底,直到车辆所能达到的运转曲线。必要时,应事先运行试验循环,以确定如何正确地操作加速踏板和制动踏板,从而使实际循环在理论循环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说明:如车辆最高设计车速小于工况的最高车速或城市客车最大加速度(小于0.91m/s2)、乘用车最大加速度(小于1.39m/s2),则不适合本工况。但可通过汽车制造厂和检测机构协商,对试验循环工况进行改动和调整,以便更好地体现汽车的使用性能(但需在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道路试验中车辆速度超出目标循环曲线偏差9次为无效操作;实验室内试验中车辆速度超出目标循环曲线偏差3次为无效操作。基准换挡速度依次定为15km/h(二挡)、35km/h(三挡)、50km/h(四挡)。4.2怠速4.2.1手动或半自动(自动离合器式)变速器4.2.1.1怠速期间,离合器接合,变速器置空挡。4.2.1.2为了按正常循环进行加速,车辆应在循环的每个怠速后期、加速开始前5s离合器脱开,变速器置一挡。4.2.1.3循环中怠速运转时间包括:离合器接合,空挡怠速及离合器脱开,变速器置一挡,怠速5s。4.2.2自动变速器在试验开始时,放好挡位选择器;在试验期间,任何时候不得再操作选择器,但4.3.3的所述情况,或者选择器可以使用超速挡工作(如有)的情况除外。4.3加速4.3.1进行加速时,在整个工况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使加速度恒定。4.3.2如加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有可能,超出的时间应从工况改变的复合偏差允许的时间中扣除,否则,必须从下一个等速工况的时间内扣除。4.3.3自动变速器若加速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则应按手动变速器的要求,操作挡位选择器。4.4减速4.4.1在所有减速工况时间内,应使加速踏板完全松开,离合器接合,当车速降至lOkm/h时,离合器脱开,但不操作变速器。4.4.2如果减速时期比相应工况规定的时间长,则应使用车辆的制动器,以使循环按照规定时间进行。4.4.3如果减速时期比相应工况规定的时间短,则应在下一个等速或怠速工况时间中恢复至理论循环规定的时间。4.4.4在减速时期终了时(车辆静止在转毂上),变速器置于空挡,离合器接合。4.5等速4.5.1从加速过渡到下一等速工况时,应避免猛踏加速踏板或关闭节气门。4.5.2等速工况应采用保持加速踏板行程不变的方法实现。4.6变速器的使用4.6.1对于五挡以上变速器,推荐从二挡开始使用;也可以按照车辆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规定操作。偏离规定运转循环的状况必须记录在试验报告中。4.6.2装有半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在试验时,应使用正常驾驶时所使用的挡位,并按制造商说明书进行换挡。4.6.3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最高挡(“前进”挡)进行试验,加速时,应使车辆获得均匀的加速,以保证各挡按正常的次序啮合。此外,附录中所示的换挡点不再适用;应在连接每一怠速的终点和下一个等速起点的这段直线所代表的期间内连续加速。给定的偏差适用于本条。5偏差5.1速度偏差车辆加速、等速和用车辆制动器减速时,实际车速与理论车速允许偏差为±2km/h。如不使用制动器时,车辆减速过快,则应在下一个等速或怠速工况时间中恢复至理论循环规定的时间。5.2时间偏差时间偏差为±1s。5.3复合偏差在工况改变时,车速偏差可以大于规定值,但每次超过偏差的时间不得大于1s。附录A(规范性附录)城市客车用运转循环数据(普通道路)A.1城市客车用运转循环数据(普通道路)列于表A.1。附录B(规范性附录)城市客车用运转循环数据(快速道路)B.1城市客车用运转循环数据(快速道路)列于表B.1。附录C(规范性附录)乘用车用运转循环数据(普通道路)C.1乘用车用运转循环数据(普通道路)列于表C.1。附录D(规范性附录)乘用车用运转循环数据(快速道路)D.1乘用车用运转循环数据(快速道路)列于表D.1。
本文标题:QC-T 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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