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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1合同管理办法06.2.7
-1-第一卷合同管理办法目录总则2细则2第一章合同的签订2第二章合同的审批3第三章合同的履行4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5第五章合同的管理6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10分则11第七章工程建设合同11第八章工程分包合同14第九章物资合同22第十章设备合同24罚则25附则26合同管理流程28附表31-2--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合同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局合同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合同评审签订营销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归口到合同管理部门;物资、设备合同的管理归口到设备物资部门;其他经济合同按局原规定执行。第三条各单位、部门、项目部、法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合同管理相关人员,都必须切实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分则中所列合同。细则第一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合同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严禁超越代理权限或在无代理权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对其批准签定的合同承担责任。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各项目部未经授权,严禁对外签定合同。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定或委托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二次授权签订;其他合同的签定按局原规定办理。第九条局经济责任合同由局长同各单位经理(院、校长)签订;或由各单位经理(院、校长)同项目部经理签定;局直管项目由局长同项目经理签订;内部其他合同遵循局相-3--关规定。第十条签订合同,必须坚持“合法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一条合同订立一律采用书面形式(除即清即结的小额物资采购外)。第十二条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禁止用部门或其他业务专用章代替。第十三条依据《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工程合同管理文件范本》第三卷(合同格式文本)提供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工程实际起草、洽谈、订立合同。没有上述文本的,由承办部门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必要条款和具体项目的商务谈判条件、要求拟定合同正式文本。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具体,文字表达要准确。合同应明确争议处理条款,工程建设合同应力争约定在我方所在地(即局、局属各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仲裁;以我方是发包方的工程分包等合同,一律约定在我方所在地(局、局属各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仲裁。涉及长江上游至江苏浏河口以上长江沿线的水上运输、港口工程、船舶建造维修等合同,应约定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第十四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违者依法惩处。第二章合同的评审和批准第十五条签定合同前,必须进行评审。合同评审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合同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和部门会签书面评审(会签评审)方式。第十六条合同评审后,由评审组织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将合同文本修改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合同管理部门、参与评审部门和主管领导应书面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修改意见,不得以签名或圈阅代替。第十七条合同的评审要点:-4--1.合同的合法性。即主体资格、内容、权利义务、程序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管理办法》;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立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的严密性。合同是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定;合同事项与授权事项是否一致,委托授权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超过时限;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生效条件等条款有无漏洞;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段落层次是否清晰;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信等是否具备履约合同的能力;判断合同履行的风险及可能取得的收益等。第十八条合同的审批程序:1.合同签订前申报单位按管辖把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及其附件报局(或局属各单位)。2.局(或局属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合同申报单位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洽谈、签订合同。合同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第十九条法律规定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登记或备案。根据双方约定,合同可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或到公证处公证。依法应交纳合同税费的,其费用由合同承责单位承担。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情况告知对方,确保合同继续履行。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部门应明确合同管理专职或兼职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应建立合同台帐,保管合同文件和相关文函资料;定期向局(或局属各单位)合同主管部门汇报-5--合同履行情况,接受合同管理部门的领导;所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必须及时提供给同级财务部门。第二十三条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处理。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需要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严格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积极协商解决。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授权签字。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终止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严禁口头形式。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变更合同。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继续履行的;2.发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情形的;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4.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5.我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第二十九条合同约定终止的情形发生或双方协议终止的,合同终止。全部合同条款履行完毕为合同终止。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争议处理完毕为合同终止。第三十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合同需要变更、解除、终止的,必须报请局(或本单位)和原合同签订人的审查批准。因对方原因致使合同需要变更、解除、终止的,除法律规定免责的以外,必须在取-6--得对方书面补偿协议和保函或担保后才可同意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第三十一条经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终止协议后,应报原见证或签证机关备案。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终止协议后,必须报经公证机关重新公证。第三十二条变更、解除、终止合同须批准后与对方达成协议,在未批准或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履行。第三十三条变更、解除、终止合同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规定免责的以外,应承担相应责任,应在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协议中确定。第三十四条以变更、解除、终止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之实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局有关规定从严惩处。第五章合同的管理第三十五条局合同管理实行三级归口管理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局实行合同三级归口管理:1.局由分管副局长总负责,合同管理处为主管职能部门;2.各单位由分管领导负责,合同管理部(科)为主管职能部门;3.项目经理部(下称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或分管副经理)负责,合约部(或计划、经营部)为主管职能部门。第三十七条局合同管理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局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2.负责全局合同、成本、法律事务的管理、咨询、指导和服务等工作。3.负责局合同、成本和法律事务的管理规定、办法、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完善,并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7--4.负责局直属工程项目的工程(劳务)分包招标、合同评审;督促、指导、参与各单位有关工程项目的分包招标、合同评审等管理工作,并对合同的实施过程予以监控,确保合同依法履行。5.对局重点和列入中港集团重点的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及成本动态。根据需要参与重点工程建设合同的谈判、评审、签约;、参与、指导索赔、结算工作。并对合同的实施过程予以监控,确保合同依法履行。6.负责局总部有关部门、局属各单位报送的需评审的合同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7.负责工程分包授权的管理;负责工程承揽合同、局直管项目分包合同的管理、借阅、归档等工作;负责全局合同、成本、法务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馈。8.负责局直管项目的成本测算,下达成本指标;参与局重点项目的成本测算分析、过程控制、考核;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成本测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9.逐步建立企业内部定额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相关信息。10.负责局直管项目和协助各公司项目经济责任合同的兑现考核及相应管理工作。11.指导、协助各单位做好大型重点工程的分包招标及大型设备、大宗物资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12.负责局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和局合同评审、定额评定专家资源库的建立、跟踪、发布等管理工作。13.负责局法务工作管理,提供法务咨询,指导并参与各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不定期发布法律法规清单。14.指导、参与、协助各单位工程索赔及防止反索赔工作。15.负责一体化管理体系在本部门的贯彻实施。16.对局属各单位合同管理、成本控制、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咨询服务。17.完成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务。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参照本办法局合同管理处的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职责。在制-8--定职责时,应将如下事项纳入工作职责范围: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包括以局名义签约、但由本单位承建或承责的合同(以下简称“局名己责合同”)。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对须报局或有关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办理申报手续。3.负责本单位企业内部定额测定工作的开展,做好数据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4.负责本单位被授权人再授权书向局合同管理处报备工作。5.负责或参与项目部的招(议)标、合同审核、签约、索赔、防止反索赔、结算等工作,并对合同的实施过程予以监控,确保合同依法履行。6.负责分包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存档等管理。7.负责或配合本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处理合同纠纷。对涉及局或有必要请局协助的,应及时报请局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解决。8.负责或督促有关部门向局合同管理处报送工程建设合同(正本)等文件资料,并按本文件范本第四卷《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工程合同资料管理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完善交接手续。9.负责本单位工程分包合同(正本)等全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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