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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五、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七、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八、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2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4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5社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6刑法: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2、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7)国际条约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3、法的效力等级(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3)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4)特殊情况: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5)备案和审查4、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法人与其他组织最主要的区别)。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5、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工商部门登记之日成立2)非企业法人:机关(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注:教材错误地称为“社团法人”)(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6、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1)法人是建设工程在的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7、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3)项目经理是委托代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8、代理的法律特征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注: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注: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别)9、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注: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10、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1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3)代理人死亡;(注: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终止)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2、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注:委托代理中不一定终止)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13、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14、无权代理责任(1)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2)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15、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构成(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本人存在过失;(3)相对人为善意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16、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17、土地所有权1)公有制类型: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2)耕地承包经营期:30年3)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4)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1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19、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20、地役权: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采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1、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22、动产自交付生效;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3、无权占有: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4、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5、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26、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27、知识产权基本特征: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28、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9、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30、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31、商标权1)个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2)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3)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4)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5)商标可以转让和许可使用:商标可以与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32、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文字作品(招投标文件)、建筑作品、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3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享有。34、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侵权所得;(3)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35、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36、保证人资格(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37、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8、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注:债务部分转让的,未转让的部分依然要承担责任)。39、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40、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41、抵押权的产生:不动产登记生效;动产登记对抗(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42、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43、抵押清偿的顺位(1)抵押权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44、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45、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6、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47、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行政责任承担方式: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注意罚金与罚款的区别。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48、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9、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抢险救灾工程(3)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4)军用房屋建筑(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注: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50、公路建设项目已由开工报告制度改为施工许可制度。51、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制度1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许可制度;后者是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3内容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5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注: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必须监理的工程和需要公安机关审核的的消防设计52、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2)不能按期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53、、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54、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55、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56、施工企业的资质
本文标题:二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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