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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中山陵园管理局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办公室承包人: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协议书合同名称: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合同编号: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办公室(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接受了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2011年11月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玖万伍仟壹佰元(小写219.51万元)。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补充通知书(包括补遗、澄清);(4)投标报价书;(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条款;(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6.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贰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发包人: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承包方: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险加固工程办公室(盖章单位)(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地址:地址:网址:网址:电话:电话:电传:电传: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本通用合同条款全文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上册)GF-2000-0208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前言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词语涵义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补充)(1)发包人是中山陵园管理局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办公室(4)监理人由发包人招标确定。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补充)(4)主体工程包括:坝身加固及防渗处理,背水坡增设排水设施;涵洞拆建,溢洪道加固;增设必要的管理设施等。(5)单位工程包括:由监理人确定1.4有关工期的词语(修改)本款(3)项全文修改为:本工程的完工日期为合同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后在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或者是在单位工程验收中核定的完工日。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补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4提供施工用地(全文删除)4.7办理保险(修改)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发包人必须承担的各种保险。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5.6办理保险(修改)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承包人必须承担的各种保险。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补充)5.15.1现场视察(1)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视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1)现场的地形状况;2)水文和气候的条件;3)为工程施工和完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与性质;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人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无论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自己收集的上述资料,对于其完整性和正确性、以及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均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不得以下列理由提出索取额外款项的申请:对第5.15.1款(1)项所述事项或其他方面有所误解,承包人亦不得以此理由或因他没有或未能预见任何事实上会影响或已经影响合同工程进行的施工为理由,而获得免除他根据合同规定须承担的风险或责任。5.15.2投标价包括所有费用承包人应对投标报价以及经评标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报价包括了合同内列明和包含的全部内容、风险、责任和义务,以及为合同工程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利润、税费。5.15.3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各种索赔及其他开支,有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5.15.4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负责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分包人的确认和分包人选择的标准,或对于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5.15.5防洪(1)在合同工程施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制定详细的计划和有效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5.15.6对公众利益损害负责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不得对现有大堤及各种管道、电线、电缆、涵闸等穿堤设施造成任何影响或破坏,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当地居民与企业财产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或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5.15.7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5.15.8为其它各专业承包人的施工提供配合的责任承包人有义务为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专业承包人的施工提供配合、服务,配合、服务费用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报价中列出,该费用一次包死,结算不做调整。6履约担保6.1履约担保证件(修改)本合同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发包人不接受履约担保书形式的履约担保。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修改)本款全文修改为: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将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人。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为: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补充)本款(2)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9条规定,发布影响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发出暂停施工后的复工通知;3)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4)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1000元时。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7.3监理人员(补充)本款补充下述内容:由总监理工程师按此指派送交承包人的函件应与监理人送交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但承包人对监理人员的函件有疑问,可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应对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9图纸9.5图纸的保密(修改)本款全文修改为:发包人提供的合同工程所有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与资料以及本合同招标文件等,版权归发包人及招标代理人、工程设计单位所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图纸、技术文件、资料及本合同招标文件等泄密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或公开发表,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和费用。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修改)本款中“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修改)(1)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种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所有施工机具由承包人自备。14.2.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补充)(7)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其分批数量和交货期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工程合同后3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供货计划,待监理人审核后执行。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本条15.4款(1)、(2)项全文删除。17进度计划17.2修订进度计划(修改)本款中承包人提交和监理人批复修订进度计划的期限“28天内”均改为“7天内”。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补充)本款补充:资金流动估算表格式由监理人另定。18工程开工和完工18.1开工通知(补充)(1)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发出开工通知。在发出开工通知前,中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各项要求。18.4完工日期(补充)本合同工程要求完工日期:工期160天,全部工程计划于2011年4月30日完工。20工期延误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补充)本款(2)补充如下:规定的百分比为10%。20.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修改、补充)本款中“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改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补充)本款(1)中补充: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延误时间在总工期的10%以内的部分,发包人应相应延长工期,但可不增加费用;对延误时间超过总工期10%的部分,按通用条款执行。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补充)本款补充如下:逾期完工的违约金:1000元/日,但其最终的累计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3%。21工期提前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22.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修改)本款中“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的交货验收(修改)本款(1)项中“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23.7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单位条件(增加)(1)进行试验和检测的单位应为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事先报监理工程师认可。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分25.1覆盖前的验收(补充)本款补充如下:除非监理人认为检验无必要,并就此通知了承包人,否则未经监理人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承包人应保证监理人有足够的时间(一般为收到通知的24小时内)对即将覆盖的或掩盖的任何一部分工程进行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条件。29文明施工29.2施工安全(修改)本款补充如下:(5)一旦事故发生,承包人应尽快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监理人。若遇重大的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以现有最快的手段立即报告监理人,并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车辆主管单位和事故现场所在地的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上述事故,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理。29.3工程的照管(增加)(1)从本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直到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安全。在以后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还应负责对未移交的工程和将用于及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在相应缺陷责任范围内的照管。(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任何损失、被盗、损坏或损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规定并使发包人和监理人满意。承包人在进行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也应对此承担责任。31计量31.3计量方法(修改)本款
本文标题:施工合同(中山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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